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度筑牢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屏障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10月16日,在2026年全国“敬老月”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办案成效。老年人如何识骗防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这批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今年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30周年,此次最高检公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有哪些特别的考虑?
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之际,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主要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新形势新要求,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扎实做好新时代老年人权益保障检察工作。具体有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党中央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定为国家战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是紧扣敬老月主题,积极回应老年人急难愁盼。今年全国“敬老月”的主题是“强化权益保障 守护银龄安全”,此次发布的9件典型案例涵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追索赡养费用、整治私域直播、规范养老机构监管、维护老年人社会保险和就业权益等重点领域,充分展现“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办案成效,彰显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坚持以案释法,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老年人看得懂、记得住的法治警示,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识骗防骗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尊老敬老护老的法治氛围。
三是总结司法实践,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伴随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养老服务纠纷与新型涉老侵权问题交织叠加,对检察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案例发布,旨在总结司法实践、细化法律适用,以鲜活案例阐释法律精神,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以检察力量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保驾护航。
二、近年来,检察机关是如何以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为抓手,有力推进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
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我国已进入人口结构老龄化快速加深阶段,养老机构安全风险、老年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受侵害等问题,成为当前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痛点。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制发“十一号检察建议”,聚焦养老机构安全监管,推动健全行业监管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各类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风险隐患,这也是检察机关践行检护民生,依法守护老年群体晚年幸福的重要制度载体。各级检察机关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把“十一号检察建议”各项要求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多维度筑牢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屏障。
一是坚持依法精准惩治涉老相关犯罪,牢牢守住老年人安全底线。各级检察机关聚焦养老领域突出风险,依法从严惩治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利用养老机构的名义实施的集资诈骗、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因责任主体管理缺失、履职疏忽引发的安全事故类犯罪,厘清事故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精准界定相关主体责任,通过高质效办案筑牢老年群体人身与财产安全防线。
二是强化综合履职,全链条落实老年群众权益保障。对养老领域犯罪案件依法开展刑事追诉的同时,同步做实受害群体权益救济工作,推动受损权益得到实质性化解修复,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医疗处置、善后安抚等工作,跟进推动民事赔偿落地执行,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托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针对养老服务运行中暴露出的服务保障、设施安全等问题开展监督,推动纠正侵害老年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把权益保护贯穿案件办理全流程。
三是深化行检联动,聚力推进养老领域源头治理。各地检察机关不止步于个案办理,更着力破解行业共性风险,主动加强与民政、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结合本地养老行业实际,健全会商研判、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推动压实养老机构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督促完善消防设施运维、建筑安全改造、内部管理制度,推动问题由个案整改向行业系统治理延伸,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良好成效。
养老安全牵系国家发展大局、亿万百姓福祉与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将抓实抓细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持续优化老年群体检察保护机制,以检察履职主动作为,为国家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三、当前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案件多发频发,检察机关在守护老年人“钱袋子”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对老年人保护好“钱袋子”有哪些建议?
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当前,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投资陷阱、收藏品骗局等多发频发,且日益呈现团伙化、链条化、网络化等特征,上下游黑灰产滋生蔓延,严重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对此,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全面充分履职,以实际行动维护好老年群众“钱袋子”。一是加大惩治力度,切实发挥刑罚震慑效应。检察机关聚焦老年人易受骗重点领域,依法全链条惩治打着康养服务、投资理财等旗号的各类金融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相关黑灰产,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二是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尽最大努力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办案中,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和犯罪数额,全面清查涉案人员财产线索,依法及时追缴转移隐匿的涉案资金。依法提出罚金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量刑建议,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利。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把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是否从宽的重要考量,督促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退赔。三是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协同开展综合治理。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还结合办案,分领域、分行业加强类型化案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老年人财产犯罪所反映出的社会治理的深层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通报情况、强化协作,从源头上促进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如四川成都检察机关针对养老诈骗高发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在全市部署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四是加强法治宣传。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全国反诈宣传月活动,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推动法治宣传进社区、进超市、进公园、进广场、进家庭、进老年人活动场所。最高检公众号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栏、反诈进行时专栏定期发布预防宣传作品,持续为老年人提供“可听、可看、可学、可用”的沉浸式、体验式法治宣传服务,提高老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在此,也提醒各位老年朋友,一是树立理性养老消费观念,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认清“高收益无风险”“保本稳赚”都是诈骗或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话术,警惕“亲情关怀、共情式营销”套路,切莫因小恩小惠陷入骗局。二是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银行卡、支付账户及手机验证码,不向他人泄露账户密码、生物识别信息,不随意点击陌生网络链接、扫描来历不明二维码,不按陌生来电指引进行转账汇款、储蓄、理财、保险等金融业务。三是遇到可疑情况,第一时间与家人沟通核实,也可以向社区居委会、属地派出所、正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咨询。一旦发现被骗或参与项目涉嫌非法集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妥善保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宣传材料、合同协议等证据,主动配合调查取证。
四、近年来,涉老年人赡养纠纷等民事案件呈多发态势,能否介绍一下2026年检察机关涉老年人民事支持起诉的机制建设情况?
