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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谈|找准涉外检察工作时代坐标和职责定位砥砺前行
时间: 2026-08-28 07:56   作者:张辉 郑志恒  
新闻来源:正义网

  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系统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责任,涉外检察工作成为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一环。如何准确履行涉外检察职责,推动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本报特邀请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朱雅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志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局长

  陈 冉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主持人 张 辉 《人民检察》执行主编

  文稿统筹 郑志恒 《人民检察》编辑

  问题一 检察机关参与涉外法治建设的着力点有哪些?

  朱雅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深刻阐明了加强涉外法治的战略意义和目标要求。党的二十大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出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分别进一步明确“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等具体任务,为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中的结构性要素功能提供了根本遵循。

  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始终把涉外检察工作摆在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紧扣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需求,找准和把握涉外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快推进组织保障、案件办理、队伍建设、理论研究、数智赋能、国际传播“六位一体”涉外检察体系和能力建设,持续深化涉外检察特色品牌创建实践,充分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蓬勃生机与优势活力。

  刘志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站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的高度,把涉外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去认识和谋划,切实找准涉外检察工作的时代坐标和职责定位,以高质效履职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

  涉外检察作为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既包括检察外事工作,也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检察业务工作。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以下方面推进涉外检察工作:一是加强涉外检察顶层设计。2024年,最高检首次召开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对涉外检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二是依法办理涉外检察案件,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钱、走私等跨国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三是积极参与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协同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四是依法履行刑事司法协助对外联系机关职责,配合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做好有关引渡、移管等案件办理。与外交部、司法部等联合制定实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规定。五是积极参与相关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制定,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及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的谈判和磋商。六是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元首外交、大国外交,开展高层互访;依托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等平台开展多边合作,加强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中外检察官培训,2025年,接待外国检察官来华培训、研讨394人次。七是开展涉外检察人才培养和涉外检察理论研究。开展国际法治传播,承办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官网。

  陈冉:涉外检察涉及检察机关参与涉外法治建设、多元主体的法律关系调整、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与法律适用、跨国刑事司法协助与法律协调等内容。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大国博弈中的功能性发挥,涉外检察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主要包括:第一,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安全风险日益凸显,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发挥在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方面的作用,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为我国企业海外维权提供制度性支撑。第二,着眼涉外案件办理,实现从域内到域外、从被动应对到主动谋划的转变。一方面,一体化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另一方面,从个案应对转变为促进系统治理,充分考虑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与洗钱犯罪、走私与跨境腐败、侵犯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跨境生态环境与生物资源损害、数据跨境流动与网络安全犯罪的全球性联结因素,在管辖权确认、跨境取证、追逃追赃等问题上,立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构建积极识别涉外因素、办理涉外案件的制度性应对体系,保护国家利益和出海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强化涉外检察合作机制建设。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引渡条约、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等是涉外检察合作开展的基础,但据此办理涉外案件往往周期长、效率低。当前,实践中不断探索出双边检察协作备忘录、边境检察机关会晤机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沿线司法协作机制等创新机制做法,有利于涉外案件的及时办理。

  问题二 如何以高质效涉外检察办案推动涉外法治建设?

  朱雅频:检察机关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主要方式是依法办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检察案件,是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集中体现。我们要对标最高检关于构建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的要求,强化检察人员履职行权的规范性、规范的约束刚性及法律效果的确定性,不断完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检察案件的制度环境。一是助力完善涉外检察法律制度。注重将涉外领域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末端反映的法治发展需求向完善法律规范制度的前端传导,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完善涉外检察重点领域立法。二是明确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树立“标准决定质量”理念,科学制定涉外检察办案质效标准,强化首案办理对法律实施的重要作用、典型案例对法律适用的指导作用,让“高质效”有依据、能对照、可评价。三是完善办案工作指引。总结提炼符合法律要求、符合办案规律、符合检察实际的具体办案流程与操作指引,细化实体、程序、效果等方面要求,全链条细化涉外案件办理及相关工作流程图。四是强化管理要素功能。一体抓实涉外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改进和加强涉外检察业务宏观质效分析,结合“四大检察”涉外案件的不同特点,探索“四大检察”业务案卡加注涉外检察标签实践。五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重,统筹落实司法办案责任与司法管理责任,深化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结果实质化运用,以办案责任落实促进涉外检察案件办理质效提升。

  刘志远: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广泛和深入,涉外因素已广泛渗透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个业务领域,如何全面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履行涉外领域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检察案件,是检察机关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检察机关在涉外领域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也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使命担当。面对涉外检察案件复杂性与程序特殊性突出、制度机制不够健全等现实问题,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以强化涉外领域法律监督为根本,以健全涉外检察工作机制为支撑,以加强协同联动为依托,推动“四大检察”在涉外领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陈冉:检察机关在涉外领域的履职,在于其法律监督者和公共利益代表者之定位。检察机关在涉外履职中,应通过激活管辖条款、推进国际协作、强化检察监督,将静态的管辖规则转化为动态的治理能力。立足法律体系的差异性,通过办理一起涉外案件,努力解决涉外治理中的一类问题,以检察监督破除涉外案件办理中的协作壁垒。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沿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跨境电商园区及大宗商品贸易项目,在项目合同签署、资金出境、跨境数据流动等关键节点,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法律审查和地缘政治及法律风险评估,确保涉外案件办理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有序运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国际效果的有机统一。

