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百家争鸣中,荀子在批判总结诸子百家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以“性恶论”为逻辑起点的礼法思想体系,思想内涵丰富,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品读荀子的论述,仿佛在倾听一位智者对法治与人治、制度与德行的深沉思辨。
荀子明确提出“隆礼重法”,主张“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把道德教化与法律规范紧密结合,实现良好的国家治理秩序。后世常以“禁未然之前”“施已然之后”概括礼与法的功能:礼的功能在于在道德失范之前发挥引导作用,法的功能在于违法行为发生后予以惩戒,二者各有所长、相辅相成。
坚持礼与法的辩证统一,提示我们既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也要充分考量案件背后的道德因素和社会治理目标。在处理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时,注重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修复,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不仅要重视实现法律效果,更要实现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如果说“礼法合治”回答了如何治理的问题,那么荀子对“法”与“类”关系的思考,则触及司法裁判的方法论。荀子提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他将“类”作为“听断”的依据,主张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按照相似案例的原则和精神加以裁判。今天我们所要求的“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在强调案例的重要价值,与荀子的思想具有相通之处。
荀子提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有治人,无治法”等经典论述,强调法律虽然重要,但执法司法者的素质和能力亦是法治有效运行的关键。荀子进一步指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讲话中引用荀子“法者,治之端也”的名言,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赋予其新的内涵。
无论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案件质量始终取决于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检察官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更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司法良知,才能实现高质量办案。202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深入挖掘、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有效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推动其在检察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正是对荀子“得其人”主张的当代回应。
执法司法者的素养,归根结底要落到公正与廉洁上。荀子深刻指出,“公生明,偏生暗;端悫生通,诈伪生塞;诚信生神,夸诞生惑”,精辟阐述了公正、诚信等品质在司法与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荀子还提出“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主张见利思义、以义驭利,为传统廉政文化奠定了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这一重要论述揭示了深刻的道理,既是对政法干部的基本要求,更是深切期望和殷殷嘱托。公正廉洁是检察人员的生命线。在检察办案当中,应当始终坚守司法公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以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保障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公正之外,还有宽严之度。荀子提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认为单纯依赖刑罚而忽视教化,只会导致刑罚大量适用而犯罪并未减少。同时,荀子也认为“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反对滥施刑罚,强调“刑不欲滥”,体现了慎刑的人文关怀。荀子思想中蕴含的慎刑理念,启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环节保持审慎态度,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在办案中体现司法文明。
荀子礼法思想的当代价值在于其系统性——不孤立地看待法律条文或道德教化,而是将制度、人员、价值有机统一于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中。两千多年前,荀子以“法者治之端”和“君子法之原”的辩证思想,为后世留下了法与德、制度与人互为倚重的经典命题。新时代新征程,要持续深入发掘荀子礼法思想的精髓,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检察办案中焕发新的生机。这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意义深远。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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