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张久动) “我们将在近期举办‘晋检先声讲堂’,通过公检法同堂培训与大家一起学习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质效标准。我办理的牟某不批准逮捕案,将作为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解读。”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林怀德向记者介绍,他正在为此作讲解准备。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案件?
2025年7月16日,货运司机牟某在线上货运平台接下福州到金华的订单。在下单人谎称银行卡转账限额、让其代收货款并取现时,牟某虽心存疑虑,但为尽快返程,还是答应了下单人要求,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代为收取1万元货款并取现后,牟某按照下单人要求,将9700元现金交给了货主。下单人在微信电话中说“剩下的300元是你的跑腿费”,随后失联。让牟某想不到的是,这笔钱是河南邓州王女士刚刚被骗的电诈赃款。案发后,牟某被警方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25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以牟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牟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表示认罪认罚。“自愿认罪不等于有罪,我们必须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经全面审查事实、研判在案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该案被提交至该院检委会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牟某长期从事货物运输,与上游涉案人员不存在事前通谋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代收的1万元是赃款,对“跑腿费”事先也不知晓,代收货款符合行业实际,且其在转交货款时对货主身份及货单进行了核验。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该院认为牟某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2025年11月,晋安区检察院依法对牟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在不批捕理由中明确,此类案件需实质性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司法边界。同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为推动类案规范办理,今年7月底,该院对照两个办案质效标准,梳理历年典型案例,形成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类案办理指引,决定通过培训统一司法尺度、凝聚办案共识,以精准司法、源头治理,持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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