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8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府原省长金湘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金湘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金湘军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被告人金湘军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长、市委书记,防城港市委书记,天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湘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金湘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金湘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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