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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
时间: 2026-08-31 07:29   作者:翟丽丽  
新闻来源:正义网

  认罪认罚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法理基石,是保障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维护司法公正、提升治理效能的基本前提。2026年“两高三部”新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将“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明确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之一。但在制度实践过程中,部分案件暴露出权利告知形式化、法律帮助浅层化、过程监督虚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的自主性与审慎性。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应立足职责定位,明确认罪认罚自愿性各项要素,构建案件办理全流程权利保障体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公正有序运行。

  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涵要素

  认罪认罚自愿性并非单一主观认知状态,其蕴含多层级内涵要素,各项要素层层递进、相互支撑、缺一不可。

  知情。这是自愿性保障的前置基础。知情是自愿作出程序选择的前提条件,要求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在案证据、指控罪名、刑罚区间、程序适用规则及权利取舍后果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判断。司法实践中,须杜绝概括式告知、模板化签字、流程式办结等形式化问题,确保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与程序效果实现全面知悉、清晰认知、准确理解。

  自由。这是自愿性保障的刚性底线。自由聚焦于意思表示的外部状态合法性,强调被追诉人作出认罪认罚表示时,不受任何暴力胁迫、非法取证、不当引诱、变相施压、疲劳审讯等外部干预,不存在强制认罪、隐性逼迫、心理压制等程序瑕疵,确保认罪认罚选择完全基于个人自主意志。

  理性。这是自愿性保障的核心内核。理性突出被追诉人认知判断的审慎性,要求其在具备基本认知能力、获得实质法律帮助、充分权衡利弊的前提下作出选择。该要件旨在杜绝盲目认罪、盲从认罪、认知偏差认罪,确保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真实。

  上述三层要件构成完整的自愿性审查体系,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须紧扣三层标准系统施策、全程发力,清除影响自愿性实现的各类程序障碍,夯实制度公正适用根基。

  事前保障:抓实规范履职

  事前保障是防范非自愿认罪认罚风险的首要关口,重在通过精准释法、规范告知等,从源头上杜绝不知情、不理解、受干预的瑕疵认罪认罚情形。

  健全分层释法告知体系,夯实知情基础。其一,在统一适用制式权利义务告知文书的基础上,结合个案罪名特点、犯罪情节、证据框架,逐一向被追诉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阶梯式从宽标准、程序简化效力及诉讼权利处分后果。其二,针对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主体,实行适配化、通俗化、问答式释法方式,通过反复确认、逐项解读、专人辅助的方式确保权利告知落地见效。优化线上告知等数字化办案模块,增设语音播报、大字展示、简易解读、人工转接等适老化、适残化功能。其三,常态化开展审前证据开示工作,向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公开核心定罪证据、关键量刑材料,破除案件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被追诉人在全面掌握案件全貌的前提下作出真实、自主的程序选择。

  推动法律帮助实质化落地,筑牢理性支撑。有效法律帮助是弥补被追诉人法律认知短板、平衡控辩诉讼地位、保障理性认罪认罚的关键。一方面,全面保障辩护人、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与会见权,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开放电子卷宗查阅权限,预留充足的沟通时间,保障法律帮助人员无障碍听取被追诉人诉求、开展法律咨询、研判案件走向。另一方面,依托类案检索、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精准展示量刑情节适用依据、从宽幅度计算标准,保障法律帮助人员充分发表专业意见,协助被追诉人审慎评估认罪认罚利弊,确保程序选择理性客观、真实自愿。

  事中规制:细化全流程管控

  事中程序规范是锁定真实意思表示、防范程序瑕疵、杜绝隐性强制的关键环节。可通过标准化流程再造、全环节留痕存证、刚性化专项核查,构建可追溯、可核验、可复盘的自愿性程序保障体系。

  统一标准化具结流程,实现全程留痕存证。严格规范认罪认罚协商、释法确认、文书签署全链条标准流程,对律师单独会见、逐项权利释明、被追诉人自愿确认、三方签署归档等关键环节实行刚性全覆盖。对协商过程、释法过程、具结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云端加密留存,实现资料不可篡改、流程全程可溯。通过书面材料与视听资料双重存证,完整固定认罪认罚过程的真实状态,为自愿性审查、程序核验、权利救济提供坚实客观依据。

  落实自愿性专项核查,压实审查把关责任。将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设置为办案刚性环节,嵌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强制审查模块,实现逐项核查、刚性落实、全程留痕。承办检察官在启动具结程序前,应开展自愿性专项询问核实,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外部不当干预,被追诉人是否全面理解文书内容、是否自主作出认罪选择等。强化重点案件精准审查,对存在反复翻供、当事人认知能力受限、涉未成年人、疑似胁迫认罪、律师提出异议等情况的案件,实行升级审查、重点核验,必要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监督,全面排查各类非自愿认罪认罚风险。一经发现程序瑕疵、取证问题、认知障碍等影响自愿性的情形,即刻暂停认罪认罚适用程序,开展程序纠错与事实复核,坚决杜绝为追求办案效率和制度适用率而突破自愿性底线。

  事后救济:完善权利保障机制

  健全事后权利救济体系,是修复程序瑕疵、保障意思真实、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应坚持权利保障优先,全面畅通异议、申辩、反悔救济渠道,切实消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顾虑。对被追诉人基于不知情、程序违法、认知错误等正当理由提出的异议或反悔申请,依法受理、全面核查、充分听取。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的,即时终止具结书法律效力,恢复普通审查流程,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审判阶段,被告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提出异议或当庭反悔的,及时复核事由、配合法院转换审理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质证权和辩护权,纠治前期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充分尊重被追诉人合法程序选择权,消除其“不敢反悔、不愿异议、担心从重处罚”的隐性心理压力,全面维护程序选择的真实性与自主性。

  此外,还可依托政法一体化数字平台,推动打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跨部门数据接口,实现讯问台账、提讯记录、入所评估、律师会见、权利告知、具结操作轨迹等全维度数据自动归集、智能比对、动态监测。通过设置异常风险指标,对会见时长不足、协商时间异常、集中批量具结、供述突变等潜在非自愿情形自动预警,实现由事后人工核查向事前预防、事中动态监督转变。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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