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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日特别报道|五地检察机关严惩毒品犯罪办案故事
时间: 2026-06-26 07:51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编者按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我国对毒品犯罪一贯严厉打击。2026年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本版特推出特别报道,集中展示山东、河南、湖北、广西、贵州五地检察机关严惩毒品犯罪的办案故事,展现检察机关秉持“零容忍”禁毒立场,持续加大立案、侦查、审判全流程法律监督,全链条打击毒品上下游犯罪,主动投身禁毒综合治理的不懈努力。敬请关注。

服刑人员利用亲情会见操纵贩毒

贵州黔东南州检察机关深挖毒品来源追捕漏犯

全媒体记者 崔晓丽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检察院重罪检察部检察官讨论陆某平等人贩卖毒品案情况。

  “最近,我们重罪检察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联合对监狱进行了跟踪回访和实地评估,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到位,未再发生罪犯通过会见向外传递犯罪指令的行为。”6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检察院重罪检察部主任黄俊保向记者讲述了一起服刑人员操纵贩卖毒品案。

  2024年5月27日,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移送的毒品犯罪线索,贵州省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嫌疑人杨某瑜,在其家中查获毒品3包,净重共254.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3.02%、33.27%不等。被抓后,杨某瑜交代,他的毒品来源于胡某花。经查,胡某花无犯罪前科,此前也无涉毒记录,到案后拒不供述。那么,胡某花的毒品来自哪里?查清这个问题,是斩断整条贩毒链条的关键。

  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依法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胡某花的生活关系网展开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胡某花的丈夫陆某平因贩卖毒品正在监狱服刑,而胡某花将毒品转交给杨某瑜的时间与其会见陆某平的时间相近,陆某平可能与毒品存在关联。

  鉴于案情重大,天柱县检察院将案件层报至贵州省检察院。在贵州省、黔东南州两级检察院的指导下,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调取陆某平在服刑期间的亲情会见记录及录像,发现他提到的“酒”“借条”等的放置地点很奇怪,这个地方明显不会放置这些物品,且会见中陆某平经常会做出一些暗示性动作。公安机关以此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对胡某花等人展开讯问。

  经查,陆某平在会见妻子胡某花时,暗示妻子在老家牛圈内藏有毒品,并指使其贩卖。陆某平担心妻子挥霍毒资,后在会见其堂兄陆某培时,指使其收账、管理钱款。检察机关认为,陆某平系遗漏的重大同案犯,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陆某平予以追捕。2024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以陆某平、胡某花、陆某培、杨某瑜涉嫌贩卖毒品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因该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被移送黔东南州检察院办理。2024年11月21日,黔东南州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对陆某平、胡某花、陆某培、杨某瑜提起公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毒品数量是一大难点。”黄俊保告诉记者,陆某平操纵贩卖毒品发生在2023年,直到2024年5月,杨某瑜等人才被陆续抓获,大部分毒品已经被贩卖,只查获毒品实物200多克。为了准确认定涉案人员贩卖毒品的数量,检察机关围绕“资金流、信息流、口供链”开展全维度审查,重点核查胡某花、陆某培和杨某瑜关于毒品价格、交易金额、交易频次的供述。其中,杨某瑜供述,他称量过4块毒品的克数,总计1398克,按照每克300元计算,毒品的价格为40余万元;胡某花、陆某培供述,与杨某瑜约定4块毒品价格为40余万元,每克价格约300元;陆某平在会见胡某花时也曾通过暗语提示,毒品总金额为40余万元,这样算下来,毒品的克数与其他3名被告人供述的金额和单价吻合。结合在案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完整闭合链条形成,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涉案毒品数量为1398克。

  2025年2月8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陆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某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培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4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我们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同步开展调查,针对会见监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依法向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黄俊保告诉记者,监管部门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有效防范传递犯罪指令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监管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毒贩不张嘴,数据来“说话”

湖北钟祥:运用数字检察模型精准追诉8名贩运毒品漏犯

  全媒体记者 蒋长顺 通讯员 柳晴雯 张唤

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检察官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比对线索。

  “因一时猎奇吸食了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而上瘾,最终坠入贩卖毒品的犯罪深渊,落网后妄图以‘攻守同盟’逃避惩处,却在大数据的碰撞比对下彻底显形。”5月27日,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检察官走进辖区某中学开展禁毒主题法治宣讲,就一起毒品犯罪案办理的全过程,引导同学们摒弃猎奇心理,筑牢拒毒防毒防线。

  2023年10月16日,刘某偶然目睹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后浑身抽搐,非但没有警醒,反而心生好奇,向朋友购入4支尝试,吸食后一发不可收,其后多次购买吸食。

  不久后,刘某还加价出售这种电子烟弹,从吸毒者沦为贩毒者。

  2023年10月23日,刘某与周某甲等人在酒店聚众吸食“上头电子烟”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刘某与周某甲还涉嫌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遂于同月26日立案侦查。

  2023年12月25日,案件移送钟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仅能证实刘某、周某甲3次贩卖电子烟弹的事实。但对烟弹源头、交易总量、剩余货物流向、上下线身份等核心问题,两人始终沉默。

