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检察长 丁海勇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赋予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更重责任。近年来,我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推动加强生态环境综合司法保护,提升协同共治效能,以高质效履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坚持严的基调,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一是严惩相关刑事犯罪。我院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三年来共起诉184人;协同监委依法惩治农村生态环境整治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聚焦本地五金产业污染环境犯罪,深挖“产、运、污”关键环节线索,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二是深化行刑衔接。我院严格开展“可处罚性”审查,确保违法行为不因刑事不起诉而被放任,对作出不起诉处理但违法事实清楚、社会危害性明显、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2024年以来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17件,确保“罚当其过”。三是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关联民事行为的审查,对违法行为背后民事法律关系开展穿透式监督。如在办理胡某非法采矿案中,我院对相关民事生效裁判开展调查,查明案涉劳务合同实际是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通过民事检察监督防止违法行为借司法程序获取不当利益。
强化公益诉讼,提升生态资源保护质效。一是守护绿水青山。我院针对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不到位问题,推动21个在建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并追缴相关费用;针对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不规范情形,推动26个农村水电站完善泄放设施、监测设备和运维制度,实现生态保护与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共进。二是服务乡村振兴。近年来,我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占用耕地、倾倒建筑垃圾等现象,累计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解决问题18个;针对养猪场废水污染治理难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实环境损害赔偿和河道修复责任;针对行政交界区域非法占地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复耕土地15亩,形成长效监管合力。三是助力生态保护。对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等行为,我院依法追索生态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提高违法成本;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清理滩涂、果园等区域的禁猎网具,守护迁徙通道与原生栖息地;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监督,推动解决历史文化名村柿林村古树群管护不力问题,提升科学养护水平。
深化协同共治,构建多元保护格局。一是强化府检联动。依托府检联席会议,我院联合法院等单位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的工作规程,构建全链条闭环协作机制;围绕办案召开执法司法协作联席会议,共商案件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执法司法质效。二是持续抓实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我院着力将代表建议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也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监管漏洞、治理短板提供给代表,实现“民意—案件—治理”的良性循环。三是创新多元修复方式。我院优化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模式,开立专用账户,建立全流程管理体系,2025年至今累计转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损害赔偿金678万余元。在此基础上,我院联合多部门打造中华鲟生物多样性生态治理项目,创新公益损害赔偿金“普惠式兑付”模式,探索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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