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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谅解是“赔了钱”,第二次谅解才“解了结”
时间: 2026-09-05 08:48   作者:刘立新 贾佳乐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讯(全媒体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贾佳乐) “当时一时冲动踹出去一脚,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我很愧疚……”日前,河南省嵩县检察院检察官开展案件回访时,已经顺利入职某制造企业的万某感慨地说。

  今年1月17日,在嵩县某乡镇的一处超市门口,万某的妹妹与秦某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厮打。闻讯赶来的万某冲动之下踹了秦某一脚,造成秦某肋骨骨折。经鉴定,秦某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万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家属也足额赔付了秦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拿到了秦某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以万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后,4月18日对万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月29日,该案被移送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冲突源于偶然摩擦,并非蓄意报复伤人;万某属于初犯、偶犯,且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已出具书面谅解,从程序规定上看,该案已符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但办案检察官当面听取被害人意见时,却从言语间听出了秦某的不满:“事情发生后,都是他的家人联系我,他连一句对不起也没说过,都在一个村,见面时他也不理我……”案卷里的书面谅解似乎并未让双方解开心结,秦某表示只有万某当面道歉,自己才会真正原谅他。

  综合该案实际情况,5月9日,嵩县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办案检察官清晰还原了案件经过,又结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为旁听听证会的村民们普法。随后,万某当场向秦某鞠躬致歉,秦某也放下芥蒂,表示愿意真心谅解万某。最终,听证员经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万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月11日,嵩县检察院依法对万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万某行政处罚,做到“刑事不追责,行政不落空”。

  “第一次谅解是‘赔了钱’,第二次谅解才‘解了结’。办理轻伤害类案件,不能只算‘法律账’,止步于一纸书面谅解,更要算当事人的‘人生账’,算基层治理的‘社会账’。”嵩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小磊说。

[责任编辑:张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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