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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渝水区检察院依法监督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
 时间: 作者:邓磊 李玉花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新余10月9日电(通讯员邓磊 李玉花)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在摸排破坏生态环境监督线索中发现该辖区内的某公司利用疑似危险废物的冶炼废渣提炼贵重金属铟,生产废水经暗管偷排至附近自然水体,造成自然水体严重污染。为严肃查处和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该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效果显著。


  该院在审查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经暗管偷排至附近自然水体,废水排口的废水酸度高达1.51X105mg/L,达到稀酸液范围值,铜的浓度超过标准6.94倍,铅的浓度超过标准1069倍,镉的浓度超过标准1339倍,锌的浓度超过标准73倍,新余市环保局已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


  该院认为,该公司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将生产废水私自排放,造成附近自然水体严重污染,经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废水排口的废水已严重超标。其主要责任人曹某、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要求,遂向渝水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渝水区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据了解,渝水区环保局在收到建议函后立即将案移送公安局审查处理,公安局也已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侦查取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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