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画/李晓军
在重庆市北碚区,有一对失独老年夫妇:妻子重病卧床、完全失能,丈夫年事已高,独自一人24小时照护老伴。两位老人没有子女,也没有近亲属可以依靠;请不起护工,照护随时可能断档。更让他们忧心的是,一旦其中一人突发疾病,会面临无人签字、代办、兜底的难题;倘若一方失能或倒下,另一方也将失去照料依靠。
如今,这对夫妇的心结被解开——在北碚区的意定监护试点中,当地为他们免除公证、签约、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一份按照“一人一策”定制的监护协议,把生活照护、医疗决策、财产管理、身后事项等全链条权责写进法律文本,让一家人的口头托付,成为受法律保障的承诺。
这样的需求并不在少数。《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基本数据公报》显示,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约3500万,占全体老年人的11.6%。据测算,到2035年,我国失能老年人将达到4600万。2023年,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老龄协会开展的一项调研显示,接近80%的老年人担心突发疾病或遇到意外情况时,无人料理紧急医疗救治、身后事等相关事务,也担心未来的生活照护问题。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民法典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为老年人按照自己意愿选择晚年照护者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操作细则、登记平台、监督机制、专业组织培育等配套制度逐步完善,意定监护将从更多人的“可选项”,真正变成应对失能老年人照料的“基础设施”。道路正在铺展,但要真正走通,仍须跨越认知、主体、程序、监管四道关。
认知关
很多人没听说过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凯欣长期专注于意定监护的法律实践。她近日经手的一例咨询中,一位50岁出头的单身独居女性,早年离婚、没有孩子,父母年近八旬、身体欠佳。有段时间两位老人轮番住院,作为独生子女的她两头奔波、疲惫不堪,萌生了办理意定监护的想法。在同城表妹愿意担任监护人后,这份托付在2026年9月3日正式完成公证。
个案在增多,但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意定监护仍是“陌生词”。采访中,不少失能老年人对记者说:“从没听说过这个词。”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韶华向记者分析,意定监护在实践中运用较少、普及率不高,原因之一在于,受传统社会文化影响,多数老年人考虑较多的是财产继承问题,对于晚年失能后的监护问题考虑较少,更不用说意定监护;原因之二是宣传不足,虽然意定监护制度已在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所规定,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公众对其认知和信任程度较为有限。
刘凯欣在执业中有同样的感受:“来咨询遗嘱的客户里,知道意定监护的不到一成,真正办理过的更是凤毛麟角。”她分析,普及率低,是“认知—需求—信任—服务”四重障碍叠加的结果:认知上,多数人没听说过,或把意定监护与遗嘱混为一谈,认为“我立了遗嘱就行了”;需求上,总觉得“还来得及”“病了再说、孩子会管”,缺乏前置规划的意识。
主体关
合格监护人难寻
意定监护最关键的一环,是找到愿意且能够履职的监护人。
刘凯欣说,“不知道托付给谁”,是实务中普遍的痛点。她在调研中发现,有的独居老人觉得“没有合适的人可以指定”;有子女的老人则担心“我指定了外人,子女会不会闹”;还有年轻人问“我朋友愿意帮忙,但医院认吗”。
在刘凯欣看来,选人比写条款更重要。她建议,监护人可对照“信任度、能力、稳定性、地理距离、无利益冲突、本人意愿”六项标准挑选,尽量避开有赌博等不良习惯或与自身财产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人选,并设置备用监护人,防止第一监护人先失能、失联或死亡导致协议落空。
对于“托付给谁”这个问题,社会力量正在补位。2020年,全国首家以社会监护服务为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在上海市闵行区成立;北京市在东城、西城等四城区开展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试点。
不过,刘凯欣坦言,目前这类专业监护机构数量少、收费高、标准不一,普通人难以触及,专业监护组织的培育与供给仍显不足。
田韶华建议,应探索培育和发展专业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明确此类组织的准入资格、履职要求、监护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法定监护、意定监护以及监护监督中的作用。
程序关
协议可能不被认可
签下协议,只是第一步。受访专家指出,要让更多协议真正“接得住”托付,还取决于统一细则、登记备案与效力认可等程序环节。
刘凯欣把意定监护比作一条高速公路:“入口”(签协议)已经修好,“出口”(医院、银行、房产中心认可)和“服务区”(监督、救济、变更)还有待完善。她坦言,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的操作细则和登记平台,“监护人拿着上海的公证书去外地银行办事,可能不被认可”。
刘凯欣注意到,第三方机构的不认可,是实务中的“老大难”:医院只认“家属”、银行只认“本人”、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判决书”。
有地方正在为打通这些“梗阻”努力。记者了解到,上海已着手建设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集纳公证机构办理的意定监护公证、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见证的意定监护协议以及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裁定,为跨部门核验提供基础。
刘凯欣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协议示范文本,并同步明确监督人的选任、职责与法律责任,让协议有章可循、监督有责可追。明确医院、银行、养老机构等第三方的核验义务,打通部门间数据互认。在上海等地探索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意定监护登记与查询平台,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便于核验,挤压虚假与滥用空间。
监管关
如何防止托付“变味”
把晚年的人身与财产权益托付给他人,如何防止托付“变味”?受访专家指出,答案是监督机制。
田韶华强调,意定监护的本质是将自己失去行为能力后的人身、财产权益托付给他人,一旦所托非人,已丧失行为能力的委托人往往无法再对受托人进行监督,这就加大了被监护人权益被侵害的风险。
她建议,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体系:事前将公证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的重要环节,由公证机构把关确认委托人的真实意思,通过精细的条款设计明确监护人的行为边界,及时识别并消除可能存在的监护风险;事中由监督人对监护人是否依法依约履职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应构建私力监督、社会监督与公力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在允许委托人依其意愿选任监督人的同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基层社会组织、公证机构的监督作用,并大力培育专业监督组织。
“特别是要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划分,细化监督措施。”田韶华说。
在刘凯欣看来,守护“真实意愿”,要靠“选对人、走程序、细条款、分事钱、时更新”的组合拳:条款上,用“权限细化”代替“全权负责”,医疗的日常决策可由监护人直接决定、重大手术需经监督人同意或按预嘱执行,财产的大额处分需监督人书面确认;资金安排上,让监护人“管事”不“管钱”,或“管钱有上限”。
她举例说:“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办理的‘老养残’案件中,老人将存款公证提存,每月由公证处直接向养老院支付费用,就是‘人财分离’的较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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