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定位准则方向明,履职实则成效显。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四个重要”的职能定位,要求准确把握“六对关系”,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明方向。为推动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将会议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本报推出“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系列专题,本期专题邀请三位实务专家,分别从把准职能定位、刑事执行监督与监管职责边界、“减假暂”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等角度撰文,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质增效提供实践指引,敬请关注。
锚定新时代职能定位 完善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格局
刘曙光

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的目标定位
会议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四个重要”的职能定位,系统回答了刑事执行检察“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的根本性问题,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国家治理层面来看,监管安全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重要方面,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刑事执行检察兼具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等多重功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利于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治理体系,助力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氛围。
从法治建设层面来看,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刑事执行检察以全程、动态、闭环的监督模式,深度嵌入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有效打通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监督等环节,支撑保障整个刑事司法活动规范有序、完整顺畅运行。
从法律监督体系层面来看,在我国检察制度设计中,刑事执行检察既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监管执法活动监督等职责,也负责罪犯又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工作,还要开展刑事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核查,涵盖了各类刑事检察职责。这就决定了刑事执行检察绝非刑事检察的附属环节,其在检察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其环节、职权、功能全覆盖优势,以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强化办案履职,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原则
会议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六对关系”的科学阐释,蕴含着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原则的集中体现。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首先,必须遵循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原则,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重点是要恪守刑事执行监督职责边界,准确把握监督与监管的关系,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开展监督,以监督促监管、以监督强监管,确保实现法律监督与执法司法的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效能叠加。同时,也要紧紧围绕刑罚执行的合理性、适当性开展履职,依法督促有关部门采取不同刑事执行方式体现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矫治、感化和转化功能。
其次,必须遵循系统集成、高效协同的原则,确保刑事执行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重点是要注重发挥刑事执行监督与其他刑事检察监督内在联系、贯通衔接的作用,持续健全一体履职机制,不断提升监督的整体性、集成性。同时,也要注重发挥其对刑事执行工作全流程监督、对刑事执行主体全方位监督的功能作用,厘清监督环节,规范监督内容,提高监督精准度、力度和深度。
再次,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执行监督案件。重点是构建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有机统一的履职方式,持续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亲历性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经得起法律、历史和实践检验。同时,也要加快构建“驻巡科技融合”工作体系,在“熟悉度”与“客观性”之间取得平衡,更好解决监督视角固化、感知钝化等问题,形成监督合力。
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的履职重点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点多、面广、量大,更加需要分清主次、取舍投入,集中优势资源攻克关键难题。会议提出,要做实做优刑事执行检察基本职能建设,不断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对此,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基本职能建设,进一步把办案精力、人财物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上来。
加强监管执法活动监督,常态化做实日常监管活动和安全防范检察,因地制宜适时开展各项专项检察,依法监督纠正违规“捎买带”、违禁品管控、混管混押等问题,从严惩治“牢头狱霸”,保障被监管人人身权利,切实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
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探索建立和规范“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做实对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刑罚监外执行以及财产刑执行的监督,着力纠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等问题。持续完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防范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执行、违法发放执行案款等问题,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加强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紧盯违规延长羁押期限、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羁押期限检察监督,坚决防范和纠正久押不决。同时,还要扎实做好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依法纠治强制医疗执行交付不及时、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完善对治疗执行、诊断评估及后续解除的监督机制,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执行检察大有可为,也应当大有作为。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四个重要”职能定位,准确理解和把握“六对关系”,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做实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加强刑事执行检察规范化建设,着力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持续助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在辩证统一中把握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监管的职责边界
