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未经催告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安顺平坝:督促规范强制执行程序推动矛盾实质化解
“检察官,不瞒您说,我经营这座矿山面临的挑战仍然艰巨,但加处罚款一事有了好的结果,让我看到了希望。”近日,某矿业公司负责人再次见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检察院检察官时,说出了这番掏心窝子的话。
2022年4月,该矿业公司因违法占用林地被行政机关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载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本金和加处罚款。执行中,该公司主动缴纳了本金,但未缴纳加处罚款。法院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3年8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台设备被查封,公司陷入经营困难、举步维艰,实在没法在规定期限内缴上这笔钱。结果,罚款本金之外又生出一笔12万元的加处罚款,确实无力承担了。”2025年12月26日,该公司负责人向平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审查案卷发现,行政机关一直仅催缴罚款本金,未对加处罚款进行催告。有无对加处罚款进行催告,影响强制执行的合法性,成为本案关键。强制执行涉及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应通过催告程序保障其陈述权和申辩权,兼顾行政目标实现与当事人权益保护,才符合行政强制法程序保障原则的立法宗旨。
检察官走访了解到,申请强制执行前,该公司因矿界问题被撤销采矿许可证,丧失了主要收入来源;又因合同纠纷被冻结账户扣划存款,客观上“暂无履行能力”。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当时已存在需中止执行的客观事实。行政机关未就加处罚款进行催告,剥夺了该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使其丧失了就停产困难向行政机关陈述的机会。
“执行也需遵循程序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今年3月24日,该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并结合听证意见向行政机关及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强制执行程序,依法审慎处置案涉加处罚款争议,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
7月17日,行政机关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该案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7月20日,法院采纳全部监督意见,解除对该公司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12万元加处罚款不再执行,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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