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壮

全流程覆盖:注重前后衔接、纵向贯通
公诉工作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枢纽位置,诉与不诉的考量、罪名指控与量刑建议的把握,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走向。检察机关应当破除“一捕了之”“一诉了之”的片面倾向,坚持以全流程视角打通公诉案件各阶段工作梗阻,形成从“案件受理”到“案结事了”的履职闭环。
一要做实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将起诉和审判的证据要求向前端传导。比如,及时研判案件定性,强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特别关注易灭失变化证据的提取;同步加强对取证方式、强制措施的审查,从源头上减少非法取证、程序违法。
二要增强起诉阶段的审查实效。当前,部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性把握不严、补证效果不佳,实践中仍存在“坐等补证”的惯性,影响起诉效果,亟待穷尽法律手段补强证据链条,有效解决证据隐患和案件疑点。办案中应注重捕、诉环节贯通,在审查起诉时复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阶段取证意见落实情况,统筹运用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法定手段,强化补查提纲说理论证和跟踪督促,激发亲历性审查动力,夯实指控犯罪的证据根基。
三要延伸起诉之后的审查链条。庭审是起诉前后的动态链接点,检察官应结合法庭调查、控辩交锋情况验证前期审查成果,针对口供变化、四类人员出庭、举证质证等问题实时开展再审查。裁判审查是起诉后审查的核心,关注重大“裁判改变起诉”情形,针对事实认定、主从评判、量刑均衡等方面进行“回溯式”审查。
全要素把关:注重深入穿透、统筹兼顾
审查是发现案件问题、捕捉监督线索的基本方式和重要途径。精细办案、精准监督方能实现审查工作价值。因此,应坚持系统思维,从对象、层次、任务三个角度把握审查要素。
一要坚持审查对象的全要素辐射。恪守证据裁判原则,明确实质化审查要求,做到“全、准、细、透”。既要审查主观证据,也要审查客观证据;既要审查有罪、罪重证据,也要审查无罪、罪轻证据;既要正确认定罪名,也要全面审查量刑情节,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既要重视案件实体处理,也要实现诉讼程序、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及潜在风险等一体审查、同等关注。
二要突出审查层次的全要素穿透。审查过程中,应摒弃口供中心主义,穿透卷宗表象,重视“由供到证”模式下隐蔽性证据的发现;深入研判案件来源,还原侦查脉络,加强对证据细节的审查分析与信息挖掘,推动审查思路由“在卷”审查向“全案”审查转变,深挖“案中案”、排查“卷外人”,横向拓展漏罪漏犯线索,纵向补齐立案监督死角。
三要注重审查任务的全要素兼顾。审查不能满足于程序上的“办结”,而应当聚焦案件质量、诉讼监督、办案时效三项重点,追求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办优”。要推动简案快办、繁案精办,防范案件矛盾激化产生次生风险,透过类案审查发现背后的治理短板,实现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面。
全方位提效:注重优化方式、因案施策
“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审查方式和监督水平直接影响公诉履职质效。静态、封闭、单一的“承办人—卷宗”模式往往限制了审查职能的发挥,构建动态、开放、主动的多维审查方式,才能由内到外练好审查基本功。
一是深化能力建设,健全层级管控机制。要压实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加强业务实训,推动“三纲一书一报告”标准化、规范化,把文书作为“看得见”的抓手,带动业务素能提升。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审核把关制度,常态化开展业态分析,筑牢案件质量防线。
二是强化外部沟通,发挥听证审查作用。兼听则明。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上坚持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并重,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特别是被害方诉求;对争议较大、矛盾突出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听证尽听证”,以检察听证搭建多方对话平台,吸纳专业智慧与社情民意,弥补内部审查思维局限。
三是借力科技赋能,推动审查方式变革。当前,公诉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针对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等技术类证据占比高、审查难度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应主动依托技术支撑、数字赋能在证据分析、线索挖掘、类案处理中的独特优势,辅助案件审查,力求“一子落而全盘活”。
(作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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