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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灭失不是怠于履职的理由
时间: 2026-08-29 12:19   作者:刘立新 周梦雅 冯昱茜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周梦雅 冯昱茜) 8月19日上午,由河南省登封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聚焦破解嵩山南麓部分企业废弃厂房、构筑物违法占地的历史遗留难题。

  2025年初,登封市部署开展嵩山南麓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由属地乡镇政府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图斑核实、清理违法占地工作。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成员单位,登封市检察院履职时发现,辖区部分乡镇企业遗留的废弃厂房、构筑物违法侵占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相关土地被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列为重点整改图斑。虽经多次督促整改,但整治进度缓慢、整改成效不佳,违法占地问题悬而未决。

  对此,登封市检察院针对两个乡镇共计12处典型违法占地图斑开展专项监督。经查,12处问题图斑违法占地面积达370余亩,涵盖农用地、建设用地,且均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2025年9月,登封市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于10月11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对矿山中存在的12处问题图斑依法依规整治。该部门于当年12月5日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履职情况。

  今年4月,登封市检察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跟进监督,发现仍有个别乡镇的4个问题图斑未被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违法图斑面积达137.48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层报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批准,6月18日,登封市检察院依法对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8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官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精神与相关规定陈述主张,请求判令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处整治案涉图斑,消除土地违法占用状态,推动矿山土地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针对行政机关“已穷尽调查手段、案涉土地违法责任主体灭失无法开展立案调查”等辩解,检察官有力回应:“责任主体灭失不是怠于履职的免责事由,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启动无主土地处置程序。第三方长期占用、出租、经营、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的,无须找到原始行为人,可直接对实际占用人立案、作出处罚。”随后,行政机关当庭表示,将坚决整改到位,严肃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表示,历史遗留的土地违法问题错综复杂,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助力专项整治,为嵩山南麓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让公众对区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充满信心。

  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落实整改中。

  ●检察长评案

  河南省登封市检察院代检察长杨晓娜:

  该案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适用该法典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明晰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责。我院在办理案件中,严格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精神与核心要义,以司法力量破解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治理难题,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保障嵩山南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守护好绿水青山。下一步,我院将以个案办理助推嵩山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把法典精神转化为办案实效,持续用好公益诉讼制度利器,让“检察蓝”厚植中原大地“生态绿”。

  ●法条链接

  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 国家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调动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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