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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花230余万注射139支“少女针”后起诉医美公司索赔近千万
时间: 2026-08-22 18:18   作者:蒋麟  
新闻来源:红星新闻

  为了美容,出生于1992年的女主播林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医美公司(以下简称某医美公司)先后花费240余万元接受服务。

  2023年9月18日、9月19日、9月26日,她三次被注射了139支“少女针”(每支1ml,产品名称为注射用聚己内酯微球面部填充剂,以下简称“少女针”),为这139针,她向该公司支付医疗费230余万元。

  但随后,林某以“具有注射假冒伪劣产品、操作医师没有注射资质、虚假宣传导流、超产品适用范围及适应症、多次伪造病历”等为由,将为其提供医美服务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其支付的医疗费235万余元,并赔偿林某三倍于医疗服务费用690余万元。

  8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半月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一审时,法院以某医美公司有违约与欺诈行为为由,判决该公司返还林某医疗费235余万元,并赔偿林某医疗费230余万元。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医美公司虽有病历管理不规范的行为,但未构成欺诈等,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赔偿的判决。

  女主播花费240余万美容后 

  起诉医美公司索赔近千万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公布的判决显示,2023年9月18日、9月19日、9月26日,林某三次前往某医美公司处注射139支少女针,其中9月18日注射14支、9月19日注射65支、9月26日注射60支,注射部位包括耳基底、颞部、头顶、后脑勺、肩膀等,林某因此向某医美公司支付医疗费2309200元。

  为林某提供手术的医生为张某医生,其于1999年5月1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于2004年10月10日注册为美容外科医师。

  2023年11月4日,林某有在某医美公司处接受新的美容项目服务(川字纹、瘦咬肌、下颌缘提升、双下巴、腋下),林某于当天支付医疗费163200元,后两次接受服务后,还有44000元的产品未实际消费。

  之后,林某以“注射假冒伪劣产品、操作医师没有注射资质、虚假宣传导流、超产品适用范围及适应症、多次伪造病历”等为由,将为其提供医美服务的某医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退还林某支付的医疗费235万余元,并赔偿林某三倍于医疗服务费用的690余万元。

  该公司则辩称,林某的职业是网红主播,曾在其他机构进行过多个美容项目,林某是在明知的情况下选择了相应治疗方案,公司没有对其存在欺诈行为。

  齐鲁晚报曾报道,注射用聚己内酯微球面部填充剂,是一种新型再生医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填充剂中的可吸收聚酯微球刺激人体自身胶原再生,具有抗衰修复效果自然、维持时间久、稳定性强不位移等优点。在生活中,该填充剂被俗称为“少女针、童颜针”。

  认为医美公司有违约和欺诈 

  一审:退赔共460余万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某医美公司提交的病历二维码中包括大量生产日期在案涉治疗时间之后且彼此混同的情况来看,提交的该病历明显系事后拼凑而成,该公司无法证明其向林某注射的139支少女针为官方正品,且在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内三次为林某注射多达139支(139ml)少女针,明显超过了产品说明书中的适用范围与剂量,且还违反禁止规定搭配了其他填充剂与麻醉剂。该公司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在为林某行注射治疗时本应持严谨、审慎态度,但其未能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推荐使用范围和剂量使用案涉产品。

  法院认为,某医美公司虽提交了林某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但该知情同意书为格式条款,内容亦较为简单,未能就产品性质、超说明书推荐范围使用、超剂量使用、注射后可能产生的风险等问题向林某作出更加详细、明确的告知与解释。基于某医美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与欺诈行为,林某要求退还少女针的医疗费2309200元以及尚未消费的44000元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三倍赔偿,法院认为,案件虽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林某自身亦存在过错,作为长期接受美容服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按退一赔一的标准由某医美公司赔偿林某医疗费23092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某医美公司返还林某医疗费23532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某医美公司赔偿林某医疗费2309200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欺诈 

  撤销230余万元的赔偿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某医美公司提交了其2023年少女针的进货明细表;购买进货清单、购买发票、内部调货记录,拟共同证明其提供给林某的医疗器械购买渠道正规、合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林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从事的职业以及过往曾做过多个美容项目,证明其对于美容产品的了解和需求均高于普通人。林某是基于对爱美的追求,在经前往某医美公司现场沟通、咨询后,选择在该公司进行医疗美容。该公司即使在广告中存在一定的夸大宣传,但不足以证明林某是因广告信息直接误导而产生涉案消费。林某主张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无据。某医美公司提供的病历显示粘贴的产品二维码与购买批次并不能够对应,确有存在病历管理不规范的行为,但并不足以证明其为林某注射的少女针为假冒产品,林某以此主张某医美公司构成消费欺诈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超范围使用医疗器械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某医美公司已经告知林某医美手术过程中会使用填充剂和少量麻药,以及填充剂的美容治疗仅限于鼻唇沟法令纹,其他均不在处方标识内。某医美公司对于医疗器械的来源、性质及功效信息并不存在隐瞒,不满足构成民事欺诈的行为要件。

  综上,林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医美公司构成欺诈,其以此主张某医美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林某、某医美公司对于一审判决某医美公司向林某退回服务费2353200元均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医美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林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1民初473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1民初4733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驳回上诉人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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