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一体化推进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惩治预防
时间: 2026-09-06 15:08   作者:汪成继  
新闻来源:正义网

  互联网的深度普及使未成年人成为“网络原住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呈现低龄化、隐蔽化、技术依赖强、跨区域协同作案等特征,治理难度持续加大。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中面临电子数据取证固证难、主观明知认定难、跨区域帮教落地难、平台合规追责弱等现实困境。对此,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构建“数字赋能精准惩戒、分级干预精准矫治、协同共治精准预防”的综合履职体系,实现惩戒、矫治、预防一体化推进。这一路径的理论基石,在于社会分工理论、国家亲权理论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三维支撑。三者共同指向: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从传统实体空间、个案办理模式,向虚实融合、系统治理模式转型,构建“惩治与保护并举、个案办理与系统治理并重”的工作模式。

  深耕数字赋能办案,筑牢证据根基。一是深化技术赋能,搭建“数字未检”一体化办案平台。推行“检察官+技术勘验人员”双轨协同模式,依托数据恢复、日志溯源、加密解析等技术,锁定隐匿证据,破解取证壁垒。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中常见的加密工具、虚拟身份、境外服务器等反侦查手段,配备相应的技术反制。二是完善电子证据全流程规范管理制度。细化提取、保管、移送等环节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针对电子数据易删除、易篡改、易灭失的特性,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填补制度漏洞,防止出现取证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灭失的情况。建立智能取证与证据审查体系,以实现“技术取证—规范保管—严格审查”的证据闭环管理。三是建立电子证据专家辅助制度和类案证据数据库。推行合法性前置审查,杜绝瑕疵、非法证据流入审查起诉环节。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证据审查,提升办案人员对复杂电子证据的判断能力。同时,依托类案数据库积累办案经验,推动证据审查标准由个案探索向类型化规范转向。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明确主观明知认定标准。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观明知认定难、司法尺度不一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从规则供给、专项指引、案例指导三个维度协同推进。一是由上级检察机关牵头编制《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办案证据指引》。重点细化电子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规则,明确瑕疵证据补正和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为基层办案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二是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手机口”诈骗等高发案件,明确主观明知推定标准。细化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结合未成年人年龄、认知水平、行为异常性等因素,明确不同情形的认定依据。三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类案指导、组织业务培训等方式统一办案尺度。典型案例具有“以案释法”的实践指导功能,将抽象规则转化为可感知的裁判标准,有效破解同案不同判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

  健全跨域协同体系,构建分级精准矫治工作格局。针对跨区域帮教资源配置失衡、异地矫治流于形式的困境,检察机关应以协同治理为指导,构建“分级干预—资源共享—动态评估”的矫治工作体系。一是推行分层分级精准矫治。结合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家庭监管条件等因素实施差异化干预。通过精准区分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与责任,采取分级干预、惩教结合等措施,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完成矫治后顺利复学复工。二是搭建跨区域帮教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地社工服务、心理矫治、职业培训等领域资源,统一帮教标准、互认考察结果,补齐异地矫治资源短板。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跨地域、流动性强等特点,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实现实质化资源对接与效果互认,借助数字平台实现帮教资源的跨区域调度。三是建立帮教效果动态评估和长效工作机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估,规范犯罪记录封存与查询,兼顾惩戒与挽救。评估指标应涵盖行为矫正、心理状态、社会适应性等多重维度,评估结果可作为调整矫治措施的依据。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提升网络源头治理监督效能。针对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追责惩戒偏弱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以“源头治理、系统防控”为目标,将检察监督从个案纠偏向社会治理延伸。一是综合运用多种履职方式,增强监督刚性。针对平台履职缺位制发检察建议,明确整改清单、跟踪督办闭环验收。对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权益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倒逼平台完善合规体系。同时,检察机关应与行政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共护良好网络生态。二是推动建立平台合规评估和认证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合规标准,推动将平台履职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强化信用约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明确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但配套的合规评估和认证机制尚不健全,亟须通过制度建设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评价、可问责的具体标准。三是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配套细则。明确新型场景下平台责任边界,推动平台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治理。特别是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算法推荐、私密场景交互等新兴领域,现行法律规则存在适用模糊地带,须通过司法解释或专门细则予以明确。

  综上,检察机关应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延伸至网络空间,在技术赋能与权利保障之间保持审慎平衡,推动构建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共同体,找准价值坐标,筑牢制度根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张娟]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检察日报App
网聚正义端看世间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6423033
中检报业
品牌推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