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条建议,其中两点我们企业落实确有困难……”日前,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召开的听证会上,现场一开始就充满紧张气氛。
据了解,花都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对当地某涉案大型商超拟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而该企业认为自身已尽到预防小偷小摸的责任,担心落实检察建议的措施影响正常经营。
承办检察官耐心指出:“从案件事实中可以看出,你们预防犯罪方面的制度并不健全,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企业代表表示,会尽快完善商场的摄像头,消除监控死角,但担心张贴防盗宣传标语,加大收银、自助结账处的检查,会给正常购物的顾客带来不好的体验。
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坐在中立席上,一场面对面的沟通就此展开。“这份检察建议有事实、有依据,企业的顾虑也有道理,但检察建议的目的同企业的利益和社会责任是一致的。”在你一言我一语中,企业代表的顾虑被倾听,检察建议的依据和目的也被充分阐明。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强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保障听证员、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这一理念指引下,检察机关在听证中不仅要“听”,更要“纳”——
根据听证会各方意见,该院对草拟的检察建议作出了修改,删除了在收银等重点区域增加盯防巡查人数的具体要求,并将“在商品区张贴警示宣传标语”修改为“在易失窃商品区张贴警示宣传标语”,吸纳企业和听证员关于组织员工开展防盗识骗业务培训、联动公安机关闭环处置盗窃行为提升违法成本等合理建议。
企业代表最终表示积极采取对策措施,落实社会治理责任。从“有困难”到“欣然接受”,从“紧张气氛”到“达成共识”,一场听证会让检察建议从“我发你收”的单向传导变成了“双向奔赴”的协同治理。
收到正式制发的检察建议后,企业迅速落实,负责安保的经理反馈:“现在小偷小摸现象几乎没有了,经营场所秩序改善,顾客满意度也提升了。”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落实主体是被建议单位和机关,效果好不好,一定要看落实主体的认识和态度。”花都区检察院听证工作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因为如此,我们通过听证来保证检察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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