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10月15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在黑龙江哈尔滨召开。会议聚焦“提质效”这一主题,不仅深刻回答了上述问题,也为下一步案件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2026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全面推进案件集中管理15周年。从2014年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打基础”,到2021年第二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建机制”,再到本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提质效”,三次会议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发展脉络清晰呈现。
此次会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科学管理体系,更好发挥检察管理对检察工作的正向推动作用,以高水平管理保障高质效办案,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每一个高质效案件,既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这是与会人员在讨论中最常被提及的一句话。大家普遍认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必然要求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
深刻认识新时代新征程
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0月15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在黑龙江哈尔滨召开。
“案件管理工作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会议指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检察管理质效的必然要求。
回望15年历程,与会人员感触颇深。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湖南大学教授谢佑平从律师阅卷的变迁谈起自己的切身体会:“以前律师阅卷要找承办人手抄、拍照,很费时费力。现在到检察院的窗口,几分钟就搞定了。”他认为,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与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密切相关,在整个中国刑事司法制度里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张巧良、梁代华,全国政协委员赵坤宇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张巧良用“质检枢纽”四个字概括案管工作的定位。他说,以高水平案件管理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制度安排,也是检察机关实实在在守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佳木斯市委会主委赵坤宇从基层实践中看到了案管工作的另一面。她举例说,佳木斯市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获评最高检2025年度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为上海的律师办理线上阅卷,打通异地律师阅卷“最后一公里”。在她看来,案件管理既是办案质量的内部关口,也是司法为民、检务公开的前沿窗口。
15年持续探索,案管工作从有到优,不断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正是为了更好保障高质效办案。这一判断,在与会人员中形成共识。
准确把握
案件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工作,必须置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谋划推进,置于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中通盘考虑。”会议提出新时代新征程案件管理工作必须准确把握的六个基本要求:坚持基本价值追求,遵循司法活动规律,突出检察管理特点,完善全面管理模式,健全科学管理体系,正确处理案件管理与其他管理之间的辩证关系。
六个基本要求中,“坚持基本价值追求”居于首位。最高检党组明确,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会议提出,这同样是案件管理的基本价值追求。
“遵循司法活动规律”被与会人员反复提及。会议指出,不同于企业经营中产品标准化、产能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等特征,司法活动重在实事求是、严格依法,案件数量实际多少就是多少,监督规模客观多大就是多大。最高检检察案件管理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雷注意到,这是最高检会议首次触及案件管理与企业管理的区别问题。“我们敢于触及它,我觉得也正说明我们对案件管理规律的思考在加强。”程雷说。
“突出检察管理特点”同样引发与会人员共鸣。会议指出,不同检察职权的内在要求、行权方式、履职程序等各有不同,相应的案件管理也不能“一刀切”。谢佑平特别引用会议中有关主动性与被动性的论述来阐释:“会议提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侧重程序受理,被动性特征比较明显;诉讼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侦查等侧重于依职权监督。案件管理中不能以程序办案的标准来衡量职权监督,也不能以职权监督的要求衡量以程序办案。”因此,对于会议要求的“要根据检察履职的主动性、被动性特点区分管理方式,推动依职权监督更主动、更精准,依程序办案更规范、更有效”,他深表赞同。
对于会议提到的加强全方位业务管理、全流程案件管理、全覆盖质量管理,在程雷看来,会议对三个“全”的内涵解读非常到位,解开了很多理论研究当中的困惑。
在正确处理案件管理与其他管理之间的辩证关系方面,会议提出要准确把握四对关系:加强“案”的管理与加强“人”的管理之间的关系,加强内部管理与接受外部监督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管理与鼓励担当作为之间的关系,提升管理效能与减轻管理负担之间的关系。与会人员在讨论中认为,案管与办案不是“两张皮”,而是双向互动、协力共进的关系。管理要管住、要有道理、要有条理、要合理,要始终以服务办案为主题,不越位、不缺位、不代替。评查不是为了追责,只有在检察官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涉及追究司法责任,这既是对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护,也是鼓励担当作为的体现。
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刘仁文在发言中提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是当前的重要课题,建议将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放到整个国家法治体系中来看待,并建议借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契机,进一步明确检察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扎实做好
案件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会议还部署了五项重点任务:加强全方位业务管理,加强全流程案件管理,加强全覆盖质量管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全场景技术支撑。同时强调,要持续夯实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根基,强化政治建设、业务建设、组织建设、理论研究。
业务管理是“总牵引”,重在“谋全局、定方向”。山西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崔国红介绍,该省2026年以来,对刑事案件“诉判不一”比例高等9类制约办案质效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有效带动办案质效整体提升。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禧提到四川省检察机关立足区域的战略定位、经济基础和人口情况,案件情况和履职特点,履职基础和管理要素等三个维度,将全省所有市(州)检察院划分为单列型、骨干型、基础型、功能型四类,因地制宜、因院制宜开展差异化分类研判,分类设定管理目标,让业务管理更加精准务实。
案件管理是“主载体”,重在“管流程、促规范”。吉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唐永军介绍了该省通过理念引领、过程管理、结果评判,搭建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闭环管理场景的经验。吉林省检察机关在全省构建起“问题发现—节点管控—即时纠偏”的程序监管机制,实现从受案到办理、到归档前的全过程监督。上海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贺卫提到,上海市检察院于2025年出台了158类案件的办案期限管理指引,覆盖全市99.9%的案件。指引对部分没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案件增设管理期限,明确超过期限后的部门管理要求,有效防止立而不查、久拖不决。
质量管理是“压舱石”,重在“评个案、保质效”。“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梳理归类,形成问题清单,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部分办案标准不统一、法律或司法解释不明确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出台工作指引等,推动形成‘评查—整改—提升’的管理闭环。”北京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张朝霞带来的北京市检察机关推进质量评查“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相统一的经验使与会人员颇受启发。多位与会代表表示,质量管理必须常抓不懈,“每案必检”不是负担,而是保障。
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方面,湖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金鑫聚焦“以高质量人民监督员工作助推高质效办案”分享了湖北实践经验。“2022年以来,全省人民监督员共监督办案活动99939件次,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他提到,该省落实“应邀尽邀”的工作要求,推动人民监督员参与“十种参与监督方式”全面落实和“四大检察”全面覆盖。在推动监督落地,做好“后半篇文章”方面,赵坤宇委员建议,规范检察听证流程,健全听证意见跟踪督办机制,防止“一听了之”。
在全场景技术支撑方面,黑龙江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体波提到,该省积极推动“数智案管”系统在本地拓展运用,确定重点数据供三级检察院实时查看,上线专题分析近20项,助力动态掌握办案趋势,及时纠正履职偏差。全国人大代表、谷实生物集团研究院院长梁代华建议,持续推动“数字检察”向“数智检察”深化升级,针对破坏黑土地和危害粮食安全犯罪案件,运用“数智案管”系统建立专门标识和节点预警。
五项重点任务和四大根基,勾勒出持续提升案件管理科学管理水平的实践路径,最终目的是为高质效办案提供坚强保障。




与会代表进行分组讨论。
理念一新天地宽。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此次会议站位高、立意深、落点实,清晰阐明了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工作要求,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应采取的具体举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提供了新时代新征程案件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纲领。要坚持精准管理、规范管理、闭环管理、智能管理,持续提升案件管理科学管理水平,为高质效办案提供坚强保障,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贡献力量。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全媒体记者:单鸽 徐日丹 韩兵
图片:闫昭
视频:正视工作室 韩云峰 王春龙
编辑:常璐倩 吴翰锜 袁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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