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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上千万元!41人因“回流药”骗保犯罪获刑
时间: 2026-09-04 10:51   作者:史兆琨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9月4日电(首席记者史兆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典型案例,其中,陈某连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因涉及“回流药”骗保犯罪引发关注。

  所谓“回流药”,即通过医保报销渠道获取后,经非法转手再次进入市场销售的药品。

  2020年起,陈某连等人在上海多地先后联系多名参保人,商议并形成长期收贩药合作关系。陈某连明确特定药品清单,指使20余名参保人持本人或他人医保凭证到多家医院虚假就医,开具指定药品后由陈某连收购并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转卖给河南某市王某坤等人,谋取非法利益。经查,陈某连等人共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140余万元。

  另查明,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王某坤等人在河南某市分别租用办公室、仓库,通过伪造印章、授权书等,冒用河南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收购骗保药品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50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数字赋能,全链条精准打击追查骗保犯罪——

  在医保部门的协同配合下,检察机关建构医保欺诈骗保数据模型,对涉案的360余个异常医保账户所涉27万余条医保结算数据进行筛查、比对、碰撞,从异常数据中深挖漏犯线索,追诉共同骗保犯罪人员;

  为查明药品流向,检察机关全面梳理资金流向、物流数据等信息,挖掘出盘踞河南的收药团伙11人,协同公安机关对该收药团伙收购、转售药品的线索进行梳理,聚焦“开药—收药—销售”全流程对“回流药”骗保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王某坤等人逮捕和起诉;

  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区别对待,依法处理。

  2024年4月起,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以陈某连等30人犯诈骗罪,王某坤等11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陈某连等30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王某坤等11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据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法院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扣押、冻结涉案资金68万余元,督促骗保人员退缴违法所得114万余元,全力挽回医保基金损失。

  此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违规代配药问题,检察机关向医保部门移送线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物流公司对长期大量寄送药品不验视,不查验、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的情况,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向涉案物流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堵漏建制,规范经营。

  “回流药”骗保犯罪往往涉及违规参保人、职业药贩、医药公司等多个主体,涉及“开药—非法收购—洗白—销售”等多个环节,呈现职业化、组织化、链条化、跨地域等特征。

  当前,倒卖医保“回流药”骗保犯罪较为突出,严重侵蚀医保基金、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最高检在阐释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医保部门应当依法全链条打击惩治,紧扣“药品流”“资金流”“供卡流”等犯罪环节,充分运用大数据核查线索,彻底斩断医保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同时,准确区分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准确认定——对于“药头”指使、教唆多名参保人至医院虚开药品,并指定特定药品清单,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对于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非法收购、销售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责任编辑:张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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