  问题三 如何在涉外检察履职中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

  朱雅频:近年来,涉外检察案件呈现出案涉法律关系复杂、矛盾风险关联性强的特点,内在要求检察履职树牢系统观念,增强各级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履职的贯通性、联动性、协同性,提升涉外检察履职的整体效能。一方面,突出发挥检察一体化体制机制优势,建立“1+4+8+N”一体联动工作格局,以组织保障有力提升涉外检察履职质效。“1”即在全市三级检察机关组建涉外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制出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涉外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实质化运行工作办法(试行)》,以季度调度、专题会议等形式确保全市涉外检察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推进;“4”即设立涉外国家安全检察、涉外知识产权检察、涉外洗钱和走私犯罪检察、涉外法治人才实训研修基地等4个市级专业化小组,以“术业有专攻”有效解决单一职能单级检察履职难以应对的复杂问题;“8”即确立8个涉外检察重点区院,立足北京城区功能定位精准对接差异化涉外法治需求;“N”即其余各区院结合自身实际自主成立涉外检察专业化小组,促进提升检察履职的贯通性、联动性、协同性。另一方面,结合各区功能定位不同、资源禀赋各异的实际,把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同质化要求和各级各院各有侧重地履行检察职能统一起来,构建和完善差异化涉外检察服务保障体系,不断增强涉外检察供给与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需求的适配性。

  刘志远:检察一体化是强化检察合力、实现检察职能最优化发挥的重要路径。涉外检察作为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涉及业务、外事、人才、机制、保障全链条,更加需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涉外检察领域,最高检承担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职责。省级检察院发挥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既要落实好最高检部署,又要指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结合省级区位特点开展涉外检察特色实践。基层检察院是涉外检察工作的“执行终端”,承担一线办案的直接责任。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关键要畅通上下协调联动,地方检察机关要及时把对外合作需求上报给最高检,最高检国际合作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在跨境调查取证、追逃追赃、域外法律查明、源头治理等方面提供支持,同时强化各类资源整合,搭建涉外检察信息共享平台,为各地办案提供信息支撑。

  陈冉:检察一体化优势在涉外领域发挥作用,本质上是解决“事大人少”的问题。因此,应当健全统一指导与监督制度。首先,涉外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涉外案件的办理应当考虑分类分层处理模式,在请示制度上涉及领事通知、引渡、重大资产追缴的案件,应层报最高检;对于涉及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可报省级检察院备案;而涉及特定国家或敏感领域的,由上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作出指示。其次,办理涉外案件对办案人员专业要求高,涉外案件的办理周期、出现频率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涉外案件的办理需要统一调用人员。再次,检察一体化不仅体现在纵向的一体化管理模式,还体现在横向的一体化,可着眼口岸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地域特点,设立集涉外办案、域外法查明、风险防控于一体的特色涉外检察办公室。

  问题四 如何更好推动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朱雅频:司法交流合作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要领域,是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发挥北京作为首都的区位优势,在最高检主导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框架下,持续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取得良好成效。一方面,加强法治文明交流互鉴。2021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最高检国际合作局的指导支持下,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派出交流、培训团组17个65人次,接待外国检察代表团37个310人次,交流主题包括网络犯罪、数字检察、未成年人保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涵盖检察机关多个业务领域,在深入交流中凝聚形成更多共识、讲好中国检察故事。另一方面,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办理跨境犯罪案件的必然要求。2021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境外取证4件,其中自主取证2件,随办案机关取证2件。但囿于相关工作流转周期长、取证难度大等影响,目前存在申请刑事司法协助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既需要积极拓展快捷有效的国际检务合作渠道,参与和影响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形成相关领域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也需要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固化和细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具体指引,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刘志远:执法司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是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大局的重要支撑,也是有效惩治跨境犯罪、维护海外利益、提升国际检察话语权、推动全球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依托与核心抓手。着眼于全面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我们致力于构建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检察外交工作新格局。一是积极稳妥推进与外国检察机关高层互访,巩固与大国、周边及重点国家的交流成果,拓展与全球南方国家、欧洲国家的司法交流合作。二是深化检察多边交流合作。依托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等机制,以及中非检察合作论坛等多边平台,推动合作走深走实。三是有序扩大外国检察人员来华研修范围。外国检察人员来华研修是对外交流的重要方式,要不断总结经验,量身定制课程,加强互动交流,推动合作共识转化为实际执法司法效能。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涉外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情况来看,目前存在明显的“逆差”“倒挂”现象,我国对外国提出的请求远少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请求。做深做实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是加强刑事司法协助工作指导。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制发刑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加强相关培训,增强运用刑事司法协助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探索与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联系机关建立联络员机制,提升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响应速度,对涉外案件办理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支撑。三是推动建立信息化沟通平台。在提升检察机关内部刑事司法协助案件信息化水平的基础上,推动建立专门的跨国信息化合作平台,加快信息双向传递,提升刑事司法协助办理质效。四是推动完善国内立法与配套规范。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数据取证、涉案资产追缴等程序规定,健全完善刑事司法协助案件办案时限规定,进一步明确各主管机关职责分工,健全司法协作跨部门协调机制,为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提供更加充分的制度支撑。

