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章·刑部》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至大三年(1310年),庐陵县(今江西吉安)人周九一,伙同他人掘开伯祖周左藏的墓,盗取了墓中的陪葬财物。被抓捕后,周九一供述,因为家贫,他此前还盗掘过祖母沈氏的墓,曾被官府治罪。后又前去盗掘姑婆周氏小娘的墓,但未能得逞。至大三年七月十九日夜,他与数人“锄掘周左藏坟墓成窟,用手揣捡得银唾盂等一十二件,及黑漆犀皮镜匣等物,不曾移动骸骨”。官府审理认为,周九一虽不曾遗弃祖先尸骨,但他作为周氏族孙,“三次偷掘祖宗坟墓,劫取财物,原其所犯,灭绝天彝,情理深重”。虽然幸遇大赦,但也须施以刺字刑罚,而且其行为已构成十恶之“恶逆”,遂判其不得再居故土,须徙辽阳肇州屯种。
元代的这起案件及其裁断,直观反映出我国古代法律规制一般盗墓行为的逻辑与特色。
发冢,即盗掘坟墓。从秦代开始,这一行为就被视为严重犯罪。岳麓秦简载有秦王政二十一年(公元前226年)前后的一则案例:罪犯达、禄、莳共谋“埱冢”(即发冢),掘开墓葬并取走随葬品,猩和收购赃物的敞二人参与分赃。官府分别判处猩、敞以黥城旦、耐鬼薪之刑,达、禄、莳则因筹谋并实施“盗埱冢”,被另外论罪。由该案可知,秦时已将“分赃行为”与“盗掘行为”分别定罪,且谳狱文书中提及“冢已彻”,说明秦时可能已以掘开坟冢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将“盗发冢”与杀伤人、略卖人口等重罪并列,科以磔刑,足见汉代对“盗发冢”行为的严惩。北魏文成帝时期,也曾下诏“穿毁坟陇者斩之”。
到了唐代,《唐律疏议》中对发冢犯罪作出更为系统、明确的规定:“凡诸发冢者,加役流;(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清晰界定了不同阶段的发冢行为的治罪标准。所谓“发彻即坐”,指凡掘开坟茔者,不论是否窃得财物,均构成犯罪,处加役流。即使是“招魂而葬”的衣冠冢之类,只要构成“发彻”,也同样治罪。如果打开了棺椁,则处绞刑。如果有发冢行为,但未发掘至棺椁,即尚未“发彻”,则处徒三年。唐律的规定被此后历代所沿袭。
可以看出,古代法律对盗墓行为的定罪,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对墓葬的物理完整性造成侵犯,而非单纯以获得赃物多寡或损害结果为依据。那么,古人为何对盗墓行为治罪如此之严呢?
《礼记·中庸》有言:“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敬事祖先是传统丧葬文化的核心。自先秦以降,伴随着祖先崇拜与礼制文化的发展,我国古代逐步形成重视死者安宁及保护坟茔陪葬物完整的观念。墓葬及其附属物是死者在另一个世界的居所和生活用具,自然不能侵犯。
礼要求人们“尊尊”“亲亲”,因此孝子贤孙理应保护尊亲长安葬之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人们不仅要尊敬自己的祖先,也要尊敬他人的祖先。事死如生,斯人虽已逝,但其尊严并未消失,所以仍须以与对待生者相同甚至更高的敬畏之心来对待死者。盗发坟冢不仅破坏一个家族的尊严与利益,更严重破坏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礼制核心。在这一思想下,法律要保护的客体首先是礼仪秩序与死者尊严,其次才是陪葬财物。正是基于此逻辑,古代法律严厉打击发冢行为。
如果有不肖子孙盗掘自家祖坟,则其性质的恶劣程度又更超一般的发冢行为。唐律规定发冢罪的定罪量刑已经体现对亲属关系的考量。律疏指出:“尊长发卑幼之坟,不可重于杀罪。若发尊长之冢,据法止同凡人。”也就是说,如果尊亲长发掘子孙卑幼之冢,罪责可因亲属关系减等,相对较轻。而卑幼如果发尊亲长之冢,则是以卑犯尊,以幼凌长,严重悖逆人伦,故法律严惩不贷,不因亲属关系减等。
周九一盗掘祖坟案中,周九一屡次盗掘自家祖坟,所以法司认为其“灭绝天彝,情理深重”,因此虽逢大赦仍要刺字。并且,子孙盗掘祖墓被认为“既犯恶逆”。“恶逆”乃古代“十恶”重罪,多指子孙卑幼以卑犯尊,殴打、谋杀或杀害尊亲长的行为。周九一盗掘祖坟,虽不是直接伤害尊亲长身体,但盗掘祖坟、窃取祭器是对先人尊严的极大亵渎,悖绝人伦,其严重程度不亚于对在世尊亲长的暴力侵害。所以法司要以“恶逆”罪名处其迁徙屯种之刑。
当代司法实践中,子孙盗掘祖坟是否构成犯罪,其判定依据已超越传统礼制、伦理范畴,而系于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2005年冬,位于陕西省蓝田县的北宋吕氏家族墓地被盗,主犯吕富平即为吕氏后裔。与古代主要依据血缘、尊卑关系作为判定标准不同,当代有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经鉴定,被盗吕氏家族墓地属于北宋时期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古墓葬群,符合文物保护法中关于“古墓葬”的认定标准。吕富平虽为家族后人,但其擅自发掘、盗取文物的行为,已非家族内部事务,而是对国有文物的非法侵犯。2006年,西安市中级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传统司法中对发冢行为的治罪不同,该案的核心在于,古墓葬在当代不再依附于宗族私权,而是基于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由国家依法保护。
古今之变,更为深刻。古代立法的依据,主要植根于礼制伦理、孝道观念和宗族秩序等,定罪说理亦常借助“天理”“人情”等抽象概念。而现代文物保护法及刑法相关条款,以科学定义明确了“古墓葬”的认定标准,并确立了国家所有权属,突破了传统宗法伦理的局限,不仅为打击文物犯罪、保护古墓葬提供了法律武器,更为守护民族记忆、赓续中华文脉奠定了法治基础。在法治护航下,文物所承载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正在充分彰显,成为滋养民族精神与文化的重要源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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