王新建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监管的关系,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开展监督。这一重要论述,为正确处理刑事执行监督与监管的关系、明确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定位、厘清权力运行边界提供了重要遵循。
从价值目标看,二者内在贯通,高度一致。刑事执行监督与监管共同服务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共同致力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统一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从性质定位看,二者彼此区分,各有边界。刑事执行监管属于行政执法行为,重在依法实施执行管理;刑事执行监督则具有法律监督性质,重在保障执行的合法与公正。监督与监管,是同一法治进程中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既不能只讲分工不讲协同,也不能只讲配合不讲边界。唯有在辩证统一中准确把握二者关系,科学厘清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定位,才能真正做实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高水平监管落地见效。
清醒认识履职边界不清的现实表现与深层成因
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关键在于把准定位、明确权责。从基层实践看,履职边界仍不够清晰,呈现出监督缺位与监督越位并存交织的复杂局面,成为影响刑事执行检察质效的突出问题。
一是配合有余、监督不足,导致监督缺位。主观上,个别检察人员为维护所谓“良好关系”,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甚至听之任之;客观上,则是对职责边界把握不准,把“不干预”误解为“不介入”,把“不越位”当作“不作为”的挡箭牌,以监管机关享有“专业判断”为由不敢担当、不愿担当,导致监督职能虚化,深层次问题难以发现。
二是大包大揽、直接介入,导致监督越位。与缺位相对的另一种倾向,是检察监督突破合理边界,模糊了监督与监管的本质区别,不当行使了本属监管活动范畴的职权。有的检察人员深度介入监管机关的日常管理、日常考核乃至具体奖惩决定,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本应属于监管裁量的事项,实质上变成了“二管家”,由此,混淆了监督者与管理者的角色身份。这种做法,不仅模糊了监督权与监管权的界限,也使监督者丧失应有的客观公正,进而损害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监督缺位与监督越位看似两极,实则同源。究其原因,一是认识有偏差。有的检察人员对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监督性质理解不深,对自身监督者地位认识模糊,不清楚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哪些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二是人情有干扰。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固定在监管场所,容易受熟人社会人情因素的影响,监督刚性不断消解。三是能力有短板。面对专业性很强的监管活动,有的检察人员发现问题的敏锐性不高、调查核实深度不够、文书说理性不强、持续监督的韧劲不足等,“不会监督”成为缺位和越位的共同根源。
做到“三个坚持”,准确把握职责边界
破解监督缺位与越位并存的困局,关键在于高效落实会议要求,恪守刑事执行监督职责边界,准确把握监督与监管的关系,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开展监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切实以监督促监管、以监督强监管。在具体履职中,坚持做到“到位不越位、督办不代办、建议不决议”,从权力、事项、方式等维度精准界定监督与监管的边界。
一是坚持到位不越位,把准权力边界。强调不越位,绝不意味着监督可以“收缩战线”“消极无为”。检察机关要恪守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新修订的监狱法等法律规定,做到法定职责全覆盖,做深全流程、全方位监督,做实深层次监督,做好实质化审查。与此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刑事执行管理机关,监督不能代替监管,不得直接代行监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不直接管理被监管人、不直接制定监管制度、不直接参与日常监管事务,严格守住监督者的角色。
二是坚持督办不代办,把准事项边界。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是通过法定监督办案手段推动问题解决,纠正偏差,而不是包办代替,这是刑事执行检察避免越位的核心准则。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督促监管机关纠正违法、整改问题,并跟踪落实到位。所谓“不代办”,就是要明确监督是程序性权力,监管是第一责任,检察机关不能替代执行机关作出决定,也不能干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专业判断。刑事执行中的实体性处置和决定,必须由执行机关依法作出。
三是坚持建议不决议,把准方式边界。法律监督文书本质上是监督性意见,其核心是指出违法、督促纠正,而非直接作出行政处分或实体决断。所谓“不决议”,就是检察机关不能替代监管机关、审判机关作出实体决定。对被监管人,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减刑、假释;对被监督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其处理决定;对监管民警,也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分,而是通过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移送线索等法定方式,推动监管机关自我纠错、依法履职。
在监督与监管辩证统一中提升监督质效
边界清则监督明,定位准则履职实。落实会议提出的“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监管的关系”,要从司法理念、基本职能、工作机制、监督方式等方面协同发力,不断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质效,努力做到以监督促监管、以监督强监管。
一是转变司法理念,夯实思想根基。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引导检察人员转变司法理念,从“监督就是找碴儿”的旧观念和“配合就是支持”的模糊认识中走出来,树牢“和而不同、监督共治”的新理念。明确监督不是与监管机关唱对台戏,而是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堵漏建制,共同守护司法公正;同时牢记角色不能同化、边界不能虚化,始终保持监督者应有的客观公正。
二是加强基本职能建设,完善履职规范。对照法律规定和最高检对刑事执行检察的“四个重要”职能定位,围绕刑事执行检察基本职能,积极探索制定职责清单,从源头上规范自由裁量空间。紧盯刑事执行关键环节,制定任务清单和履职指引,把各项重点任务细化为可操作的办案流程、证据标准和工作要求,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监督职责从“有”到“实”、从“实”到“强”。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深化“派驻+巡回+科技”机制,切实发挥派驻检察“驻”的基础作用,让监督嵌入监管权力运行全过程;发挥巡回检察“巡”的利剑作用,督促解决体系性、深层次监管执法问题;建立省级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监督平台,以标准化、智能化堵塞“缺位”“越位”漏洞,实现科技赋能。健全与监管机关的沟通衔接机制,凝聚思想共识,推动监督意见建议转化为监管机关整改举措,促进将整改成果固化为长效机制。
四是优化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质效。坚持同步监督、实质化审查,紧盯“减假暂”提请、计分考核、交付执行、病情鉴定等关键环节,让监督贯穿监管权力运行全过程。在监督办案中突出“亲历性”,善于运用调查核实程序,综合运用询问、调取书证、技术鉴定等法定手段。在监督成效上突出系统治理,推动个案监督向类案拓展、类案监督向制度延伸,真正把监督与监管的辩证统一,转化为以监督促监管、以监督强监管的实际成效。
(作者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聚焦“减假暂”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 筑牢刑罚执行公平公正防线
王雷

刑罚变更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惩罚犯罪严肃性、教育改造实效性,既是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制度通道,也是彰显执法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重要环节。“减假暂”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牛鼻子”,“减假暂”监督案件是最能体现刑事执行监督司法属性的案件类型。案件办理质效,直接关系法律监督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发挥是否充分。
