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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审三方同堂培训,共学共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适用
时间: 2026-09-17 07:27   作者:史兆琨  
新闻来源:正义网

  9月12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举办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堂培训班(下称“培训班”)。来自全国法院、检察系统以及律师界共200余位学员参加培训。

  培训班既有共识的凝聚,亦有观点的碰撞,直面一线办案的难点堵点,回应社会关切的焦点热点,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深化和完善。

  时间回溯至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家立法上被正式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经过近8年的司法实践,其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新常态。

  培训班开班仪式上披露的一组数据值得关注:2025年,近85%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达96.9%,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33.4个百分点。这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促进罪犯改造、化解社会矛盾、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今年4月,“两高三部”在认真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的情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依法、准确、规范和高质效适用,对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予以修订并印发。此次修订对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背景下,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诉讼流程,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开展控辩审同堂培训,法官、检察官、律师代表共学共研,凝聚司法共识,推动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落地落实。

  记者注意到,培训期间,来自最高法、最高检的资深业务专家以及法学专家先后登台授课,聚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难点,为学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回应一线办案关切——

  12日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讲授;

  12日下午,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周颖围绕修订后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授课;

  12日晚上,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马渊杰围绕司法实践重点难点开启现场答疑“头脑风暴”;

  13日上午,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李占梅围绕量刑方法及情节适用作了详细讲授;

  13日下午,在培训班“压轴课”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永忠同台落座,深入探讨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聚焦制度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结合学员们的现场提问作出阐释。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如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位来自甘肃的法官最先抢到提问机会。

  苗生明在回答中首先作出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必须全面准确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随后,他从五个方面对“从宽”作出具体阐释:“从宽”是指依法从宽;“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要讲究适度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意味着不认罪认罚就要从严。

  茅仲华认为,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一味从宽,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他强调,“对于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即使认罪认罚,也要严格把握是否从宽。”他还对不同犯罪性质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作了具体阐释。

  “首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关于刑事犯罪的宏观刑事政策,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于‘宽’的一个具体制度体现。”顾永忠从适用该制度需要注意的边界角度举例,“如果前者为实行犯、既遂犯,后者为未遂犯、中止犯或预备犯等,即便前者认罪认罚,对其判处的刑罚也不能从宽到比后者还要轻。”

  …………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学员们的提问一个又一个抛出,问题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认罪认罚量刑的合法性、恰当性,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等。

  控辩审“三人谈”直面问题、坦诚务实,这是在场凝神聆听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学员的一个直观感受。

  “此次同堂培训从制度理论溯源开始,到制度建立实施,再到深化完善,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焦点问题研讨交流,进一步树牢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有助于真正把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犯罪治理效能。”一位学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责任编辑: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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