奔流向新聚善治
甘肃:府检联动赋能行刑反向衔接
陇原大地,黄河奔涌。一场以“府检联动”为引擎的行刑反向衔接实践,如奔涌活水在此纵深推进。
“自2023年7月最高检部署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以来,甘肃全省共受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3325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7077件。有关数据表明,行政机关采纳率逐年提高。”近日,甘肃省检察院在部署深化府检联动工作时,该省检察院行政检察部负责人李晓静介绍。
这是府检联动赋能成效的生动注脚。甘肃省检察机关以府检联动为引擎,通过制度化、精准化、闭环化、系统化“四化”建设,有效破解“不刑不罚”难题,推动从“治罪”向“治理”转变。
精准施策:将“软监督”变为“硬约束”
对于行刑反向衔接存在的检察意见“发而不回”“回而不处”的情况,甘肃的破题之道,是将府检联动纳入法治政府考核体系从而赋能检察意见的落地。
2024年11月,甘肃省政府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在省级层面搭建联动平台。2025年4月,甘肃省委依法治省办与省检察院又共同出台《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协同联动办法》,将行刑双向衔接纳入督查线索移送序目。目前,甘肃已实现“府检联动”机制全省三级全覆盖,8个市(州)、45个县(区)将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直接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挂钩。
“当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时,有助于压实其履职责任,有利于我们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并切实取得成效。”一位基层检察官深有感触。
与此同时,该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建立检司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反向衔接线索,市县级检察机关同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增强监督合力。为实现从“个案协调”到“机制共建”再到“监督闭环有效运行”的跃升,甘肃省检察机关与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机关建立行刑反向衔接机制30余项,召开联席会议200余次。
想要发后有回复、有落实,除了畅通渠道,强化刚性约束,还要从根本上做到发得精准——避免“同案不同罚”,准确把握行刑界限。对此,李晓静告诉记者,甘肃省检察院以精细审查为核心,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研究制定《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重点罪名审查要点》《“可处罚性”审查要点》,对34个重点罪名的处罚正反面清单等予以明确,跟进制定《常用法律文书范例》,配套完善文书制作模板和案卡填录程序,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支撑。
跟踪监督:从“一发了之”到“全程跟踪”
检察意见发出后,如何避免“一发了之”?
甘肃的实践答案是:依托府检联动,构建“跟踪—督促—反馈—治理”的协同闭环。
2024年9月,高某某雇佣高某在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运输柴油。案发后,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高某某、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但运输距离短,情节轻微,且二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于2025年1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后,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高某某、高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遂将案件报送张掖市检察院。张掖市检察院向交通运输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该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高某某罚款3万元;因高某受雇于高某某,本人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及押运人员资格证,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甘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进虎介绍,除了全程跟进行政机关处理情况外,张掖市检察院还于2025年3月,依托府检联动平台,与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罚尺度达成一致,形成涉成品油(柴油)案件联席会议纪要,有效规范辖区内成品油运输储存秩序。
这样的事例在甘肃还有若干:
平凉市检察院构建“检行协调—期限预警—全程监督”模式,建立回复处理情况登记制度,对检察意见落实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回复不采纳或不当履职的,依托府检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开展违法行为监督等方式,解决检察意见“一发了之”问题。
在办理薛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由于被不起诉人分布在青海、宁夏、福建三省,行政处罚管辖权归属异地,天祝县检察院依法向三地检察机关发函征求意见,跨区域协同确定行政主管机关,并协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最终,涉案的几名被不起诉人全部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实现了跨省协调闭环。
…………
“府检联动不仅让检察意见有了‘牙齿’,更让跟踪监督有了‘抓手’。”天祝县检察院检察官胡利君感慨,通过府检联动,检察机关将“单打独斗”变为“协同作战”,确保每一份检察意见都落地有声。
治理延伸: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
行刑反向衔接的更高价值,在于通过个案办理发现类案问题,推动系统治理。甘肃省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强化协同履职,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社会治理综合效能。
2023年3月至9月,李某甲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并饲养了4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蒙古百灵鸟。2024年,公安机关通过李某甲锁定上游出售蒙古百灵鸟的喇某某等人,侦查发现喇某某等人在青海省大量收购、捕猎蒙古百灵鸟,将其出售给李某乙,李某乙继而转售甘肃省其他地区买家。2024年12月,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喇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因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决定,并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林业部门对李某甲罚款2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对案件涉及行政违法事实进行审查。
“此外,我们在办案中发现,青海省某县存在捕猎、贩卖野生蒙古百灵鸟的监管漏洞,主动跨区域移送线索,推动当地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专项监督。”办案检察官张倩介绍,跨区域协作最终促成《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出台,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效果。
“府检联动从不是‘物理叠加’,而是‘化学融合’。”李晓静表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形成合力,有助于真正形成要“罚”更要“治”的良性格局。下一步,甘肃省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以更高质效的检察履职,助力法治甘肃、平安甘肃建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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