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减轻顾某的经济负担,检察官多次采用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他进行询问。

顾某父亲写给检察官的感谢信。

检察官询问被借款人。
一个上海保安,何以在千里之外的北京背上近百万元债务?
一张挂失多年的身份证,如何成了冒名借款的“通行证”?
一系列存疑证据,能否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
今年5月12日,随着诈骗案主犯高某被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困扰顾某多年的“影子人”骗局终于尘埃落定。此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已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准许徐某撤回起诉,顾某由此免于承担近百万元债务,法院对其名下银行卡的冻结措施、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也陆续解除。
不久前,石景山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许冬莹收到顾某父亲写的一封信,信中讲述了一家人的近况:“好在你们努力纠正了案件,使我们一家人卸下了压在身上的一块巨石。但是,一家人都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他妈妈身体不好,一直在家养病,这件事情发生后,她也出去帮人家做保洁了……”
“我没借过这些钱,可我拿不出证据”
顾某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做保安工作,靠自食其力安稳度日。2023年7月的一天,他在便利店消费后刷卡被拒,询问银行才知道,银行卡被冻结了,自己竟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顾某有些不知所措。他逐渐回想起,五年前父亲曾在上海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发来的传票——因未按期归还借款,顾某被一个徐姓北京女子起诉至法院。顾某和父亲都觉得这是一场骗局,没有理会。顾某听父亲说,徐某还曾专程来过上海,父亲当面向她说明借款人并非顾某。他本以为事情已经结束,没想到自己竟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顾某向石景山区法院查询得知,2022年6月,徐某再次起诉。法院向顾某户籍所在地邮寄传票时,恰逢他和父亲都不在村里居住,邮件无人签收。法院进而公告送达,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顾某偿还借款本金95.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顾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徐某向石景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冻结了顾某名下的银行卡,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是有了其在便利店刷卡被拒的那一幕。
至此,顾某意识到自己卷入了一场离奇的借款纠纷。“我没借过这些钱,可我拿不出证据。”顾某明白,他必须自证清白。
因被限制高消费,顾某只能乘坐绿皮火车进京,踏上维权之路。2023年7月和8月,他两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均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非本人借款”被驳回。
“我还有什么办法可以为自己说话吗?”顾某近乎绝望地向接待他的法官恳请帮助。该法官告诉他,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2024年5月,顾某向石景山区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申请。
“调查取证的困难远超想象,仿佛每一步都踩在棉花上使不上劲”
许冬莹带领办案组承办这起案件。“借条笔迹潦草,连身份证号都写错了一位;顾某的户籍地早已更名,借条上却写着旧地址。更为蹊跷的是债权人徐某的诉讼过程——2018年至2021年,她就该纠纷三次起诉,又三次撤诉。其中一次,徐某的代理人察觉到该案可能有问题,拒绝继续代理,徐某便撤诉了。”许冬莹回顾办案过程时不禁感叹,顾某说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却拿不出过硬的证据。为了查清顾某究竟是不是借款人,办案组决定通过鉴定寻找案件突破口,但随之而来的困难远超想象——“仿佛每一步都踩在棉花上使不上劲”。
办案组向上海某派出所调取证据,查明顾某2007年办理的身份证于2010年丢失、已挂失作废;又向顾某名下接收借款的银行卡开卡行调取开卡单据及影像,发现该卡是一名男子使用顾某已挂失的身份证开设的。
借条是不是顾某签的?银行监控画面中的男子究竟是不是顾某?围绕这两个关键问题,办案组收集样本和检材,委托北京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将借条上的字迹、指纹,以及徐某与实际借款人视频聊天截图中的人像,与顾某的字迹、指纹、人像进行比对;再将开卡人影像、开卡单据上的签名字迹,与顾某的人像、字迹进行比对。
然而,由于顾某早年务工时右手食指第一指节受伤残缺,无法提取完整指纹样本,技术人员告知不具备指纹鉴定条件。笔迹鉴定方面,借条、开卡单据上的签名经比对均非顾某书写,但因手指残缺可能影响书写习惯、且无法确定受伤时间,只能作出倾向性认定。鉴定意见认为,开卡单据上的签名与借条上的签名系同一人书写。
“人像比对方面,视频聊天截图中的人像、银行监控中的开卡人人像,均与顾某面部关键特征存在较大差异,但因时间相距较远、影像像素较低等原因,仅能倾向认定不是同一人。”技术人员表示。
