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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观山湖:办理一起借抓包技术虚构退款指令骗取平台资金诈骗案
时间: 2026-08-11 08:57   作者:丁艳红  
新闻来源:正义网

明明没有申请退款,为何订单显示退款

贵阳观山湖:办理一起借抓包技术虚构退款指令骗取平台资金诈骗案 

今年6月,检察官就案件定性进行分析研究。

  借助抓包软件拦截、篡改购物App退款数据包,伪造合法退款指令,骗取平台资金。面对作案手段隐蔽性强、技术属性突出,不同于传统诈骗的这起案件,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厘清罪名争议,精准定性、区别处置主从犯,实现法理与情理统一。7月17日,经该院提起公诉,主犯蔡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钻平台技术漏洞组团退单套取资金

  某茶叶管理公司于2024年7月成立,开发的App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商户在该App上展卖茶叶,消费者可下单购买。消费者需在App上注册账号,并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购物前要在App内充值,充值的金额直达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消费者确认收到货后,系统会自动将费用转入商户的账户。交易完成后,该公司按售卖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

  2025年9月24日,该公司客服接到一名消费者的咨询电话,称发现自己的订单状态为退款,但他并没有申请退款,也没有收到退款资金。客服把问题反馈给公司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经核查发现,该订单下单的用户编码和退款单的用户编码不同,通过数据库进一步核查,发现退款人和下单人信息不是同一人的共有三人,分别是方某、蔡某和詹某。数据显示,2025年9月23日,127单订单的用户编码被篡改,退款的账户被篡改成了上述三人的银行账户,蔡某退款19.9万余元,并提现16.7万余元,方某、詹某分别退款5万元、2万余元,但资金仍在账户内,尚未提现。当日,该公司冻结了方某、蔡某和詹某的账户余额。

  2025年9月25日,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客户订单数据被篡改,导致公司经济受损。公安机关于10月13日立案侦查,并于11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方某、詹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三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蔡某退赔了部分损失,方某、詹某全额退赔了公司损失。

  原来,蔡某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某些购物App、网站存在漏洞,便想从中牟利。2025年9月,蔡某在社交软件上浏览到某茶叶管理公司App的介绍后,就下载了该App并进行漏洞测试:下单购买茶叶后随即申请退款,退款过程中使用抓包软件拦截向服务器发送的退款请求数据包,并篡改数据包内真实的订单ID,虚构一个退款请求,再将篡改后的虚假数据包发送至服务器。服务器接收到上述虚假数据包后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是一个合法的退款指令从而执行退款程序,将被篡改订单ID对应的交易款项转入蔡某在App内注册的个人账户。

  测试成功后,蔡某将该App存在漏洞的消息告知朋友詹某、方某。三人约定,由蔡某提供技术指导和漏洞信息,詹某、方某负责具体操作,蔡某从两人所得收益中收取约半数作为报酬,蔡某自己操作获得的收益由其自行处置,无须分配给詹某、方某二人。但没有想到,漏洞很快被某茶叶管理公司发现,蔡某成功提现16.7万余元,还未从詹某、方某处获益,二人的账户资金就被冻结。

  辨析此罪与彼罪

  今年2月24日,公安机关以蔡某、詹某、方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观山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人针对系统功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行为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或针对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造成授权主体无法正常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犯罪嫌疑人确实修改了传输中的数据包,但从公安机关固定的电子证据看,App的购物、充值、正常退款等核心功能均能正常运行,系统只是根据接收到的指令错误地执行了单次退款操作。”办案检察官潘胜尧认为,这是否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系统功能破坏”“不能正常运行”“排除了授权主体正常使用”“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可用性”,存在疑问。

  3月24日,观山湖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开展检验工作。但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仅描述了该案存在的技术行为,未明确该行为是否造成系统功能破坏,并提出犯罪嫌疑人相关行为是否造成功能性破坏,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6月2日,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大家经讨论一致认为,直接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证据不足,该行为不符合犯罪嫌疑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情形,也不宜认定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涉案系统具备正常的财产处分功能,蔡某等三人输入虚假数据,系统由此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判断”并处分了财产,这一过程完全能够解释为“欺骗行为→管理者(通过其系统代理)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诈骗罪构造,以诈骗罪对蔡某等三人定罪,既能准确评价行为的财产犯罪本质,又能完整涵摄“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链条,更为妥当。

  精准划分罪责边界

  鉴于蔡某系犯意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主导作用,系主犯,诈骗金额近20万元,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观山湖区检察院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对蔡某提起公诉。该院经审查认为,詹某、方某仅听从蔡某安排,使用其提供的工具、方法实施简单操作,未参与策划、未掌握核心诈骗技术,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人的涉案资金均已被全额冻结,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拟对其作不起诉处理。6月3日,该院召开听证会,听证员经讨论一致同意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6月8日,该院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6月9日,该院以蔡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蔡某家属再次退赔被害企业损失,企业出具书面谅解书。该院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结果显示,蔡某在户籍地居住期间表现一贯良好,与家人邻里之间没有发生矛盾纠纷,犯罪行为对居住地社会治安影响小,其家属和基层村委会愿意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教育工作。该院与蔡某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建议法院对蔡某适用缓刑。

  7月17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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