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武汉4月13日电(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赵海涛)将货船改装成采砂船,在长江禁采区疯狂作案,仅2个月盗采江砂6000余吨。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该案系“两高”去年底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采矿案件解释”)以来,武汉市检察机关适用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办理的首起非法采矿案,也是最高检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活动以来,该市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横向联动、密切配合的又一成功案例。
2017年2月24日凌晨,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赣九江货1215”号采砂船在该市汉南区煤炭洲长江水域盗采江砂,遂将该船船主王某、船长江某及事先有共谋、协助转移盗采江砂的张某等人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江砂250吨。同时根据上述人员交代,将涉嫌收购江砂的货船船主刘某、帮助过驳江砂的吊机船船主杜某、赵某等抓获。
经查,王某伙同其兄王某义将货船改装成采砂船,自2013年起长期在煤炭州水域盗采江砂,给长江生态和提防、航道安全带来极大危害。
依托与水上公安分局长期建立的“两法衔接”机制,江汉区检察院迅速获悉案情,提前介入该案。在引导水上分局取证过程中,该院发现,武汉市政府与湖北省水利厅在划定禁采区范围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矛盾: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条款,规定“除铁板洲采区等规划采区外,长江水域武汉段为禁止采砂区域”,后者则依据2001年第320号国务院令相关条款,规定“航道内及航标周围20M范围为禁采区”。而禁采区范围的认定则直接关系该案嫌疑人部分涉案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令则属行政法规,前者相对于后者属于上位法。依照上位法优先原则,我们建议公安机关采用武汉市政府的规定对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办案检察官李平进一步解释,“而且,结合当前武汉市打击资源环境犯罪专项活动实际,我们认为采用市政府的规定也更有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犯罪嫌疑人所盗采江沙价值的认定”也成为该案焦点问题之一。李平介绍,根据“采矿案件解释”第13条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本案即属于‘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李平说,根据物价部门鉴定,江沙市场价格为40元每吨;而该案嫌疑人多次销售江沙的价格从7元至14元每吨不等,两者悬殊较大,单以销赃价格认定案值明显违背常理。经讨论,该院建议公安机关根据交易双方口供、参与采砂人员陈述及相关书证综合认定嫌疑人所盗采江沙数量,再乘以物价部门鉴定的单价,得出该案案值。
此外,针对该案雇佣船长劳务性质的界定问题,检方也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了认定建议。该案中,嫌疑人江某系王某雇佣的船长。根据“采矿案件解释”第11条规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江汉区检察院认为,江某虽每月领取的固定工资不算高额,也不参与利润分成,但实际负责采砂船现场操作、管理,并非简单劳务提供者,其行为对整个非法采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作为王某的共犯处理。
2017年3月25日,水上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批捕。在前期细致缜密的引导取证基础上,该院经进一步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江某、张某自2017年1月至案发,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共6000余吨,涉案总金额22万余元。3月31日,该院依法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王某、江某、张某批准逮捕,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追抓王某义等其他嫌疑人。对于涉嫌收购、帮助过驳江砂的刘某等人,该院经审查认为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尚不充足,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江汉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负责人陈玖红表示,该案的办理对长江水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同时也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不断加强在资源环境领域方面的专业知识学习,提升办理该类案件的水平,都值得思考。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