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江西官方通报“渣土车撞倒母女3人致1死2伤”:司机超载且未让同向行驶的直行车先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时间: 2026-09-28 16:13    
新闻来源:江西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官网

  9月26日,江西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官网公布赣州蓉江新区“2026·8·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8月1日15时04分许,在赣州蓉江新区平安大道与荷花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经调查认定,赣州蓉江新区“2026·8·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朱×,驾驶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忽视行车安全,在右转弯过程中,未让同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与邹×红驾驶的超员及改装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8月1日14时50分许,朱×(穿着绊带式皮凉鞋)驾驶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赣州蓉江新区滨江路隧道西侧绿地工程工地出发,然后途经稀土大道一佳辰路一平潭路一平安大道一事发地。

  14时55分许,邹×红驾驶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搭载:吴×青、吴×衿,驾驶人及乘车人均未佩戴头盔)从赣州蓉江新区保利和府出发,然后途经平安大道一事发地。吴×衿乘坐电动自行车后座位置,吴×青蹲坐于电动自行车前脚踏板位置。

  15时04分许,朱×驾驶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赣州蓉江新区平安大道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荷花路交叉路口处,在右转弯驶入荷花路过程中,车辆右前轮与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直行由邹×红驾驶的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前左侧部接触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倒地、吴×衿被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后轮碾压致当场死亡、邹×红及吴×青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8月1日15时09分许,赣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122报警称:赣州蓉江新区平安大道发生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报警人朱×驾驶赣BQ××18号货车与赣BV××456号电动车相撞,有人员受伤,已通知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派区交管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处置。15时17分许,大队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勘查。16时45分许,现场处置完毕,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6年8月1日15时19分许,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初步检查与紧急处置,吴×衿因伤势过重,由现场急救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认定为当场死亡;15时30分许,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将邹×红、吴×青迅速转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文轩院区接受进一步救治。

  目前,两名伤者伤情稳定。事发后,属地、妇联等部门进行慰问安抚,组织涉事企业与家属沟通协商,协调心理老师进行心理疏导。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门开展相关领域问题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事故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立即启动了应急事件处置预案,本次事故响应及时,现场组织严密,救援处置得当,救援安全有序,事故信息报送及时。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朱×,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邹×红,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员违规行驶,依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温×斌,赣州亚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队长兼安全员,组织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月×剑,赣州亚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付×,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滨江路隧道西侧绿地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组织本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对运输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对建筑渣土外运相关审批手续、出场装载管控缺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5.熊×阳,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滨江路隧道西侧绿地工程安全员,作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不到位,对建筑渣土运输作业安全检查存在疏漏,对运输单位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赣州亚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进

  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履职问题,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高文雯]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检察日报App
网聚正义端看世间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6423033
中检报业
品牌推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