面对大量倾向性结论,为保障监督的精准性,办案组继续从多个方向补充取证:查证顾某名下接收借款的银行卡是否存在同日异地消费、顾某在借款发生期间是否从未离开上海、实际借款人的手机号码及微信实名信息等。然而,一番排查下来,仍未获得确定性证据。案件查办一度陷入瓶颈。
“在哪个环节松一口气,都不会是今天的结果”
要不要把“存疑”的案子推出去?办案组内部展开了讨论。
“现有证据虽不充分,但已能形成合理怀疑,不如先把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去,改不改判交给法院定夺。”
“不行,近百万元的债务,对顾某这样的家庭来说是天文数字,我们不能把‘存疑’的案子推出去。”
…………
一番讨论之后,办案组改变了策略——既然无法直接证明顾某不是借款人,那就去找实际借款人。他们将借条上提取的指纹、银行的开卡人影像移交公安机关,请求利用警务大数据进行比对。许冬莹坦言:“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条路几乎是最后的希望。其实回看整个办案过程,在哪个环节松一口气,都不会是今天的结果。”
三天后,许冬莹终于收到警方的消息——找到了!检材中的指纹和人像,与数据库中高某(化名)的指纹、人像比对一致,其有合同诈骗前科!办案组为这一重大进展兴奋不已。
检察官将多张照片摊开给徐某辨认,其中混有高某的照片。徐某一眼便认出了高某,激动得浑身颤抖,泪流满面。历经多年,她终于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找到了真正的债务人。
这份来自公安机关的客观证据,成为推翻原审判决的关键。2025年5月19日,石景山区检察院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石景山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考虑到顾某已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办案组带着相关证据与法院执行局先行沟通,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徐某同意后,推动法院解除了对顾某的财产冻结措施和限制消费措施,实现了监督纠错与权益保障的同步推进。
在推进民事纠错的同时,石景山区检察院将高某涉嫌诈骗犯罪线索移送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立案后,办案组突然接到天津公安机关的电话——当地警方在侦办一起本地案件时,顺着大额资金流水对高某展开侦查,注意到其与徐某的关联情况,遂与办案组取得联系。在检察机关推动下,石景山分局将徐某被骗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并案侦查。
2025年9月15日,石景山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于今年2月5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准许徐某撤回起诉。今年5月12日,高某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94.7万元(此前已退赔1万元)。
一张挂失多年的身份证,如何成了冒名借款的“通行证”?
案件办结,一个疑问始终萦绕在许冬莹心头:那张被冒用的挂失身份证,当年为何能顺利办出银行卡?银行对此是否负有责任?
带着这个疑问,许冬莹和办案组向案涉银行卡的开卡行详细了解当年的开卡流程。
原来,2015年开设该卡时,银行尚未采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办卡人是否为身份证持有人,当时的机读验证仅能证明身份证是否伪造,无法验证“人证同一”,最终只能依靠工作人员肉眼比对。办案组进一步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3月21日发布《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银行试点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识别已挂失、已失效的身份证。如今,银行普遍引入人脸识别技术,办理业务时核验人证是否同一,被他人冒用已挂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风险已大大降低。
在这场骗局里,顾某是受害者,徐某同样是受害者。顾某已经卸下近百万元债务,而徐某面对的,是判决书上“责令退赔”四个字能否真正兑现。近日,许冬莹回访徐某时得知,判决确定的94.7万元退赔款尚未执行到位,徐某至今没有再收到一分钱。
许冬莹借此案提醒更多人:对民事生效裁判不服、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主要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程序挽回,退赔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被害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关注执行进展。
个案就此画上句号,但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不会止步。
记者手记:
查明真相的韧劲
采访结束时,许冬莹把顾某的卷宗轻轻合上。从她微笑的面庞,我感受到一股发自内心的踏实。这起案件最吸引我的,不是“影子人”高某的犯罪伎俩,而是检察官们在案件陷入“死胡同”时仍保持的那股韧劲。
司法鉴定只能给出“倾向性意见”,银行流水比对一无所获,而顾某自己也拿不出未借款的过硬证据。案件眼看就要走进“死胡同”,但检察官们没有止步,而是选择了那条最难走的路——去茫茫人海中,寻找那个不知姓名的“影子人”。
对检察官而言,这或许就是他们的工作常态。但是,对于顾某,这不仅仅是近百万元债务枷锁的解除,在被错误执行的那些日子里,他不敢接陌生电话,30多岁不敢谈婚论嫁。在这个案子里,检察官们的坚持,不仅仅是让法律不再是纸面上的条文,更是让像顾某这样的普通人得以甩掉“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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