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山东济南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四个重要”的职能定位,要求准确把握“六对关系”,受到系统内外关注。

【“四个重要”的职能定位】
刑事执行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的重要环节,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重要职责”:刑事执行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解读: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由法律赋权,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之一,也是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最基本业务之一。
从制度发展来看,1949年11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机关承担“检察各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措施是否合法事项”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置三个业务处,第二处承担上述职责。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7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检设监所检察厅,劳改检察逐步向监所检察转变。2014年,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各地跟进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处、科。在我国检察制度中,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始终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为刑事执行相关规定,该编18条中有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的刑事执行相关监督职责。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检察机关的8项职权,其中要求“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区矫正法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出明确规定。新修订的监狱法直接涉及检察监督的条文有18条,除了在总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外,还涵盖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多个章节,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读:在“四大检察”中,刑事检察覆盖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是刑事检察的重要方面。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监管执法活动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也负责罪犯又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工作,还开展刑事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核查,涵盖了各类刑事检察职责,刑事执行监督关系法律监督的整体质效。
“重要环节”:刑事执行检察是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的重要环节。
解读:刑事执行检察以全程、动态、闭环的监督模式,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刑事司法权力运行,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依法有序推进。
具体来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对羁押期限动态监督,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确保刑事强制措施依法适用、宽严有度;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配合捕诉部门及时发现和纠正讯问违法等。
“重要作用”:刑事执行检察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解读:在惩治犯罪方面,常态化对监狱、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打击扰乱监管秩序犯罪,维护监管秩序。
在维护稳定方面,依法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罪犯教育改造、社区矫正监督,促使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遵规守纪,更好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在保障人权方面,通过监督纠正体罚虐待、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刑事被执行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温度。
在守护公正方面,全面加强对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监外执行以及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准确把握“六对关系”】
第一对关系:在监督定位上,要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监管的关系。
解读:刑事执行监管本质上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监狱、看守所等法定刑事执行机关依照刑事法律与监管法规,实施的刑罚执行、教育改造、日常管理等活动。
二者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权威,守护公平正义。
会议部署:要恪守刑事执行监督职责边界,准确把握监督与监管的关系,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开展监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切实以监督促监管、以监督强监管。
第二对关系:在监督职责上,要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检察监督的关系。
解读:刑事执行监督是刑事检察监督在刑事执行领域的具体体现,与其他刑事检察监督内在联系、贯通衔接。
刑事执行监督职责,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检察侦查等紧密关联。具体而言,刑事执行监督工作,通过开展羁押期限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顺利进行提供保障;通过反向审视,发现冤错案件、漏罪漏犯、刑期计算错误等线索,为刑事诉讼监督提供支持;通过发现刑事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与检察侦查形成工作合力等。
会议部署:要健全刑事执行监督与其他刑事检察监督一体履职机制,不断提升监督效能。
第三对关系:在监督对象上,要准确把握全流程监督与全方位监督的关系。
解读:刑事执行监督,既履行对刑事执行工作的全流程监督,也承担对刑事执行主体的全方位监督。
全流程监督方面,刑事执行程序贯穿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监管执法等全过程,刑事执行检察都要发挥监督作用,具有鲜明的全流程监督特征。全方位监督方面,刑事执行主体涉及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法院等,刑事执行检察都要履行监督职责,具有鲜明的全方位监督特征。
会议部署:要加强全流程监督和全方位监督,针对不同的监督内容、监督对象,强化检察监督,确保监督效果。
第四对关系:在监督方式上,要准确把握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的关系。
解读:刑事执行监督要构建完善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有机统一的履职方式,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
具体来说,加强程序监督,要用好调查核实、案件审查、跟进监督、接续监督等推进监督程序的履职方式,切实增强亲历性。加强结果监督,要用好法律明确规定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提出监督意见的履职方式,切实增强实效性。
以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为例,其兼具程序监督、结果监督功能作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中之重,不能脱离程序空谈结果公正,也不能只注重程序而忽视监督实效,必须构建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有机统一的履职方式,方能确保刑事执行活动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会议部署:要更好统筹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用好法定监督方式,增强监督韧性,提升监督水平。
第五对关系:在监督机制上,要准确把握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关系。
解读: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都是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机制,二者互为补充、贯通协同。派驻检察是基础,巡回检察也是必要的。巡回检察不能代替派驻检察,派驻检察也不要排斥巡回检察。
派驻检察能够突出“驻”的特点,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开展日常性、常态化监督,摸排风险隐患,发现监督线索,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巡回检察夯实工作基础。
巡回检察能够发挥“巡”的优势,在派驻检察工作基础上,通过集中式、攻坚式监督,全面总结派驻检察履职情况,着力发现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深层次问题,为派驻检察找实履职重点。
会议部署:要推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深度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对关系:在监督效果上,要准确把握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的关系。
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刑事政策,贯穿刑事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全过程各环节。刑事执行监督是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执行环节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
坚持依法从严,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罪犯,以及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等,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条件,有力震慑犯罪、安定人心。依法严惩罪犯在监管场所严重又犯罪,有力维护秩序。
坚持依法从宽,对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的罪犯,注重发挥宽的教育感化作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
会议部署: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依法监督有关部门采取不同刑事执行方式体现宽严相济,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无论从严还是从宽、从重还是从轻,都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考量、精准施策,更好体现刑事执行环节宽严相济效果。

首席记者:史兆琨
全媒体记者:李鹏 王蓉蓉 匡雪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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