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人工智能时代应将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过失犯论的评价重心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广泛运用到各个领域,对过失犯的认定远比工业社会复杂。离开人的人工智能技术运用是不可能实施的,过失犯论所要面对的,应该是“人机混合”的智能难题。合理的过失犯论应将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评价重心。在具体判断中,需要依次审查行为人客观的预见可能性,以及风险排除预设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的关系,从而提升过失犯论的回应性。
其一,预见可能性是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场景下的预见可能性既不是相当具体的预见,也不是不安感,而是确定性程度更低、难以被特定化的低度危险预见,由此才能平衡好鼓励创新和避免重大事故之间的关系。其二,具有低度的预见可能性之后,人工智能从业者应当履行信息收集义务,尽全力收集信息、反复测试,确定多种危险排除方案。基于行为人的方案,能够避免技术研发时可预想到的通常危险,这就是信息收集义务之上的风险排除预设义务,是行为人履行注意义务所采取的结果避免措施。换言之,现代过失犯论要处罚的行为,是履行信息收集义务不那么充分,相关风险排除方案设计明显不合理,或者忽略通常风险的情形。对信息收集义务、危险排除预设的范围不能太过宽泛,否则就会出现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一出事,行为人就有过失责任的局面。其三,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运用是风险极高的探索,需要坚持长期主义,必须鼓励探索和创新。因此,对于人工智能时代过失犯罪的认定,必须认真对待处罚限定问题,需要顾及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考虑有无信赖原则适用的空间,从而平衡好产业发展和有效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在过失犯领域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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