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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旧债岂能一笔勾销?
时间: 2026-08-05 09:11   作者:丁艳红 彭金君 张洋  
新闻来源:正义网

  “这笔钱虽然不多,可都是我干了一年工作的血汗钱啊,现在终于拿到了!”日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在对郑某进行回访时,郑某表示已经拿到被拖欠的5000余元工资。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郑某在毕节市某门诊部工作,但未能拿到足额报酬。门诊部拖欠郑某工资5000余元,郑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7月15日,仲裁机构裁决支持其请求,但仲裁裁决生效后,门诊部迟迟未兑现欠薪。

  2024年3月13日,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门诊部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年5月,七星关区检察院在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郑某,核实欠薪是否已经执行到位。郑某无奈地表示,裁决虽然赢了,但一分钱都没拿到。检察官意识到,案件背后可能存在执行盲区,随即启动全面审查。

  “经审查,该门诊部系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有字号,但字号仅仅是其名称,并不代表其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财产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有自己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门诊部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本质上就是个人经营的延伸,其经营者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但法院仅查询了该门诊部字号的财产,既未将经营者列为被执行人,也未对经营者个人财产进行查询处置。

  检察官进一步核查经营者信息时,发现这家门诊部的经营者变更过:2023年4月23日,也就是郑某离职后不到两个月,门诊部经营者从赵某换成了汪某。那么,该追加谁?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主体要办理注销登记,新经营者相当于重新设立,前后已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债是谁在经营期间欠的,就由谁来还。

  “个体工商户债务原则上‘谁经营,谁负责’。”承办检察官表示,赵某在经营期间形成的这笔工资债务,不能因为换了老板就自动“蒸发”,变更经营者不是“金蝉脱壳”,旧债更不可能一笔勾销。

  6月3日,七星关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执行中遗漏了关键被执行人,建议恢复执行并追加原经营者赵某为被执行人。6月5日,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日前,法院从赵某处执行到欠款,并发放给郑某。

[责任编辑: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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