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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资金演 “障眼法” 7 家中小企业深陷存单质押融资骗局
时间: 2026-09-04 07:31   作者:史隽 王雯馨  
新闻来源:正义网

以短期过桥资金冒充合规担保资金 质押贷款业务办不成反让企业背锅

7家中小企业落入融资诈骗陷阱

漫画由AI生成 韩俊妍制作

  ◆孙先生与武某约定:武某以存单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孙先生公司资金周转,孙先生支付175万元服务费。然而,因担保资金被快速抽离,贷款始终办不下来,要求退还服务费还屡遭拒绝,孙先生发觉被骗。

  ◆武某的股权投资公司从未办结过一笔融资服务业务,所谓的担保资金是向资方购买的短期资金使用权,被害企业交纳的服务费绝大部分直接流入武某个人账户。

  ◆武某使用这一套路先后诈骗7家中小企业,累计骗取543万余元。

  以大额资金存单质押融资为噱头,吸引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签约,骗到服务费后,再找借口将责任归咎于中小企业,以退还部分服务费的形式安抚被害人,企图用民事违约的形式掩盖合同诈骗的本质,武某以此方式让7家中小企业中招。

  融资心切落入陷阱

  2024年9月底,浙江省海宁市的孙先生经营的汽车销售公司因业务发展,急需周转资金。经人介绍,孙先生结识了江苏某股权投资公司负责人武某。初次见面,两人相谈甚欢。武某爽快答应帮忙,声称自己可对接出资方,让出资方将3500万元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担保资金,再以存单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孙先生公司资金周转,合作期间,孙先生需支付175万元的服务费。

  同年10月20日,孙先生与武某签订了融资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孙先生支付了首笔服务费25万元。10月23日,武某告诉孙先生,3500万元资金已存入某银行,并发来存款凭证。武某让孙先生在两小时内支付150万元尾款,否则就会撤回担保资金,25万元也不予退还。为推进融资,孙先生支付了150万元尾款。

  然而,两天后,孙先生接到银行通知,担保资金已被转走,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无法继续办理。

  心急如焚的孙先生多次联系武某,要求其如约推进融资进程,若无法履约则退还175万元服务费。而武某以“周末银行停办贷款业务”“正在与出资方协商沟通”等理由拖延搪塞,拒不退款。武某还以出资方风控审核为由,派“法务人员”前往孙先生公司进行“融资尽调”,核查孙先生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让孙先生稍稍安心的是,武某于11月6日再次向银行账户存入1500万元。然而,两天后,该笔资金又被悄然转走。孙先生又开始焦虑了。

  融资始终办不下来,退款也屡遭拒绝,孙先生只得上门找武某协商。而武某将贷款无法推进的责任归咎于孙先生公司的资质不行,提出需扣除“合作损失费”才可退还余款。几经协商,孙先生同意扣款30万元,双方解除协议。

  事后,孙先生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自己被骗了。2024年12月13日,孙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21日,武某被抓获归案。

  抽丝剥茧识破套路

  2025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海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为查清案件事实,该院引导公安机关调查武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资金流向。为全面查清武某的诈骗事实,公安机关逐一核查了武某公司的多份融资合同中载明的企业,并对接属地公安机关梳理关联案件线索。

  经查,武某的投资公司仅有3名员工,员工无须坐班,工资以武某个人微信转账方式发放,经营管理一片混乱。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办结过一笔融资服务业务,所谓担保资金是向资方购买的短期资金使用权,被害企业交纳的服务费绝大部分直接流入武某个人账户,并未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对接等合规用途。武某并无真实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

  拆解武某从签约、收款到撤资的整套操作流程后,武某的诈骗套路显露出来:以大额资金存单质押融资为噱头,吸引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签约,收取第一笔顾问服务费后,花钱对接短期过桥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伪造资金已到位、已履行资金质押担保责任的假象,借机骗取被害单位全额服务费,再快速抽离资金。待银行因无有效质押拒绝放贷后,武某便将责任归咎于企业,拒不退款,推诿无果后便协商解约并退还部分费用,安抚被害人。

  百般狡辩难逃法网

  面对讯问,武某百般辩解,声称融资失败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针对武某提出的抗辩,办案检察官指出,区分民事违约与合同诈骗,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按照操作流程,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必须存入合规定期资金,银行才会启动授信审批。办案检察官指出,武某以不具备质押效力的短期过桥资金冒充担保资金,收取服务费的真实目的并非提供融资服务,而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其提出的“融资不成功属于商业风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经查,2021年9月至2024年11月,武某利用上述虚假融资套路,先后对7家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实施诈骗行为,累计骗取543万余元。面对完整的证据链条,武某供述了全部诈骗犯罪事实。该院认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检察机关还在办案中查实,武某还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5年10月,海宁市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今年8月14日,法院经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武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4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武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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