  “大数据时代,每一笔转账、每一次通话、每一段行程,都会替他们‘说话’。”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对抗,办案检察官决定用数字思维破局。

  办案团队全面梳理涉案人员的绰号、手机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交易时间线等信息,同步调取公安机关同期涉毒行政处罚案件数据,将上述数据导入“毒品案件漏犯漏罪法律监督模型”进行碰撞。

  第一轮比对很快撕开了缺口。模型成功研判出周某乙、伍某等6名同案犯。

  办案团队继续深挖。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获取的新线索,办案检察官进一步扩充数据池,将涉案人员的身份、轨迹、资金、社交关系等信息整理形成“毒品数字画像表”,再次导入模型开展比对,又精准锁定张某、代某2名漏犯的线索。

  随后,该院建议公安机关追捕周某乙、伍某等6名漏犯,同时监督公安机关对张某、代某2名漏犯立案侦查。

  侦查人员调取了涉案车辆的高速卡口记录、行驶轨迹等客观证据,与资金流、信息流逐一交叉印证,准确认定了各犯罪嫌疑人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性质与涉案毒品数量。

  2024年5月至10月,钟祥市检察院分别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等,先后对刘某等9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周某乙、伍某等3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3月31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因张某正在服刑,案件尚未移送至检察机关。

  办案检察官发现,该案的毒品交易与聚众吸食场景多次发生在酒店、旅馆等场所,检察机关遂于2025年6月,依法向钟祥市公安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加强旅馆从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规范旅馆经营管理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力度等建议。同时,积极推动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与公安大数据平台对接,实现入住人员信息实时核验,从技术层面堵塞监管漏洞。

被丢弃的“止痛药”藏着什么秘密?

河南台前:纠正一起量刑畸轻运毒案

全媒体记者 谷芳卿

公安干警向河南省台前县检察院检察官还原查获季某某丢弃涉案包裹的过程。

  高速匝道撞见公安设卡,季某某慌忙将包有毒品的袋子扔出车外,试图湮灭证据,可监控视频和袋子上的DNA早已锁定其全部犯罪事实。有贩毒前科的季某某一审仅获刑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后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九年。

  1997年出生的季某某是河南省台前县人,2021年,他因犯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季某某再次实施毒品犯罪。

  2024年10月1日晚8时许,季某某驾驶一辆汽车,从濮阳市范县高码头镇上了高速。刚驶入匝道约400米,他突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拦截——几乎在同一瞬间,他将手中用卫生纸包着、透明胶带黏着的一个小包裹猛地扔出窗外。

  这一切都没逃过民警的眼睛。季某某被当场控制后,民警在其车辆后方约20米处查获了这个被丢弃的包裹,里面是100片未开封的药片,每片为20微克。经检验,药片中含有二氢埃托啡成分。

  “二氢埃托啡是国家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的药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台前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这种药品的镇痛作用极强,若非法滥用危害极大。

  然而,到案后,季某某一度不承认被查获的毒品是自己扔的。对此,台前县检察院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对毒品外包装和包裹用的卫生纸进行精细的生物检材提取,后在物证里检出了季某某的DNA。

  2025年3月18日,台前县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对季某某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应将季某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办案检察官指出,季某某携带毒品跨省运输,且遇拦截即抛毁毒品,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转移毒品流通”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单纯的非法持有。

  2025年5月22日,台前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台前县检察院经过细致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存在3处明显不当:其一,季某某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根据河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出台的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累犯应增加基准刑10%至40%,毒品再犯应增加基准刑10%至30%,即使累犯与毒品再犯不重复评价,一审判决的量刑增幅也明显低于10%最低标准;其二,一审判决未充分评价跨省长途运输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跨省运输比本地持有毒品的扩散风险更大;其三,季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一审判决对此未充分考虑。季某某系累犯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属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极大的被告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畸轻。

  2025年5月30日,台前县检察院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濮阳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决定支持抗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季某某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丢弃毒品的行为,到案后对毒品来源不能合理解释,结合DNA证据,足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运输毒品罪成立。季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2025年8月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季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这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公正,更重要的是统一了区域内毒品犯罪的裁判尺度。”台前县检察院检察官吕端春说。抗诉后,台前县检察院主动与当地法院召开专题座谈会,就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运输距离、毒品数量、是否跨省等情节相应的量刑幅度及罚金计算标准等达成共识,并建立了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戒毒人员含而不咽,将美沙酮偷偷带出贩卖

广西天等:“司法办案+社会治理”解决麻醉药品管制不严问题

全媒体记者 崔晓丽

  6月22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检察院检察官对县疾控中心落实检察建议情况进行回访。

  6月22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黄平带队再次走访了当地疾控中心,发现该中心已经完成候诊区、服药区、观察区的重新规划与物理隔离,并增补了高清摄像头,实现了全方位、无死角、全流程监控。同时,戒毒人员服药实现“一人一室一监管”,确保服药人员服药后观察15分钟,并经确认服用完毕才准许离开监控区。这次走访,与该院2025年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有关。

