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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办案故事丨他去洗浴中心不是为了洗澡
时间: 2026-09-22 09:4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办案检察官讨论案情。

  涉嫌贩卖毒品的周某到案后,从始至终“零口供”,坚称自己无罪,但其为何会出现在交接毒资的宾馆?在办理周某贩卖毒品案时,我带着这个疑问一步步抽丝剥茧,以有力证据戳破周某的辩解,最终周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2023年12月,我院辖区基层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周某涉嫌贩卖毒品案,面对“零口供”的周某,基层院对案件后续能否顺利起诉、判决,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存在分歧意见。因周某是我院办理彭某、曾某、李某贩卖毒品案时追诉到案的漏犯,侦查终结后周某将通过基层院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基层院就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征求我院意见。

  2022年8月15日晚,彭某、曾某、李某采取“钱货分离”的方式向吴某贩卖冰毒近500克,彭某、曾某在宾馆收取毒资,李某开车到指定地点取得冰毒并交给吴某指定的接货人。曾某供述他们贩卖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近500克冰毒是由周某提供的,并且有证据证明周某在毒品交易时段出现在交接毒资的宾馆,其与曾某在交接毒品的时段有频繁的通话。经综合研判,我院认为周某贩卖毒品案基本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标准,且批准逮捕更有利于后续侦查,基层院根据我院指导意见对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周某否认自己参与贩毒,对于为何会出现在彭某等人收取毒资的宾馆,其辩解是到宾馆洗浴中心洗澡。虽然周某被批准逮捕,但因其不认罪,侦查一时陷入僵局。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通过基层院商请我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我全面审查了从周某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片段可以判断其应该是职业毒贩,近年来虽未因涉毒犯罪被判刑,但不能排除其在经常居住地尚有未被查处的涉毒犯罪事实。

  于是,我院向周某经常居住地检察院发出请求协助公函,说明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情况,并请该院协助查询近年办理的毒品案件有无与周某有关。很快有消息传来,在该院办理的段某贩毒案中,提供毒品的上线人员、绰号等信息与周某完全匹配,且贩毒行为发生的时间距本案不到两个月。我通报情况后,侦查人员立刻赴该地调取证据,段某成功辨认出周某。周某贩卖毒品给段某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证明我们对周某是涉毒人员的基本判断完全正确。

  周某去宾馆究竟是不是去洗澡?如果不是去洗澡,他做了些什么?我建议侦查人员朝着这个方向进行调查。侦查人员通过前期调取的监控视频,找到了宾馆洗浴中心的服务员赵某。赵某证实周某以前曾到洗浴中心消费过,但这次来并未洗澡而且很快就离开了,离开后还打电话让其帮忙查看酒店的监控视频,确认当时有没有警察。此时,负责收取毒资的彭某已经被侦查人员控制。显然,周某去洗浴中心是为了查看出了什么状况。

  2024年4月,上述两方面的证据取证完毕后,公安机关将案件通过基层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我反复观看在案的监控视频,并结合两次讯问已服刑同案人李某掌握的细节,将李某与吴某一方交接冰毒的时间锁定在案发当天22时7分至22时20分之间。经审查最终查明,在这13分钟里,李某先去找冰毒没找到,便打电话问彭某,当时彭某与曾某在一起,得知情况后,曾某拨打了一个神秘人的电话,并把手机和彭某的手机放在一起,让李某与神秘人直接对话,李某根据神秘人的指引成功拿到冰毒。通过调取通话记录,发现曾某那个时段的电话全是打给周某的,与曾某的供述完全印证,因此,那个给李某指引冰毒位置的神秘人只能是周某。综合在案的间接证据,已足以认定周某确系冰毒的提供者。经我院提起公诉,尽管周某在庭审中依然不认罪,但面对证据难以自圆其说,也难以对我院的指控形成有效反驳。2024年11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5年1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理“零口供”毒品犯罪案件,要勇于迎难而上,围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积极履职。要高度重视侦检协作,高质效引导侦查取证,结合案件本身的情况拓展侦查方向,逐步揭露隐藏的情况,挖掘案件的真相。细节决定案件的走向,让案件取得关键性突破的,有可能是毫不起眼的一份证据,更有可能是案件中一个不同寻常的细节。

  (口述人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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