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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下公诉权属性的再认识
时间: 2026-09-14 07:34   作者:阮海鹰  
新闻来源:正义网

阮海鹰

  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核心权能,其属性定位直接关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职能的准确发挥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效能。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指出,要牢牢把握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基本属性,准确把握刑事审查环节司法审查属性、刑事审判环节指控犯罪属性,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上述公诉权的属性定位,为做好新时代公诉工作指明了方向,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深化公诉权法律监督基本属性认识,落实全流程诉讼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公诉权具备法律监督属性的根本依据。公诉环节处在刑事诉讼承前启后的关键节点,向前承接侦查、调查程序,向后衔接审判活动,天然具备全流程开展诉讼监督的程序条件。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公诉权的运行程序,从刑事审查中开展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纠正漏捕漏诉,到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再到出庭支持公诉、依法抗诉,以及开展行刑衔接、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这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可见,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基本属性根植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落脚于刑事司法办案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落实到具体办案,公诉工作要始终落实全流程诉讼监督的要求,摒弃“重指控、轻监督”或者“办案监督两张皮”的错误倾向,坚持“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增强监督意识,提升监督能力,在每一个办案环节中同步发现和纠正违法,做到办案和监督一体推进。同时,公诉权的行使要恪守监督边界,对侦查权、审判权的监督制约要以法定职权为“界”,以具体案件为“媒”,以精准监督为“要”。实践中,对侦查权的监督重在纠正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等实质性侵权行为,而非干预正常的侦查活动;对审判权的监督重在纠正程序违法、量刑明显失衡等重大偏差,而非代替法官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只有准确厘清监督边界,切实做到精准监督,才能实现追诉犯罪与法律监督的有机统一。

  深化公诉权司法审查属性认识,始终恪守客观公正立场

  检察机关的刑事审查属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特征是中立,要求客观公正。公诉环节的司法审查属性,就是通过司法化的审查程序,以多方参与、客观审查、中立判断的方式,对侦查(调查)机关的意见进行实质性司法评价,判断案件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发挥审前入口把关和过滤功能,实现对侦查权的有效制衡与人权保障。

  落实到具体办案,审查起诉阶段,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人权。要严格把握起诉法定标准,强化亲历性办案,加强对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等全面、实质审查,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要规范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基于事实和法律准确判断是否需要适用不起诉以及适用何种类型不起诉。要用好调查核实、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穷尽法律手段查明案件事实,不能简单地将难案等同于疑案,“疑罪从无”不是“有疑就无”,切实防止“懒政式”“口袋化”存疑不起诉。要严格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对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坚决杜绝以认罪认罚从宽“变通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要持续提升量刑建议规范化和精准化水平,加强量刑建议说理,切实发挥审查起诉环节的起诉裁量、司法裁处作用。

  深化公诉权指控犯罪属性认识,提升出庭支持公诉质效

  在刑事审判环节,公诉权突出指控犯罪属性,公诉工作的主要任务由审前阶段的审查把关转为出庭支持公诉,要求检察机关立足“大控方”格局,切实履行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法定举证责任,通过当庭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活动构建完整的指控证明体系,有力揭示和指控犯罪。

  落实到具体办案,出庭支持公诉环节,要做实做细庭前准备,全面吃透案件事实和证据,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提炼核心证据,善用印证规则,依靠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准确构建全案事实逻辑框架。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对于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争议较大的案件,有针对性地交换意见和向法院阐明观点。要强化出庭履职能力,提升当庭讯问、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的实战能力,切实做到讯问有策略、举证有层次、质证有回应、辩论有依据。要积极推动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有效强化指控主张。要以常态化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为抓手,持之以恒加强出庭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公诉人当庭指控犯罪、释法说理和驾驭复杂庭审的能力。

  (作者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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