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婚房出资装修是常见的行为。可当小夫妻的婚姻破裂,这笔装修款算借款还是赠与?父母能否要求子女返还?
亚某、麦某夫妇是木某的父母。2022年,木某与男友米某筹备结婚,米某名下有一套婚前个人房产,但暂无资金装修。应男方家庭提议,亚某夫妇与装修工人签订装修协议,出资14.1万元对该套房屋进行全房装修,工程于当年年底完工。
2022年6月,木某与米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23年10月,二人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木某离婚后,亚某、麦某认为这笔装修款是为二人垫付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将米某、木某共同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14.1万元装修款。
庭审中,米某提出,该笔装修款是亚某和麦某对二人结婚的无偿赠与,财产权利已随装修完成转移,且不存在可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木某认可父母出资的事实,也认可款项属于垫付性质。
本案的焦点,在于装修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家庭亲属关系和出资背景来看,父母在子女筹备结婚期间,为子女的婚房出资装修,通常属于基于亲情的无偿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装修早已完工,装修物已成为房屋的附合部分,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二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赠与的目的已实现。同时,本案不存在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亚某、麦某主张装修款是垫付的借款,就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约定过还款事宜。但亚某、麦某仅能证明自己出资装修的事实,无法提供借条、还款承诺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过还款约定,米某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亚某、麦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定案涉装修款属于亚某、麦某对二被告的赠与,亚某、麦某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亚某、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亚某、麦某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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