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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虚假催收让担保人背债?再审检察建议促法院撤销原判并作出司法惩戒
时间: 2026-09-20 10:19   作者:徐日丹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9月20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徐日丹)一场捏造出来的“催债”,凭空制造出数百万的担保债务,让保证人贺某接连输掉两场官司。当原审判决认定贺某要承担巨额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看似尘埃落定之时,检察机关深挖刑事案件线索,撕开虚假陈述的面纱。9月20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三批)》,以检察监督捍卫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底线。

  2014年1月23日,湖南某中药饮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华借款160万元。同年3月27日,胡某华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法院起诉湖南某中药饮片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同年11月12日,该公司与胡某华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总额为190万元,分三年还清,贺某在《借款协议》上作为担保方签字。同年11月24日,法院根据该《借款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因贺某不是该案当事人,故该民事调解书未涉及贺某的保证责任。

  自2014年1月开始,湖南某中药饮片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向陈某借款。2014年11月8日,该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80万元,分三年还清,贺某亦在《借款协议》上作为担保方签字。

  2019年11月,胡某华、陈某分别将贺某起诉至湖南省衡南县法院,要求贺某偿还为湖南某中药饮片公司担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达到胜诉目的,胡某华、陈某伙同他人虚构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贺某催收债务的事实,意图证明已经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贺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贺某均提出抗辩理由,认为证人作伪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债权,保证期间已过。衡南县法院未采纳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贺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判决贺某向胡某华偿还借款本金169万元及利息,向陈某连带清偿本金475.0492万元及利息。贺某不服,均对上述两起案件提出上诉,二审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贺某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2023年,衡南县检察院在办理胡某华、陈某等4人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中,发现胡某华、陈某等4人在2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作虚假陈述,并据此胜诉。鉴于这2起民事案件均已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遂将线索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后上报至衡阳市检察院。

  衡阳市检察院依职权受理后,从三个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阅所有相关民事案件的一、二审卷宗,查明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二是询问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查明借款情况及贺某为两个《借款协议》提供保证的事实。三是调阅刑事侦查案卷,核实胡某华、陈某恶意串通欧某华、谭某共同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统一口径捏造了“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四人坐在某茶楼进门右手边第一个卡座喝茶,胡某华、陈某当面向贺某催收了债务”的虚假事实。

  衡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胡某华、陈某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贺某承担保证责任,贺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胡某华、陈某等人虚构对贺某催收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贺某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损害了贺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据虚假陈述作出判决错误,应当再审。2023年10月13日,衡阳市检察院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建议法院对胡某华、陈某等4人伪造重要证据、陈述虚假事实的行为予以司法惩戒。

  2024年5月20日,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免除贺某案涉的保证责任,同时对胡某华、陈某等4人分别作出1万元、2万元不等罚款的司法惩戒。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据制度上的直观体现是如实作证,只有诉讼参与人依法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才能正确定分止争,及时化解矛盾。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歪曲事实真相,不但严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司法权威,还会引发不断的申诉、上访,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发现债权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据此作出错误判决的,应当依法监督,促进民事诉讼活动依法、有序开展,引领社会诚信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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