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烟台公安网安部门依法查处一名为博取眼球、吸粉引流,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
8月24日,山东烟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网民王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一条短视频,视频拍摄地为西城商业街,该视频配有“砰、砰、砰……”的枪声,并配文称“××花饽饽发生惊恐一幕”,还在评论区回应网民,谎称“昨晚西城商业街枪战”等。

该视频措辞惊悚、指向明确,发布后迅速引发网民关注、讨论,造成当地居民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经查,该内容纯属编造。王某(男,55岁)对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称发布上述内容是为了“博取眼球”“吸粉引流” 。
目前,王某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相关不实内容已删除。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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