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张兴民 通讯员李世宏) 8月19日,由黑龙江省尚志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刘某甲、刘某乙非法狩猎案公开宣判,二被告人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万元。
2025年9月至12月,刘某甲、刘某乙两兄弟因自家种植的黄豆被毁坏,两人以为是野猪吃了黄豆,于是在法定禁猎期、禁猎区内,未取得狩猎许可、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家耕地边的林地布设自制钢丝猎套,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套到之后才发现是狍子,两人宰杀食用狍子后觉得很是好吃,便继续套捕。
2025年12月1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刘某甲在家中宰杀狍子。警方到现场后将剩余未食用的狍子扣押,并查明刘某甲、刘某乙先后猎捕野生狍子4只。经鉴定,涉案野生狍子属于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
今年3月9日,该案被移送尚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非法猎捕“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涉案行为破坏区域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7月,尚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对刘某甲、刘某乙提起公诉,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公告前置程序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8月19日,该案在二名被告人所住村屯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二名被告人对全部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承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庭审后,二名被告人已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检察长评案
黑龙江省尚志市检察院检察长张锐:
该案系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黑龙江省尚志市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统筹刑事惩治与生态修复双重职能,以检察履职保护野生动物。该案暴露出部分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对此,我院保持打击非法捕猎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并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不断筑牢野生保护动物法治防线。
●法条链接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八百一十九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地弓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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