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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被指伪造落款日期的《承诺书》,引发20万元彩礼罗生门
时间: 2026-08-22 16:35   作者:胡闲鹤  
新闻来源:红星新闻

  分手一年后,湖北天门女子张某突然得知,自己被前男友母亲起诉,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及其他费用。

  令她不解的是,2022年与同居近五年的男友分手时,双方已清算金钱往来并签协议约定:女方补偿男方7万元,双方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

  一审法院认定,分手协议已涉及彩礼款。二审时,男方提交了一份由张某手写的承诺书:张某承诺自己名下用彩礼款支付首付的房子,将无偿过户给男方母亲。法院据此认为,承诺书落款日期在分手协议之后,佐证了分手协议未涉及对涉案房屋的处理。二审撤销原判,判令张某全额退还彩礼。

  “签分手协议后,我并未和男方母亲见过面。”近日,张某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这份承诺书确系自己所写,但落款日期是“伪造”的。二审宣判后,她认为定案证据存疑,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今年3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已决定受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通知书 受访者供图

  【1】

  “两清”分手协议

  2017年7月,张某与郭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居四年多后,两人商量结婚事宜。

  “我当时并没有明确提‘彩礼’,但提出男方需要买一套房子。”张某说,郭某的母亲刘某梅答应为婚房付首付。

  法院查明,2022年5月13日,张某与天门一家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认购价42.5万余元。当天,刘某梅向张某转款17万元,张某收款后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当月17日,刘某梅又向张某转账3万元。次日,张某交了购房首付款17.6万余元。

  婚房为何单独以女方名义购买?张某向记者解释,看房当天,他们得知男方征信存在问题,于是商定单独以她的名义购房、办理贷款,“以后他的征信好了,再加上他名字。”但在后来的诉讼中,刘某梅称,2022年计划结婚时,张某向她索要彩礼,要求她以张某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张某名下。

▲当年购买的婚房仍闲置 受访者供图

  2022年6月,张某得知郭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提出分手。刘某梅得知后,要求张某退还其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同年8月9日,在天门市公证处,张某向刘某梅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张某拥有天门某小区的房子,首付款20W是刘某梅所付。房产证办下来第一时间配合刘某梅改房产名。”承诺书有张某签名,落款日期为2022年8月9日。

  “写承诺书后,男方态度转变,表示不要房子只要首付款,经常上门找我。”张某称,她当时只想尽快了结此事,便答应配合退首付,对同居期间的所有经济往来进行了清算。

  在后来的诉讼中,张某称,二人同居期间的日常开支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她承担的部分更多。张某提交了2017年至2022年微信、支付宝的完整交易流水等证据,称同居期间她为二人生活总共花费76万余元,其中男方转账给她23万元。

  张某向记者解释,由于人均花费38万元,男方应补给她15万元;购房首付款20万元加上2022年6月至11月按揭款2万元,她应补给男方22万元。两相冲抵,由她向男方补偿7万元。

  双方协商数月后,2022年11月25日,张某与郭某签了《分手协议》,确认双方于当日终止恋爱关系,协议第二条约定:“分手后,女方给予男方补偿人民币七万元之后,双方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协议最后一条再次提到:“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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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协议 受访者供图

  张某表示,签完分手协议后,双方互删了微信等联系方式。

  【2】

  分手一年被诉返还彩礼

  2023年11月9日,张某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得知自己被刘某梅起诉,要求返还用作购房首付款的彩礼及按揭款共23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起诉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2023年12月,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彩礼的给付及接受主体,可以是男女双方,也包括男女双方的家属,原告应是彩礼给付方的男方及其父母,但男方父母不能单独作为原告起诉,遂裁定驳回了起诉。

  刘某梅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起诉的事,我其实并没有放在心上,因为本来就没有纠纷了。”张某说,《分手协议》当时是在网上找的模板,所以没有明确提及首付款,但协议是在2022年8月9日承诺书之后签订,清算时必然涉及首付款。

  2024年3月,刘某梅和郭某共同作为原告,再次起诉了张某。

  法院认为,对两原告主张张某返还彩礼23万余元的诉请,应结合给付款项的性质及郭某与张某在《分手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予以确认。二人签订的《分手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系对双方同居生活所获钱物及日常生活开支进行结算后,由获得财物较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款,以平衡利益及终止恋爱关系后无经济纠纷的目的。

  “协议内容虽未涉及刘某梅支付20万元彩礼款购买的房屋,但郭某在签订该协议时已明知张某在承诺书中承诺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刘某梅的事实,其仍在《分手协议》中约定由张某向其支付补偿款7万元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经济往来的条款,可佐证双方约定的经济往来中包含了20万元彩礼款的事实。”法院认为,因此,对原告主张张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7万元,扣减张某已支付的2.8万余元后,实际还应返还4.1万余元。

  2024年6月,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向原告返还彩礼款4.1万余元及购房按揭款3.1万余元,共7.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突然出现的第二份承诺书

