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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宋江题诗案看水浒——是依律断案还是“无中生有”?
时间: 2026-09-18 08:57   作者:乔惠全  
新闻来源:正义网

  “自幼曾攻经史,长成亦有权谋。恰如猛虎卧荒丘,潜伏爪牙忍受。不幸刺文双颊,那堪配在江州。他年若得报冤雠,血染浔阳江口。”“心在山东身在吴,飘蓬江海谩嗟吁。他时若遂凌云志,敢笑黄巢不丈夫。”这是中国古典文学四大名著《水浒传》中宋江在浔阳楼上题写的一组词和绝句。也正是这一事件,迫使宋江最终走上梁山。闲居的无为军通判黄文炳将其定性为反诗并抄录,报知江州知府蔡得章(蔡九),又将市井童谣“耗国因家木,刀兵点水工。纵横三十六,播乱在山东”拆解为“宋江”二字,与反诗相互印证,以坐实宋江的罪名。宋江被救后屡屡痛骂黄文炳陷害自己,却从不正面回应题诗的深层意图,反而多次向梁山好汉复述童谣,引得李逵直呼“哥哥正应着天上的言语”。

  质言之,宋江等人的行为需要各种方式的合法性论证,否则“承接天命”以及后续的“替天行道”便无从谈起。而作为赋闲官员的黄文炳,也看到了这一问题,他不认为宋江如酒保所说题诗是“酒后疏狂”,而是认定宋江有谋反之心。值得注意的是,宋江与众人谈及此案时,只痛恨黄文炳“无中生有,要害我们”“在知府面前胡言乱语”“撺掇知府”,通臂猿侯健也说黄文炳“心里只要害人”,但宋江从未指责江州知府断案于法无据,枉法裁判,滥杀无辜。种种说辞,恰恰从侧面印证了黄文炳的判断并非空穴来风。

  假若黄文炳看破不说破,未向知府告发,是否会承担责任?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制定保甲条制,规定同保之内若犯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八类重罪,同保人知情而不告发者,依伍保连坐法治罪。谋反属于十恶重罪,远比上述八类罪行严重,知情不举者罪责更重。对黄文炳这类身在地方的官员而言,知晓案情而不告官,反受牵连。当然,从文学创作的角度看,这些情节也可视为作者的叙事技巧——通过或明或暗的细节铺垫,为后续梁山好汉劫法场、对抗官府的行为,铺垫叙事逻辑上的合理性。

  作为江州知府,蔡九升厅“叫唤两院押牢节级过来”,命戴宗等人即刻捉拿宋江。宋江“诈作疯魔”,仍被捉回州衙。知府唤来管营、差拨问明情况,确认宋江系装疯后,“唤过牢子狱卒,把宋江捆翻,一连打上五十下”,宋江最终招供。蔡九“明取了招状,将一面二十五斤死囚枷枷了,推放大牢里收禁”。黄文炳劝告:“此案是国家大事,须星夜上报京师,不可迟疑。”其后戴宗为救宋江向梁山泊送信,带回伪造的蔡京回信,被黄文炳识破,戴宗也因此被定为同党,与宋江一同打入死牢。至此,黄文炳认定宋江等人“通同造意,谋叛为党”。蔡九则打算“成了招状,立了文案,押去市曹斩首,然后写表申朝”。次日,蔡九吩咐:“快教叠了文案,把这宋江、戴宗的供状招款粘连了,一面写下犯由牌,教来日押赴市曹斩首施行。自古谋逆之人,决不待时。”犯由牌上写明:宋江“故吟反诗,妄造妖言,结连梁山泊强寇,通同造反,律斩”;戴宗“与宋江暗递私书,结勾梁山泊强寇,通同谋叛,律斩”。

  犯由牌上的“律”即《宋刑统·贼盗律》中的“造妖书妖言条”和“谋反逆叛条”。按律,造妖书妖言罪的最高刑罚为绞刑,谋反、谋叛则属十恶重罪,适用极刑。纵观宋江前后的言行,蔡九将宋江判为造妖书妖言罪和谋反罪,将戴宗定为谋叛罪,并无不当;处以斩刑,亦符合律条规定。然而,蔡九对宋江反诗案的处理过程是否完全合法呢?宋代有拷讯之法,允许严刑逼供,取得口供。据《宋刑统》“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条规定,“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蔡九先传唤管营、差拨核实案情,确认宋江诈疯,然后严刑拷打,制作口供,符合“程序”。而“叠了文案”“供状招款粘连”“写下犯由牌”等文书制作细节,也表明该案有完整的司法文书与备案,并非草草结案、草菅人命。

  但该案的司法程序并非全无瑕疵。宋代州府对死刑案件仅有初审权,定罪后必须上奏中央核准,行刑前还须履行死刑复奏程序。据《宋刑统》“决死罪”条规定,一般死刑案件须三复奏,但“若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复奏”。宋江题写反诗,从妖言上升为谋反,亦须上报京师。蔡九虽声称“自古谋逆之人,决不待时”,但案中黄孔目禀称国家忌日、中元节不可行刑;而律法同时规定,恶逆以上重罪不受行刑时日限制,宋江一案显然不在“禁刑”之列。黄孔目知其一而隐其二,蔡九也未加细究。这些细节都表明,此案的审理在程序上亦存在不规范之处。

  当然,文学创作有别于真正的司法实践。读者常因作者的叙事技巧而代入梁山好汉的视角,继而憎恶黄文炳,质疑官府。但若从政治判断与法律适用的双重维度分析,不难发现,黄文炳固然有害人之举,但并非如宋江所说的“无中生有”,蔡九固然听信黄文炳的分析,断案也有瑕疵,但整体仍在宋代司法框架之内。

  《水浒传》本就是一部充满矛盾与复杂性的小说。经典的复杂性决定了阐释的开放性,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解读,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阐释。正所谓“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培养转深沉”,法眼看水浒,既是旧学商量,以个案探究水浒到底讲不讲法,也是新知培养,深化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关系的认识。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责任编辑: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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