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裁定生效后,为何不启动社区矫正?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向属地检察机关移送监督线索,推动督促整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缓刑考验期终被纠正。“多亏检察官纠正错误,帮我免去了多出的矫正期。”今年7月27日,在该院开展的社区矫正专项巡回检察回头看活动中,聋哑人陈某用文字写了上述内容。
今年初,吴兴区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常态化巡回检察与档案专项核查中,发现辖区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入矫文书送达时间,竟比执行通知书标注的缓刑起始时间晚了一年多,交付执行环节明显存在漏洞,存在脱管漏管可能。该院迅速启动刑事执行监督调查程序,全面核查事实、厘清责任。经查,陈某系聋哑人,2024年8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某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委托吴兴区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司法局明确同意陈某回湖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然而二审裁定生效后,法院既未书面告知陈某报到要求,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寄送执行文书,直至今年1月才邮寄材料,且将缓刑考验期核定为2025年1月16日至今年7月15日。
办案检察官卢敏强多方核查取证,查明裁判生效后陈某长期在吴兴区户籍地居住,以线上务工维持生计,全程无违法犯罪记录。2025年7月,陈某曾主动前往吴兴区司法局咨询入矫事宜,但因缺少法院移送文书,致其处于脱管状态。吴兴区检察院经研判,认为该案二审裁定于2024年8月30日生效,缓刑考验期理应自此起算,而不是2025年1月16日,原审法院延后起算时间,构成履职违法;执行地司法行政部门履职不严、流程缺位,造成社矫对象脱管漏管,两项问题均应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吴兴区检察院依托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及时向湖南属地检察机关移送监督线索,启动异地协同监督,当地检察机关迅速响应,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该院同步向属地司法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靶向推进问题整改。在检察机关精准监督推动下,法院在六日内完成全部整改,依法将陈某缓刑考验期更正为2024年8月30日至今年2月28日,重新出具并送达合法有效的执行文书。
吴兴区检察院以此为契机,向区司法局提出检察监督意见,推动健全文书送达、期限核定及全流程监管机制,压实司法责任。区司法局全面采纳意见,同步优化流程,补齐监管短板。该院还依托数字化法律监督模型,对辖区全部社区矫正档案开展专项巡回筛查,累计排查整改考验期认定错误同类案件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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