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热播的电视剧《重器》中,面对多起证据存疑的案件,司法人员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是“有罪推定”,还是“疑罪从轻”,抑或是“疑罪从无”?他们的每一次抉择,都牵动着观众的心。
伴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我国刑事司法理念逐步迭代更新。1996年刑事诉讼法大修,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原则由此正式进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疑罪从无建立在无罪推定、国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权利保障等现代法治理念之上,中国古代自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制度。但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罪与非罪难以确定时,司法应当如何处断、又该如何避免刑罚伤及无辜,却是中国古代司法同样需要解决的问题。慎断疑狱、防止冤滥是中国法律文化中一条绵延久远的传统。
《尚书·大禹谟》有言:“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思是罪名有疑时应该从轻判定,与其错杀无辜,宁可承担执法失之于宽的风险。《尚书·吕刑》又有“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的记载,判处五刑、五罚而有疑问的,应从轻处理。自“罪疑惟轻”始,如何在惩治犯罪与避免冤滥之间作出选择,逐渐成为传统司法需要面对的重要命题。
真正把这一慎疑理念进一步法典化的,是《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何谓疑罪?律注的解释是:“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用今天的话来说,大致有三类情形:一是有罪与无罪的证据、理由势均力敌、两可难断;二是赃证形迹看似可疑,却无其他证据;三是虽有传闻证人,事情本身却并无可疑之处,“之类”则涵盖其他形迹可疑而查验无实的兜底情形。疏议一言以蔽之:“事有疑似,处断难明。”值得注意的是,唐律所谓的“疑”,并非司法官主观上的犹豫,而是案件证据尚不足以形成确定判断。现代刑事诉讼要求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二者制度基础固然不同,却触及同一个司法难题:有证据并不等于足以定罪,若证据之间仍有无法合理排除的疑问,就不能把“可疑”当作“有罪”。唐律对疑罪“从赎”而非宣告无罪,与现代“疑罪从无”自有本质区别,不可同日而语;但古代律条中明文规定疑罪不处实刑,仍体现了防止冤滥的慎刑理念,也使“罪疑惟轻”从一种价值理念进一步落实为具体的法律规则。
唐律不仅承认案件本身可能存疑,也承认司法官对同一案件可能形成不同判断。《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参与审理的官员执见不同,可以议律论情、各申异见,但异议以三次为限。裁断中的分歧并不被强行消除,司法官认为案件仍有疑问,可以公开保留自己的判断。这种制度化的“异议权”,与今天合议庭将少数意见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机制遥相呼应。允许司法官公开保留对案件的疑问,使慎断疑罪不再完全系于办案者的个人自觉,也为防止疑案仓促定罪留出了程序空间。
与“疑罪从赎”相对应,唐律同时规定,在证据足以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断狱并不一味依赖被告人的口供。《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也就是说,只要赃证、情状明白,案件事实已到“理不可疑”的程度,即使被告人拒不认罪,也可以依证据定罪。在传统司法高度重视口供的背景下,这一规定对单纯依赖口供定罪形成了重要限制。证据有疑则慎断,证据确实则据证而断,二者共同的目的是尽可能防止冤错案件。
明清时期,法典中不再保留“疑罪从赎”的专条,对疑狱的审慎更多转为程序上的控制。其中颇具特色的,是清代对各省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秋审制度。斩、绞监候案件先由州县审理,然后将案犯清册逐级报送给知府、按察使。每年二三月间,按察使司分别拟定处理意见,报给督抚。督抚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复审。审理完毕后,各省督抚将所有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的简单记录,汇集到一个题本内上奏皇帝,同时将副本抄送刑部。刑部堂官拟定意见后,会先将案件材料及刑部意见送给秋审会审的官员查阅。准备工作结束后,秋审大典正式举行。会审时,刑部书吏简单宣读案情后,参审官员就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有异议的官员可直接就该案上奏皇帝。会审后,刑部代表全体参审官员将各省案件分别向皇帝奏报。若是情实,应当将犯人马上处决,但还需经过勾决程序,这一程序由皇帝完成。从唐律以专条直接规定疑罪如何处断,到清代以多重审转不断发现、纠正案件中的疑问,虽有不同,背后体现的却都是慎重定罪、防止冤滥的司法传统。
清末修律以后,无罪推定等近代刑事诉讼观念开始传入中国。新中国成立后,疑罪从无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大修,体现“疑罪从无”理念的条款正式入法,被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立法阶段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同时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的机制不断健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疑罪从无”进一步从法律条文落实到刑事司法的全过程。
法律之所以为重器,不仅因为它能惩恶,更因为它能在证据存疑时,让司法人员克制惩罚的冲动,这大概就是《重器》带给我们的深层思考:重器之重,不在雷霆万钧,而在落槌之前,那多一秒的迟疑和坚守。
(作者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张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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