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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赋能民事检察穿透式类案式一体化监督
时间: 2026-09-13 08:56   作者:李峥 孙亚丽 刘云鹏  
新闻来源:正义网

数智赋能民事检察穿透式类案式一体化监督

遵循“数据筑基、技术提质、人才赋能、制度兜底”的逻辑,实现技术合规嵌入、履职提质增效、风险闭环管控

李峥

  当前,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智技术正深刻重塑社会治理格局,也对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优化检察管理,还要提升管理本身数字化、信息化水平,统筹组织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赋能法律监督。2023年最高检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工作模式。在这一历史性进程中,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的重要一环,正经历从“被动受案、个案纠错”向“主动发现、类案治理”的深刻变革。然而,面对海量异构数据、复杂的法律事实认定以及日益隐蔽的违法情形,传统监督模式面临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浅、监督碎片化等结构性短板。立足当前民事检察实践痛点,遵循“数据筑基、技术提质、人才赋能、制度兜底”的逻辑,构建“四位一体”全链条数智民事检察体系,可实现技术合规嵌入、履职提质增效、风险闭环管控,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注入持续动能。

  夯实数据基座,筑牢数智赋能的根基支撑

  数据是“数智检察”的基础,做好数据的归集、应用与管理是数智赋能民事检察监督的关键所在。当前,民事检察数据资源分散、共享不畅、质量不高等问题突出,亟须夯实数据基座,为算法模型和智能应用提供源头活水。

  多措并举,构建全域数据资源池。一是盘活内生数据。汇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部积累的民事办案、监督数据,关联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数据,推动建设审判活动违法、执行活动违法、生效裁判错误等专题数据库。二是挖掘公开数据。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互联网公开资源,运用数字技术采集涉诉信访、行政处罚、企业登记等外部信息,拓展数据来源渠道。三是贯通外部数据。一方面,由检察机关统筹协调,牵头与人社、住建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明确数据共享范围和保密制度,以实时共享、按需申请、个案调取三类模式推动数据共享;另一方面,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推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为实时动态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提质增效,深化数据治理与应用。一是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存储和处理标准。推动建立检察数据中心,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存储规范和共享机制,形成可被算法抓取或模型适用的标准数据库。二是推进数据结构化处理。法院的民事卷宗、音视频证据材料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数据、投诉举报信息等多以半结构化、非结构化形式存在,需要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根据人、财、物、地、文、案、事等要素进行分类整理,将其转化为可用的结构化数据信息。三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利用关联分析、聚类分析、回归分析等统计学工具,加大数据挖掘力度,发现隐藏在数据背后的深层次规律和监督线索。

  严守底线,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一是做好数据分级管理。可将数据划分为核心涉密数据、重要敏感数据、一般公开数据三级,明确差异化管控方针。核心涉密数据采用私有化内网存储,禁止外接公网;重要敏感数据实行加密存储、权限管控;一般公开数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按需共享。二是数据使用全流程规制。事前严格执行数据使用审批手续,明确使用目的和范围;事中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制止违规使用数据行为,建立数据全流程留痕机制,并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巡检;事后保障相对人救济权,对数据滥用行为依法追责。三是出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推动出台关于大数据共享、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规范,对存储设备、传播介质、数据提取利用、管理方式、安全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设定全流程数据监管程序。

  优化模型与算法,打造精准监督的智慧引擎

  数智赋能民事检察监督,本质是通过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穿透式、类案式、一体化监督。在这一过程中,模型和算法是连接海量数据与有效监督的“中枢神经”,必须坚持业务主导、技术支撑,确保算法透明可控、模型实用高效。

  以监督点提炼为核心,将法律规范转化为模型规则。监督模型源于对个案的剖析,通过挖掘个案背后的共性特征,提炼出用于法律监督的核心数据与分析步骤。在民事检察工作中,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拆解实体与程序要素,将抽象的法条转化为具体的监督点。例如,针对虚假诉讼高发的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可将“同一原告短期内多次起诉”“证据单一”“自认”“缺席判决”等要素作为关键词,构建虚假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以可解释性为红线,确保算法运行透明可控。首先,坚持“人主机辅”理念。算法输出的只是疑似线索,成案仍需由检察官通过审查、调查与侦查相结合的方式查清、查透,用人的实践理性检验和校准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其次,坚持算法透明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关涉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身份关系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智能算法应当具有“可解释性”。对于模型输出的监督线索,必须能够说明数据来源、逻辑推演过程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偏差。再次,建立严格的校验链条。经智能算法发现的监督线索,筛查结果需经“数据溯源—人工复核—当事人申辩”多方校验后方可作为监督依据,确保监督结论经得起法律检验。