民事检察厅负责人:新时代新征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作出“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重要部署。保障当事人依法有效行使诉权是落实上述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为保障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依法有效行使诉权,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其中2023年受理101378件,支持起诉77260件;2024年受理82410件,支持起诉61571件;2025年受理60852件,支持起诉42062件。随着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发展,制度供给不足问题逐渐显现。各地对支持起诉对象、范围、案件类型、工作流程和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中的职能定位等存在不同认识,导致一些地方支持起诉案件类型不一致、诉讼程序不统一。为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十六条,分为总则、检察机关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衔接机制与社会治理四个部分。其中,《意见》第四条规定,老年人因追索扶养费、赡养费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第五条规定,老年人等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记入笔录。第六条规定,检察机关与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共同做好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根据第八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工作内容包括为老年人等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申请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依法调取相关材料等。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可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方式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进依法行政,服务保障民生。《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依法有效行使诉权,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不断完善。
五、请问检察机关是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下一步行政检察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有什么举措?
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共同责任。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聚焦老年人核心需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检察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执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老年人安享晚年筑牢法治屏障。
一是依法办理涉老年人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聚焦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养老保险待遇、养老服务监管等老年人急难愁盼,加强行政检察履职办案,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比如,此次发布的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超龄劳动者淦某生工伤保险待遇案,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认为淦某生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聘用关系,应当依法享有工伤保障待遇,遂提出抗诉,并推动双方达成补偿协议,促使问题及时解决,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深入推动涉老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针对一些程序空转、历时长久、老年人难以承受讼累的行政案件,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司法救助、促成和解等方式,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比如,此次发布的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朱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案,检察机关经查阅相关档案材料,能够证明朱某某存在14年连续工龄,符合国家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协同法院、人社部门推动用人单位与其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相关养老金差额损失,促使历时9年争议得以化解。
三是持续深化涉老专项监督活动。在总结去年行政检察助力全国“敬老月”活动、深入推进社保领域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强化行政监督履职,与有关部门合力健全完善老年人权益联动保护机制。同时加强以案说法,开展检察官讲故事、播放普法小视频等法治宣传,营造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依托“敬老月”和社保领域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持续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围绕养老保险缴纳与发放、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适用、养老服务等领域,重点关注普惠养老、长期照护等新领域可能出现的行政监管问题,强化涉老年人权益保障,同时坚持个案监督和系统治理相结合,以高质效行政检察监督,全方位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六、一些涉老侵权损害了老年群体的公共利益,请问检察机关是如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应对这一类问题的?下一步将如何持续发力?
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托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无障碍环境建设、反电信网络诈骗、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聚焦侵害众多老年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积极稳妥开展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守护银龄安康。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私域直播虚假宣传、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等重点问题,积极回应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安全、平等、充分、便捷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的需求,精准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如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针对私域直播虚假宣传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邀请具有行业知识的老年“益心为公”志愿者辅助调查,破解私域直播案件取证困境。二是注重协同共治。检察机关加强与民政、市场监管、人力社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主动向老龄协会等群团组织问计问需,同时邀请老年人代表参与案件整改评估,保障监督效果。如贵州省织金县检察院加强与群团组织协作,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辅助调查,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无障碍坡道整改标准进行专业阐释,支撑诉讼主张,推动乡镇敬老院无障碍设施问题全面整改。三是强化源头治理。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针对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存在的应建未建、配建不达标、擅自变更用途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出台机制文件,助力健全从规划配建到移交运维的全链条监管机制。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将老年人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彰显了我国以法治方式强化人权保障的决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民生福祉的高度关切。下一步,我们将全力配合立法机关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法审议工作,助力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不断凝聚老年人权益保护合力;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持续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加大典型案事例宣传力度,增强老年群体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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