  陈冉: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如何追人、追赃、取证是核心问题。2024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7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首次细化了个案分享协议的签订程序、分享比例确定标准、财产移交方式等。但从实践合作强化的角度上,仍然需要确定分享比例标准的量化指标,目前虽规定“按照外国对我国作出没收裁判的贡献程度确定”,但“贡献程度”认定标准仍较为模糊。建议建立贡献度评估指标体系,从提供线索价值、协助调查成本、司法资源投入、资产保全效果等维度建立数字化模型,增强合作风险预判,以资产分享撬动司法协作积极性,同时提高资产分享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同时,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检察应当“墙内开花墙外也香”,对涉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时效性强的案件,检察机关可率先在电子证据的快速保全上进行制度创新,例如,可以确立远程视频取证的常态化程序规则。在多元取证模式上,规则设定要实现与美国、欧盟等对等取证。对境外证据的合法性,要区分不同国家证据规则,分别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角度确定证据效力。

  问题五 如何加强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朱雅频:功以才成,业由才广。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人才是加强涉外法治的关键”理念,围绕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和检察工作全局需求,不断加强检察人员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着力建设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队伍。一是以政治统领经略人才。针对涉外检察工作政治敏感度极高的特质,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将政治标准贯穿涉外检察人才培养全过程,突出思想要素核心功能,积极发挥人才在涉外检察工作中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二是以检察事业凝聚人才。坚持以贯彻党中央关于强化检察监督的部署要求引领和带动人才工作,强化人才听党话跟党走、对党绝对忠诚的革命性锻造,引导检察人员持续砥砺“誓为推进党在首都的检察事业发展而不懈奋斗”的意志品质,依靠顽强斗争持续打开首都涉外检察工作发展新天地。三是以干事创业激励人才。紧扣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需求,发挥涉外检察系列主题沙龙、涉外法治人才实训研修基地机制效用,依托与高校、科研院所搭建的多层次检校合作平台,组织涉外检察人才参与专案办理、课题研究、文献翻译、外事服务等重点工作,加强涉外检察专业人才和跨领域复合型人才培养使用及人才库建设,提升以专业化检察人才支撑专门性检察业务效能。四是以首善标准熔铸人才。以制定实施北京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牵引,系统谋划、分步推进涉外检察人才建设,在全市检察人才评审中单设涉外检察领域,形成层次清晰的涉外检察人才梯队。五是以严格管理历练人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检主体责任,完善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管理监督机制,贯通政治督察和司法责任制落实,充分发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制度效能,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锻造首都涉外检察铁军。

  刘志远:建设高素质涉外检察队伍,需健全全链条培养机制。一是注重差异化培养。涉外检察人才,既包括办案人才、研究人才,也包括外事人才,应区分不同方向、不同人才特点,进行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培养。二是注重在实战中淬炼涉外检察素能,包括选派涉外检察骨干参与重大涉外案件办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双边多边检察交流等实战任务,组织跨国研修与国际交流,推荐涉外检察人才参加国际会议、到国际组织与驻外机构工作,在真实的应用场景中提升涉外履职能力。三是充分发挥涉外检察人才库作用,做实择优选拔、科学培养、重在使用、动态调整,充分发挥人才库成员的引领、带头作用。

  陈冉:当前,涉外检察人才存在地理分布失衡和能力较为单一,尤其是实践经验匮乏的问题。着眼解决涉外检察人才问题,第一,在人才培养上建立定向培养机制。强化检校合作,在高校设立“涉外检察定向班”,实行“双导师制”——高校教授负责国际法、比较法理论讲授,资深涉外检察官负责案例教学和经验传授。在课程设计上,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通用型”窠臼,开发“国别检察制度专题”“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实训”“领事通知与外交豁免操作实务”等模块化课程。第二,培养贯穿“育用”全过程,为涉外检察人才制定中长期培养规划,将涉外经历纳入入额、晋升、遴选的专项通道;强化涉外检察能力塑造,建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跟案学习、检企协同实践基地和涉外案例全链条复盘制度,以实战锻造高阶能力。依托智能场景,建立实时性、数字化培养多模态系统,打造“涉外检察虚拟仿真实验室”,选取真实跨境案件作为素材,组织全国涉外检察人才进行案例分析、文书起草、模拟谈判等。第三,在人才管理上建立分层分类、动态调整的人才库。根据涉外知识能力与涉外办案具体场景建立三级涉外检察人才库:基础库(具备外语能力和基本国际法知识)、骨干库(有涉外案件办理经验、能独立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专家库(能参与国际谈判、主导区域规则制定)。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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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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