  2024年7月24日,二审法院组织询问,郭某到庭,刘某梅未到庭。

  这次询问中,男方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张某向刘某梅出具的另一份承诺书,内容大意为张某拥有天门某小区房屋,张某承诺房产证办下来后无偿改为刘某梅名下,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男方代理律师表示,该承诺书出具时间在后,证明即使《分手协议》是对涉案房屋进行的处分,张某再后做出的意思表示已推翻了《分手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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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的《承诺书》 受访者供图

  对此,张某代理律师表示,该份承诺书落款时间字迹与书写内容字迹不一致,且字迹形成的时间并非同一天。

  张某向记者回忆,2022年8月9日到天门市公证处后,她确实给刘某梅写过几张内容相似的承诺书,但由于双方非直系亲属,被告知不予公证。

  2024年7月24日的询问中,郭某称,“2022年12月20日的承诺书是张某给刘某梅的,刘某梅又提供给他。”当被问及“刘某梅是什么时间、地点收到2022年12月20日的承诺书的”,郭某称“需要向刘某梅核实”。

  2024年9月2日,刘某梅在法院就此事接受询问。审判员问:“你提交2022年12月20日的承诺书在本次二审时才提交,之前的诉讼中从未提及?”刘某梅解释,其工作不稳定,一直搬家,在本次诉讼前没有找到该承诺书。

  当天,刘某梅还讲述了出具过程:第一份承诺书写得不完善,她曾联系张某有空完善一下。2022年12月,她从广东回天门过年,打电话给张某,对方愿意配合来她娘家找她。张某带着写好的承诺书,在她面前签了自己的名字。“承诺书尾部上的日期,是我按照当天的日期书写。”

  “签分手协议后,我从未和刘某梅见过面,因此不可能出现签署日期晚于分手协议的承诺书。”张某对记者表示,她有2022年12月20日的不在场证明。此外,刘某梅讲述的上述内容与一审阶段的多份庭审及询问笔录内容相矛盾。

  笔录显示,2024年5月6日一审庭审,刘某梅未到庭。审判员问:“从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11月10日,刘某梅与被告是否见过面?”刘某梅代理律师答:“没有见过面,有过微信和电话联系。”2024年5月8日,刘某梅到法院接受询问。工作人员问:“出具承诺书这一年,你跟张某是否见过面?”刘某梅答:“没有见过面。”工作人员又问:“2022年你有没有在天门过?”刘某梅答:“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

  8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刘某梅核实相关情况,接电话者自称其同事,“她正在忙。”记者稍后多次拨打该电话均无人接听,对方亦未回复采访短信。截至发稿时,记者暂未能联系上郭某。

  【4】

  二审败诉申请检察监督获受理

  2024年7月25日,张某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对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的承诺书进行司法鉴定。

  她提供给记者的《鉴定申请书》显示,具体申请事项包括:甲方落款签名处指印的主体是否系申请人本人;所有正文内容是否系申请人书写;落款时间与内容形成时间是否是同一天,或乙方落款签名与落款时间是否为同一支笔所写。

  2024年10月11日,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委托鉴定事项为:署期为2022年12月20日的《承诺书》中抬头及落款“张某”签名处的指印,与署期为“2024.10.8”的张某十指指印实验样本,是否为同一人所捺印。鉴定意见为:两处指印系同一人所捺印。

  司法鉴定为何没有包括落款日期?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2024年10月22日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审判员表示,关于张某鉴定申请书第三项,根据该院鉴定室回复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能以专家意见的形式。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难以保障,所以对张某回复关于鉴定申请书第三项不予准许。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对2022年12月20日承诺书中“首部和尾部甲方落款签名处指印是张某所捺”无异议,该院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郭某于2022年11月25日签订分手协议,该协议没有明确张某向郭某支付7万元补偿款的具体组成,没有涉及刘某梅为涉案房屋支付的首付款和按揭款,也没有明确张某支付郭某7万元后涉案房屋不再过户给刘某梅。张某履行义务的对象是刘某梅,故不足以认定张某在分手协议中约定向郭某支付7万元补偿款包含了对涉案房屋的处理。

  二审法院还认为,张某于2022年12月20日向刘某梅出具的承诺书,形成于分手协议之后,进一步佐证了分手协议所约定张某向郭某支付7万元补偿款没有涉及对涉案房屋的处理。张某应向刘某梅返还其所支付的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款共计23万余元。

  2024年12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96民终874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张某向刘某梅支付23万余元。

  二审宣判后,张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她表示,原审法院未对正文内容书写时间与落款日期书写时间进行鉴定,采信伪造的证据以致认定事实错误。2025年3月12日,湖北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2026年3月,张某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3月2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出具的通知书称,关于张某与刘某梅、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张某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96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监督。该院已决定受理。

  张某表示,后续如能裁定再审,她将重新申请对承诺书的落款日期进行鉴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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