  以全生命周期管理为抓手,建立模型从研发到退出的闭环。模型构建不是“一建了之”,需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治理。事前,应建立“业务+数字”双认证机制,对新模型进行建模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线索准确性的多轮评估;对智能算法须履行算法备案审批与专家评议,确保引入符合比例原则。事中,建立动态效果评估体系,以线索成案率、监督意见采纳率、社会治理贡献度为核心指标,定期校准参数、优化规则。事后,引入算法影响评估与退出机制,对不可解释、存在重大风险或长期低效的模型限制使用或强制退出,确保模型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健全办案机制,构建协同高效的数智履职体系

  数智赋能民事检察监督的有效落地,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办案机制,应从人才培育、内部协同、层级联动三个维度,构建系统完备的数智化办案机制,推动技术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

  培育复合型人才,实现法律逻辑与数智技术双向融合。在人才培育上,通过从民事检察部门抽调青年检察人员,组建数智检察人才队伍,引导检察人员在每一起案件办理过程中锻炼数智思维,提升运用数智技术发现监督线索、深度审查证据、拓展监督维度的能力。同时,完善招录结构,引进计算机、数据科学等专业人才,组建内部技术团队,负责模型本地化适配、算法审查与日常运维,打造“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将人工智能基础知识、算法原理、数据安全法规纳入检察人员常态化培训,通过“案例教学+实操演练”模式,提升检察人员对智能辅助结论的审查判断能力与风险识别能力。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强化内部融合履职。数智赋能民事检察监督面临数据归集共享不到位、模型研发与办案需求不匹配等问题,需建立跨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一方面,民事检察监督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业务条线,通过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数据共享;另一方面,定期化的“数智检察”联席会议制度能使技术供给与业务需求持续对接、动态适配,针对业务部门日常办案中遇到的技术需求,技术人员能够及时响应和解决。

  上下联动一体履职,形成全域发力格局。在纵向联动上,应构建上下级联动推进机制。基层检察院立足民事检察“小切口、实需求”研发“小模型”;市级检察院负责提炼推广成熟模型;省级检察院统筹跨区域数据协同,定期调度建模用模情况,实现上下贯通、全域发力。在专班统筹上,上下级检察机关跨层级、跨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工作团队,负责研判、调度、督导区域数字检察重要工作、重点任务,指导各基层检察院研发、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具体办案协同上,上下联动体现为线索的精准交办和案件的集约办理,形成上下一体履职合力。

  强化制度保障,构建安全可控的长效机制

  数智赋能民事检察监督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驾护航。面对技术应用带来的算法偏见、权责不清、隐私泄露等风险,必须做好制度前瞻布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体系。

  立法先行,打造技术应用的规则体系。人工智能在民事检察领域的深度应用,亟须专门的规范框架约束。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坚持“以人为本、辅助决策、权责明晰、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严格规范人工智能在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监督决定等核心办案环节的应用边界,明确禁止人工智能替代检察官作出终局性司法判断。同时,必须将数据治理、隐私保护置于规范核心内容,筑牢“数智检察”的安全堤坝。

  机制创新,建立“智能辅助+检察官复核”双轨机制。技术层面,要求所有辅助办案的人工智能模型,尤其是涉及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需要价值判断的应用,必须提供清晰、可理解的决策逻辑说明。业务层面,应坚持以检察官为中心的主体责任制,检察官必须对智能系统的输出进行实质性审查与复核,对算法偏见、数据偏差等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司法判断始终蕴含人文关怀与价值考量。建立“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评估”闭环监督机制,对因算法偏见、技术漏洞导致的司法失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考核引领,激发数智赋能的内生动力。对积极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办理类案、推动治理的检察人员予以表彰激励,对符合条件的模型研发和应用成果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在应用探索实践中因技术局限等非主观故意造成的失误,依规予以容错,营造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检察人员运用数智技术开展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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