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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时间: 2026-09-21 09:57   作者:李英 王秀梅  
新闻来源:正义网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地实施、“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已成为衔接司法保护全流程、统筹“四大检察”职能的重要工作机制。从实践发展看,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机制逐步成熟、办案质效持续提升、协同保护格局初步形成。为契合科技创新主体的多元化司法需求,护航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应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守正创新,构建职能科学、运行规范、业务专业、机制创新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体系,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存在的问题

  当前,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仍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难题,主要体现在专业化建设、技术支撑、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制约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方面,专业化建设不足。目前,还有部分检察院没有设立独立的办案机构,专业化办案架构尚未全面成型。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性、复合型特点突出,对办案人员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但多数检察人员仅具备法学专业背景,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技术领域的底层逻辑掌握不足,难以精准研判技术密点、侵权原理、技术特征等核心技术事实。同时,检察机关已聘任的技术调查官专业领域覆盖面有限,缺少人工智能、数字版权等前沿产业对应的技术人才,无法适配新兴领域案件的技术需求。

  技术事实查明方面,司法技术支撑存在短板。技术事实认定是知识产权案件定性、责任划分、精准裁量的重要环节,但检察机关自行查明技术事实的能力不足。同时,外部技术支撑力量不够,非公知性鉴定普遍采用“文献检索+专家意见”模式,检索范围难以覆盖全球专利数据库、开源代码平台等技术渠道,导致鉴定意见存在片面性;部分鉴定意见缺乏严密的技术论证逻辑,结论说理不充分,导致检察官难以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实质审查,影响案件精准办理。

  法律适用方面,适用标准不协调导致法律评价冲突。由于立法目的、价值追求不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对部分关键法律概念的界定存在差异。例如,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刑事法律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民事法律对“秘密性”的认定标准更为宽松。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6G通信、量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衍生出AI训练数据的著作权侵权、新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判定等新型疑难问题,现有法律依据、裁判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给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带来极大挑战。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完善路径与对策建议

  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需要以专业化建设为基础、以技术支撑为保障,完善法律适用标准,推动履职模式从“形式融合”向“实质融合”转变。

  优化职能机制,建强专业化履职队伍。按照“上下贯通、集中统一、职能融合”的原则,优化各级知识产权检察机构设置,明确职能配置标准。推动省级、地市级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集中统一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实现归口办案、专业履职。构建分层级复合型人才梯队,夯实专业能力基础。在全国、全省范围内选拔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业务骨干,组建和持续建强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实现人才集中调配、精准使用。强化实战化专业培训,邀请法学专家、行业技术专家、优秀办案检察官开展专题授课,重点讲解专利、商业秘密、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技术基础知识,传授商业秘密密点认定、侵权金额计算、取证规范等实务技能,提升办案人员专业履职能力。

  完善多元化技术支撑体系,破解技术事实认定难题。优化技术调查官队伍,选拔涵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重点技术领域的专业人才,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检察技术调查官人才库;进一步明确技术调查官的岗位职责、履职流程、意见采信标准,规范技术辅助办案的全流程。邀请科研院所、头部科技企业、行业协会的技术专家,组建行业专家咨询库,为前沿技术类案件提供专业技术研判意见。探索建立技术鉴定机构动态评价机制,规范鉴定流程,统一鉴定标准,提升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权威性和说理性。建立技术意见实质审查机制,督促检察官结合在案证据,对技术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

  出台类案办案指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聚焦民行刑法律适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可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不同诉讼程序中“相同商标”“商业秘密”“在先使用抗辩”等核心概念认定规则,厘清民行刑法律适用边界。细化新兴领域案件办案规则,针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系统梳理新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难点,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权利归属、侵权认定、技术事实审查要点,统一裁判尺度。建立跨部门业务磋商机制,检察机关可会同审判机关、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研判疑难复杂案件,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类案共同探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发展图景

  立足“十五五”时期发展要求,对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前沿,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体系将朝着专业化、国际化、现代化的方向纵深发展。

  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接轨国际司法标准。建立健全专门的执法司法制度体系,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案件管辖、证据规则、责任边界作出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可加强跨境司法协作,学习域外跨境取证、跨境追赃等经验,提升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效能。重视专业建设与社会协同,打造专业化司法队伍,吸纳行业协会、头部企业等参与共治,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企业线索优势、专业机构法律服务优势,形成政府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企业规范的复合型治理模式。

  适应数字时代技术变革,聚焦全链条保护。推动履职端口前移,实现从“被动办案”向“主动预防”的转变。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聚焦网络侵权高发的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数字资源交易平台等,梳理行业侵权风险规律,针对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系统性监管漏洞,向行政机关、相关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行业规范监管机制。聚焦新兴产业保护需求,拓展履职保护范围。从传统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保护,向人工智能、大数据、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未来产业等新领域延伸,重点保护具有高价值、前沿性、影响产业安全的核心技术。加强沟通协作,升级治理模式。以“府检联动、法检协同、跨区域协作、社会参与”为主要抓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技术专家常态化会商沟通机制。

  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体系。立足我国检察制度特色、产业发展现状与国家战略部署要求,构建“以法律监督为本质属性、‘四大检察’融合为职能基础、程序贯通为运行核心”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体系。通过制度机制创新,推动“四大检察”在价值理念、工作目标、业务规范等层面深度融合。健全检察办案协作机制,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跨业务条线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重大疑难案件开展综合研判;完善典型案例发布机制,为司法办案提供实践指引。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涵盖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环节。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深化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为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贡献坚实检察力量。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25年度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疑难问题研究”(课题编号:GJY2025D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朱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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