当前,在刑罚执行监督实践中,还存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全面、亲历性审查不到位、监督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亟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破解。
遏制“两种错误倾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在刑罚变更执行中,依法准确适用,能够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违法违规失当,则会放纵罪犯或者挫伤罪犯改造积极性,损害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监督,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执行环节准确落实的重要保障。
针对当前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该变更而变更”和“该变更而不变更”两种错误倾向,检察机关必须双向发力。一方面,坚决防止“不该减而减、不该放而放”等乱作为,坚决纠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另一方面,坚决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等不作为,落实监狱法规定的“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监督及时适用,更好激励罪犯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这要求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和罪犯改造表现,全面准确把握减刑幅度、假释条件、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标准。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发现“应当提请而没有提请”的,应当经审查核实后,依法通过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促使其对照法定条件逐案甄别、及时启动提请程序,同时,要恪守监督角色定位,决不能代为提请、代行审批。
要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宽”要宽得依法、宽得适度,防止产生效仿效应,损害法律权威。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特别是老病残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要依法用足用好减刑、假释,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其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同时,要落实依法优先适用假释的导向;对于身患严重疾病且社会危险性低的罪犯,依法支持暂予监外执行,彰显司法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严”要严得到位、严得精准,防止过于苛刻、有失公允。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等犯罪,以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要坚持依法从严。检察机关在加强业务培训、积极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准确适用的同时,还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进一步扭住“实质关键”,以亲历性审查破除书面审查弊端
当前,有的检察人员习惯于书面审查、“坐堂办案”,调查核实不深入、不到位,这是“减假暂”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必须直面的短板弱项。亲历性审查是破除这一惯性做法的有效抓手,要推动检察官走出案卷、走进监区、深入现场,做到亲见、亲闻、亲查,切实破除书面审查弊端。
亲见,就是深入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实地走访,核实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特别是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应当实地走访医疗机构、社区矫正机构,核实病情的真实性和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必要时邀请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核查评估。亲闻,就是多方听取知情人员意见,与监管民警、同监舍罪犯等谈话,了解罪犯交付执行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等一贯表现,防止“人情分”“照顾分”,避免计分考核与罪犯奖惩失真;必要时,调听罪犯亲情电话和会见录音,从中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与罪犯谈话不能程式化走过场,要围绕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财产性判项履行、改造动机、变更执行后的改造规划等开展深度谈话,考察其认罪悔罪态度,识别表面悔罪、投机申请等情形。亲查,就是在全面阅卷、审查提请建议书、计分考核材料、鉴定意见等材料的基础上,对存疑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及时调取原始台账、审批文书、影像资料、财产性判项履行凭证等证据材料。既要审实体,又要审程序,因为程序走样往往是实体出问题的根源,必须坚持程序与实体一体审查,确保监督不留死角。
要注意加强科技赋能,给刑事执行检察官装上“千里眼”“顺风耳”。积极打通与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统筹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应用,对计分考核异常、病情鉴定存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等情形自动筛查、智能预警,推动监督模式从经验判断向数据画像、精准监督转变,实现“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1+1+1>3”的监督效能。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案件管理要求,切实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持续推进“减假暂”检察监督办案模式深化实化,做到受理、审查、调查核实、提出检察意见、反馈跟踪等全流程可追溯。
一是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由员额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负责,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对有争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积极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相关人员参加,把“减假暂”案件办理晒在阳光下,有效防范暗箱操作。
二是强化“三个管理”,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与责任倒查机制,将“减假暂”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落实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重点,随机抽取案件开展常态化评查,重点核查是否落实亲历性审查、证据审查是否到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做到“既防‘注水’,又防‘躺平’,严防‘造假’”。严格落实办案纪律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坚决防范“减假暂”监督领域的廉政风险,压实司法办案责任。
三是加强协同共治,切实凝聚刑罚变更执行法治合力。对外,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同,对监督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加强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协同,在顶层设计、制度机制建设、业务同堂培训等方面同向发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标准统一、尺度一致。对内,强化检察机关一体化履职,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强协同联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合审查、挂牌督办;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技术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减假暂”监督全链条闭环。
(作者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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