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8月28日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规定,一是将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取消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的有关规定,明确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应当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补充提供成本原值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三是加强限售股清算申报管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与纳税人应缴税额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办理清算申报,税务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受理。同时,适当延长清算申报办理期限,由扣缴税款次月起3个月内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前。
据了解,为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我国自1994年起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考虑上市前取得的限售股解禁后增值收益较高,为公平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我国自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求上市公司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述政策在执行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东利用解禁后送转股不计入限售股的规定,在限售股解禁后大量送股、转股,导致限售股每股价格下降,同时解禁后的送转股不计入限售股,减少股东应缴税额。此外,还存在股东利用成本核定规定减少应纳税额,以及限售股股东不办理清算申报逃避纳税等问题。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此次新规有三方面作用。一是保障了税收公平。解禁前、后的送转股适用同样的税收规则,均以转让时的价格与限售股原值间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适用20%税率,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二是稳定了资本市场。由于在政策出台前存在部分投资者通过在限售股解禁后大量送转股稀释股价的现象,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影响资本市场稳定,新规明确送转股的股东需履行相应纳税义务,有利于减少此类特殊操作行为的发生,更好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此项政策对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普通股民没有影响。三是防范逃避纳税。之前有些限售股的股东为了少交税,没有按要求办理限售股原值登记,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核定成本的方式计税,现明确必须进行相关的限售股原值登记,有利于防范税收流失。四是增强了税收征管的确定性,有利于征纳双方均依法执行,避免税收争议。
为保证政策平稳实施,此次政策规范采取新老划断方式。一是将政策实施后新产生的、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限售股范围,政策实施前产生的、解禁后的送转股不纳入。二是政策实施前,已上市公司在证券结算系统内植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政策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仍可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政策实施后,对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取消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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