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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境犯罪治理的机制与实践
时间: 2026-10-15 07:31   作者:叶斌 杨昆灏  
新闻来源:正义网

叶斌 

  环境犯罪具有较强的跨境属性。在欧盟,犯罪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以及行为人所在地可能分属不同的成员国,由此使得成员国之间的刑事管辖、跨境取证和案件协同面临诸多挑战。近年来,欧盟不断完善环境犯罪领域的立法和跨境司法合作机制。2024年生效的欧盟《环境犯罪指令》在扩大环境犯罪规制范围、强化刑事责任的同时,引入了成员国跨境刑事管辖、跨境调查以及司法合作等机制。与此同时,欧盟另行通过企业可持续性尽责和产品监管等规则,将市场经营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延伸至跨国供应链。本文以欧盟相关立法和司法合作机制为研究对象,梳理环境犯罪刑法规制、跨境刑事管辖、司法合作以及供应链环境治理等问题,以期为我国涉外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提供比较法视角。

  欧盟通过新的《环境犯罪指令》,完善环境犯罪刑法规制

  2024年4月,欧盟通过新的《环境犯罪指令》,取代了自2008年生效的《环境刑法保护指令》。与此前规则相比,新的《环境犯罪指令》扩充了刑事规制的环境犯罪类型,强化了刑事责任规定,同时细化了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标准。

  首先,该指令扩大了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与2008年指令相比,新指令将环境犯罪行为由9类增加至20类。除污染排放、废物处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原有领域外,新指令还将非法船舶拆解、非法取用水资源、严重违反化学品和汞管理规定,以及将违反欧盟反毁林规则的相关商品和产品投放市场或者出口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其次,该指令扩张了环境犯罪责任主体的范围。环境犯罪的责任主体不再局限于自然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人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该指令,对实施环境犯罪的法人,除罚金外,还可以适用恢复环境、赔偿环境损害、限制获得公共资金或者撤销相关许可等处罚措施。

  再次,该指令细化了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条件。对于部分环境犯罪,指令区分故意和严重过失,并将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结果纳入犯罪构成要件。对于造成生态系统或者栖息地毁灭,或者造成广泛且实质性的、不可逆或者长期的环境损害的行为,指令专门设置了更为严重的犯罪类型,并引入了更高层级的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环境犯罪指令》旨在协调成员国国内环境犯罪刑法规则,并不替代成员国国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是在欧盟层面确立环境犯罪刑事规制的共同最低规则,再由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完成转化实施。

  明确跨境环境犯罪刑事管辖,协调多国案件办理

  在确立成员国环境犯罪共同刑法规制规则的基础上,《环境犯罪指令》专门针对跨成员国环境犯罪,设定刑事管辖、案件协调和跨境调查规则,并要求成员国协同开展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在管辖规则方面,该指令原则上以犯罪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船舶或者航空器登记地以及行为人国籍等作为确定刑事管辖权的连接因素。成员国应当对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犯罪,以及发生在本国登记船舶或者注册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确立管辖权。如果相关的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在本国境内,或者行为人为本国国民的,该国同样应当行使管辖权。

  在此基础上,成员国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境外实施的环境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如,犯罪行为人在本国具有惯常居所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在本国设立的法人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针对本国国民或者惯常居民的,或者犯罪行为对本国环境造成严重风险的,成员国可以决定对相关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并应当通知欧盟委员会。

  当同一犯罪可能同时属于多个成员国管辖时,容易产生管辖权冲突。对此,《环境犯罪指令》要求相关成员国协商确定负责刑事诉讼的成员国;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依照欧盟有关法律规定将有关事项提交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署。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署则根据成员国主管机关的需要,为平行程序、管辖权冲突以及案件移送提供协调和业务支持。在跨境调查和证据取得方面,成员国主管机关可依照相应司法合作机制实施调查,包括组建联合调查组开展共同调查,或者通过欧盟调查令请求另一成员国实施调查措施、调取证据。

  除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署外,欧洲刑警组织、欧盟检察署(EPPO)和欧盟反欺诈办公室也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协作。其中,欧洲刑警组织主要提供警务信息和情报分析支持;欧盟检察署和欧盟反欺诈办公室则主要在涉及欧盟财政利益等属于其法定职权的领域发挥作用。

  环境监管规则向全球供应链延伸,第三国企业也可能受到欧盟规则影响

  除了完善环境犯罪刑法规制和跨境司法合作机制外,近年来欧盟还陆续出台环境尽责和产品市场监管等规则,将环境风险治理延伸至全球供应链。根据欧盟的尽责规则,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不仅涉及自身经营活动,还延伸至其子公司、附属实体和供应商等业务伙伴的相关活动。虽然欧盟环境保护标准并不直接适用于境外第三国企业,但可以通过全球供应链的传导机制产生域外效应。对于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在欧盟境外的第三国企业,只要向欧盟提供产品或者参与涉及欧盟市场的供应链,就可能受到欧盟环境监管规则的影响。

  2024年通过的《公司可持续性尽责指令》是欧盟层面重要的供应链尽责立法。该指令要求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识别和评估自身经营活动、子公司以及业务伙伴活动中的实际或潜在人权和环境风险,并采取预防、减轻和补救措施。违反尽责义务的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欧盟针对特定产品建立了专门的供应链环境监管规则。《欧盟反毁林条例》针对牛、可可、咖啡、油棕榈、橡胶、大豆和木材等商品及其衍生产品,要求相关经营者在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者从欧盟出口前履行尽责义务,识别和评估产品可能涉及的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风险,并禁止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若相关行为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在符合《环境犯罪指令》及成员国刑法规定的情况下,还可能构成环境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过环境犯罪立法和供应链监管立法,欧盟将环境保护、气候等非经济目标纳入经贸规则,并借助全球供应链扩大相关规则的域外效应,呈现出跨境环境监管穿透性。

  欧盟环境犯罪治理呈现专业化、全流程发展趋势

  环境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确定非法排放造成什么程度的污染、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某项生产活动是否造成严重生态损害,通常需要环境科学、化学、生态和工程等专业知识的支撑。对此,《环境犯罪指令》要求成员国为承担环境犯罪识别、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责的主管机关提供必要的人员、财政、技术和科技资源,并加强相关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同时,成员国还应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其他参与环境犯罪调查和诉讼的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以提升环境犯罪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这种专业化要求也体现在具体行业的环境监管中。例如,欧盟《电池法案》要求相关经营者针对电池生产所涉及的特定原材料建立尽责体系,识别和评估供应链中的社会和环境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企业留存的相关供应链信息、风险评估材料和第三方验证报告,也可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履行环境尽责义务的重要依据。

  欧盟环境犯罪治理正逐步呈现全流程、链条化特征。环境犯罪治理不再局限于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刑事追责,逐步向事前风险识别、事中行政监管延伸。特别是通过欧盟《公司可持续性尽责指令》等供应链立法,环境风险预防和管理进一步前移至企业经营及供应链环节,并与行政监管、刑事追责等相互衔接,使环境治理形成从风险预防、过程监管、损害补救到责任追究的完整治理结构。

  总体而言,欧盟环境犯罪治理呈现出欧盟规则协调与成员国具体法律实施相结合、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相互配合的制度特征。尽管欧盟不存在统一的环境刑事司法体系,但通过共同立法协调成员国之间环境犯罪的基本刑法规则和管辖权规则,并依托欧盟跨境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实现跨境司法协作,提升了跨境环境犯罪案件的协调应对能力。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主任,欧洲大学学院(EUI)法学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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