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秀华

精诚的政治信仰是公诉人的忠诚底色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这一论断揭示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规范功能。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源于国家公诉权的授予,其职责使命具有公共性和受托性。人民群众将维护公平正义的权力托付给公诉人,期待公诉人以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底线。
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公诉人更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每一起案件的办理置于法治建设全局中加以认识。公诉人不仅是法庭上的控方代表,更是法治大厦的基石构筑者;不仅是个案正义的守护者,更是司法公信的保障者。这种角色定位,要求公诉人必须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在政治与法律的双重维度中校准方向,将每一个案件的办理置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全局中考量,以政治上的清醒坚定保障法律上的精准适用。
从实践层面看,公诉人在案件办理中面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双重任务。公诉人要牢牢把握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基本属性,坚持“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切实把法律监督贯穿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全过程、各方面。既要通过依法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最大程度确保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又要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难题;既要充分履行依法追诉职能,又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种对事实与法律的双重坚守,使公诉工作成为法治信仰最具体、最生动的实践载体。支撑公诉人依法履职的基础,始终是其对法治的信仰和对职责的忠诚。
精深的职业素养是公诉人的强大内核
精深的职业素养,既是公诉人依法履职的内在支撑,更是刑事检察事业持续发展、公诉人实现自我突破的深层助力。公诉人的职业素养是法律素养、道德操守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需要在长期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锤炼。
职业素养首先表现为客观公正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5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作为公诉人,既要有依法履职、积极追诉的担当意识,又要有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法治定力;既要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坚定勇气,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概言之,就是既要以职业素养和精神风貌赢得信赖与公信,更要以精湛的业务和能力获得认可与尊重。只有在立场上保持客观公正,才能履行好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等多重角色使命。
职业素养的深度,决定了司法判断的高度。职业公信力的获得,不仅取决于人格品行,更取决于专业能力。而专业能力的体现,在于对高质效办案的不懈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需要公诉人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锐熟练的政策运用能力,同时要有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知识储备。公诉人只有具备“全科”视野,才能准确把握、综合考量案件背后承载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体现的经济社会民生,才能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职业素养的成色,要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中检验。相较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争议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集合事实认定分歧、法律规范竞合、利益关系多元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等多重因素。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公诉人应当以勇于担当的胆识和查明真相的执着,通过精细专业的证据审查,厘清案件背后的实质法律关系,准确作出既符合法律逻辑、又为社会大众所接受的司法判断。
精湛的业务技能是公诉人的立身之本
精湛的业务技能,是公诉人在依法严惩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的立身之本,也是在维护法律权威与传递司法温度中把握分寸的关键所在。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赋予了公诉人特殊的使命,也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公诉人需要有敢于“庭上见”的勇气,更需要有“庭上见”的能力。法律监督不是高人一等,而是技高一筹。这种技高一筹的能力,需要从日复一日的专业锤炼中得来。
锤炼的功夫,体现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求,要以“三个善于”不断提升刑事审查与出庭公诉质效。全面加强证据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强化亲历性审查和补充侦查,准确理解适用法律,依法公正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加强对涉案财物全面审查依法处理,持之以恒加强出庭公诉能力建设。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要细致敏锐,在判断事实时要理性严谨,在适用法律时要准确得当,这种多维度的专业素养构成了法律监督的实践基础。同时,公诉人在庭审中,要有理有据直面交锋,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和逻辑严密的论证体系依法指控犯罪。公诉人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抽丝剥茧,在厘清实质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把握法治精神的基础上,努力达至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业务能力的提升是一个持续积累的过程。卷宗审查、现场调查、庭审实践都是业务能力养成的重要途径。公诉人需要在个案中不断总结经验,系统梳理法律规范,反复核对证据材料,让每一次办案都成为提升公诉能力水平的基石。这种持续积累不是办案数量的简单叠加,而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反思性实践,要求公诉人在每一次办案后对照规范检视得失,将个案经验提炼为可迁移的法律适用能力和稳定的判断标准。唯有如此,才能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从容应对、在庭审博弈中精准发力,以技高一筹赢得当事人的尊重与信服。
精细的工作作风是公诉人的永恒追求
精细的工作作风,是公诉人办案质效的根本保障,也是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办案思维,尽最大努力依法妥善办理每一起案件,应成为每一位公诉人的职业自觉。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法律监督基本职能,提升法律监督精准度、力度和深度。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完善捕诉办案机制,落实质效标准。在此要求下,公诉人要准确把握公诉权运行不同环节的属性特点和任务重点,着力构建依法有序、良性互动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以精细的工作作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升法律监督精准度、力度和深度。
工作作风的精细化,首先体现在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和主动性上。公诉人不能仅满足于书面审查,而应主动走出卷宗、走入现场,把阅卷审查与依法介入、现场勘验、讯问询问、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紧密结合,主动收集、直接接触、全面审查各种证据。通过复勘复验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以精细引导和亲历性审查促推提升侦查取证质量,筑牢证据根基。
工作作风的精细化,有赖于持续的专业自律和能力更新。公诉人需要始终以“空杯”的心态,在职业生涯中数年如一日地更新知识结构,适应法律变化和实践发展。要始终以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作风,以“求其上者得其中”的标准自我要求,在具体工作中保持勤勉履职、严谨细致。只有经过长期严格的专业训练和实践磨砺,才能练就过硬本领,胜任这份严谨、精细、审慎的公诉工作。
新时代新征程,呼唤新担当新作为。加强公诉职能,既是形势任务使然,也是职责使命所在。公诉人应对党忠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做一名有信仰有修养的检察官;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权,做一名有情怀敢担当的检察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一名有本领善作为的检察官,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以高质效公诉履职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作者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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