  2025年6月17日晚,李某英(另案处理)联系农某购买美沙酮,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随后,农某通知黄某珠,让黄某珠到高某姣家中购买150元的美沙酮,送至天等县某地交给李某英,农某从中获得20元辛苦费。6月23日下午,李某英再次联系农某购买500元的美沙酮。农某又通知了黄某珠。黄某珠向高某姣购买250元的美沙酮后,送至天等县某地交给李某英时,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在李某英驾驶的车上查获美沙酮液体一瓶,重256.52克,含量0.033%;在黄某珠驾驶的车上查获美沙酮一瓶,重48.17克,含量0.032%。随后,民警在高某姣家的冰箱内查获两瓶美沙酮液体,共重2117.43克,含量分别为0.032%、0.029%。

  这些美沙酮从何而来?为何高某姣会有这么多的美沙酮?

  “我们在讯问高某姣时发现,高某姣在天等县疾控中心接受戒毒治疗的过程中,通过‘含而不咽’的方式将戒毒替代治疗药物美沙酮偷偷带出,用于转售牟利。”黄平告诉记者,高某姣的行为已涉嫌贩卖毒品罪,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5年9月28日,天等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对高某姣、黄某珠、农某提起公诉。

  今年4月9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姣、黄某珠、农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国家管控药品监管问题,办案检察官主动到县疾控中心,通过查阅文件、听取意见、询问等方式,了解美沙酮的保管、使用等情况。

  “我们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县疾控中心美沙酮药物的放置区、服药区、监管区等场所,监督流于形式,部分服药人员服药后未按规定在观察区留观,便立即离开现场;门诊室接待区、等候区和服药区设置混杂;与药房相邻的卫生间外围未安装监控摄像头,成为监管盲区;对服药人员的风险管控和宣教工作不到位。”黄平告诉记者。

  为规范对美沙酮的管理,2025年10月31日,天等县检察院向县疾控中心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中心全过程监督药品服用、完善药品管理及现场管理制度、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宣传机制等。该中心全部采纳,并回复阶段性整改进展情况。

  美沙酮监管存在漏洞,其他管制麻精药品是否也存在监管问题?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县公安局、禁毒办、县疾控中心等部门组建专项督导组,对全县医院及私人诊所开展走访督导,全面调研麻精药品管理、使用情况。督导组发现,除了美沙酮,辖区内其他麻精药品也存在监管漏洞。随后,督导组通过梳理共性问题,形成专项分析报告向县党委、政府报送,受到高度重视,最终推动辖区麻精药品长效监管机制得到健全完善。

零实物证据涉毒案如何破局?

临沂河东:多维施策建立闭环证据体系

全媒体记者 王蓉蓉 通讯员 朱孔明 尤作腾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在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零口供”对抗讯问,借“蹭吸同食”规避贩毒定性,而涉案毒品或被吸食或被销毁,已踪迹全无……面对无实物毒证、无有罪供述的僵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如何突破?

  2023年2月,群众举报有人贩卖毒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12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经查,以杨某某、朱某某为首的涉毒团伙盘踞在临沂市河东区,长期贩毒、聚众吸毒。该团伙采取小批量、高频次、点对点线下隐秘交易方式,避开公共场所交易查验,将私人住宅、私家车辆作为藏匿毒品、聚众吸毒的场地,规避公安机关常态化巡查打击。

  为逃避法律惩处,团伙更是提前统一口径。在多轮讯问中,主犯杨某某始终以“我没贩毒、忘记了、不清楚”等说辞消极对抗,拒不认罪。其余涉案人员均辩解“无偿蹭吸”毒品、不存在牟利贩毒行为。同时,团伙作案后或吸食或销毁全部毒品实物,办案机关全程未查获毒品物证。案件由此陷入无实物毒证、无有罪供述、定性取证难三重办案僵局。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案件侦查,梳理团伙人员社交关系、毒品上下游流向,制定侦查指引方案。通过溯源外地供货上线、摸排辖区分销下线、深挖吸毒人员,办案团队完整厘清了团伙分工、交易频次、获利模式,精准排查,锁定3名漏犯。此外,该院还同步督促公安机关对涉案吸毒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犯罪嫌疑人“无偿蹭吸、无牟利意图”的辩解,河东区检察院认为,行为人多次参与毒品流转,通过免费蹭吸来降低个人购毒成本、维系上下游交易链路,属于以贩养吸、贩毒牟利。

  2023年3月至2025年9月,公安机关分批次将该案移送河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发现,该案侦查环节仅聚焦贩毒事实,遗漏了私人住宅、私家车隐蔽场所容留吸毒追责事项。对此,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全程引导侦查固定聚众吸毒时间、参与人员、场地权属、交易频次等证据,追加起诉多名涉案人员容留他人吸毒罪名,实现两类涉毒犯罪同步追责。

  2023年8月至2025年11月,该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对杨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对刘某、李某等人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办案检察官全面复盘案卷证据,核查发现有购毒人员的部分贩毒事实未予认定,导致量刑偏轻、追责不全。河东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追加认定59起涉毒犯罪事实,主犯杨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万元。

  截至今年5月29日,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先后判处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七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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