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刑事庭审中,使用专门制作的视频辅助还原犯罪事实的做法屡见不鲜。检察官将零散的证据串联整合,形成相对完整的事实,用视频的方式直观呈现案件经过、前因后果和现场细节,有效提升对复杂案情的认知效率。随着AI生成视频技术的普及,AI视频(本文仅讨论用于案情重建、直观示意上的AI视频)在刑事庭审中的应用日益增多。
从工具属性来说,AI视频与传统视频辅助指控的功能是相同的,与多媒体示证将各种证据分门别类予以规范呈现的做法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为了帮助法官快速厘清证据逻辑,从而有效形成对犯罪事实的内心确信。针对证据种类繁杂、证明要点零散、作案环节多等复杂案件,检察官可借助该类可视化示证方式搭建“逻辑的脚手架”,降低事实论证与法律推理的理解门槛,优化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庭审效果。
随着技术应用的迭代升级,此类可视化示证方式已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效果。传统多媒体示证虽然画面写实、叙事完整,但直观性与连贯性相对较弱,展示的信息仍需通过大脑的思维转化才能被吸收和理解,法官能够清晰区分证据原件和加工展示的材料,基本不会干扰案件的公正裁判。与之不同,AI视频具备极强的直观真实感,容易对裁判者形成心理锚定,深度影响案件后续的审查判断,进而形成偏离客观事实的认知。
目前,不少人对AI视频示证的潜在风险缺乏正确认知,认为AI视频所带来的认知偏见能够完全克服。近年来,域外多项司法判例均以AI视频存在过度引导、情感干预、误导事实认定的风险为由,限制AI视频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不当影响。当前,AI技术大幅降低视频制作的门槛,AI视频示证在庭审中的应用或将成为司法常态。鉴于AI视频对法官的事实认定产生显著影响,如何准确认定和规制AI视频示证,是当前亟待厘清与解决的司法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五点看法:
第一,态度层面,理性包容对待AI视频示证。AI视频示证是新型的庭审示证和论证方法,既能够辅助检察官高效开展事实指控、犯罪证明和法律推理,也可以供辩护方用于辅助开展辩护工作。因此,不能因其存在潜在风险就“一刀切”禁止,而应当对其科学规制,充分发挥其司法辅助价值。
第二,法律层面,明确AI视频不是法定诉讼证据。庭审中展示的AI视频,是检察官基于在案证据梳理、归纳后制作的认知演示模型,用以呈现公诉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属于庭审演示材料或诉讼辅助资料。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其内容不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记录”,而是对在案证据的呈现“二次演绎”。
第三,效果层面,AI视频不具备完全客观真实性。在AI视频制作过程中,必然融入制作者的证据筛选、逻辑补全和认知加工,将零碎的事实整合为连续的动态画面。比如,在仅有被告人出现在A点、B点证据的情况下,AI视频很可能默认被告人在两点间的连续行动轨迹,而忽略被告人中途可能去了第三个点位的事实。就现有技术而言,AI视频不可能做到完全还原案件事实,必然存在细节疏漏、认知偏差。这些带有偏差的AI视频会给司法判断带来较大干扰,从而造成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结果,因此,亟须建立专门的司法规制标准予以约束。
第四,实践层面,AI视频的播放时机需根据内容决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9条的规定,公诉人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针对单个证据(如鉴定意见)制作的AI视频,可以在出示对应证据时同步播放,便于对该证据进行质证。针对庞杂零散的多项证据组合而成,用于还原案件全貌的综合性AI视频,因其不属于法定证据,不具备可质证的属性,难以直接判别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中,该类证据可在法庭辩论阶段初期、发表公诉意见前播放,将其作为对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的辅助阐释资料,服务于公诉意见的论证。
第五,规制层面,构建内容、形式、程序三重保障体系,规范AI视频庭审适用。一是完善内容实质保障。可制定专门的法庭AI视频制作规范与流程,确保视频内容尽可能与客观事实相符,避免出现关键事实、关键细节的偏差。二是强化视频形式的保障。庭审上播放的AI视频,不仅要符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标识要求,还需强化差异化风险提示。可通过放大标识字体、高亮警示色块、增设专属片头说明或者由检察官当庭宣读等方式,披露生成工具和参数、提示词底稿、所依据的证据清单等,弱化锚定效应带来的认知偏差。三是增强法律程序性保障。优化刑事庭审配套程序,将AI视频播放相关事项纳入庭前会议,充分保障辩方庭前知悉权;建立AI视频生成过程入卷备查机制;增设辩护方质疑AI视频相关属性的专门程序等,全方位规范AI视频司法适用。
(作者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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