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记者9月2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叶栋槺(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叶栋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栋槺利用担任原贵州省城乡规划院副总工程师、规划设计三所所长,党委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自行保管或安排他人保管的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叶栋槺 资料图
贪欲膨胀
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26年2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叶栋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7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叶栋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叶栋槺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影响力为其近亲属谋取人事利益;廉洁底线失守;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相关数据核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贪欲膨胀,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接及项目验收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叶栋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叶栋槺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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