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终究是没有逃过处罚,以后,哪怕沾一口酒也不能动方向盘……”近日,当甘肃省靖远县检察院检察官拨通贾某电话进行回访时,听筒那头传来贾某懊悔的声音。
今年1月31日22时许,贾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靖远县一辅路行驶至国道247线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贾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贾某辩称自己虽然喝了酒,但车辆是朋友开到该路段的,自己只是为了看羊方便,将车挪动了一小段路,“应该没有什么事”。
今年3月,靖远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贾某实施了刑法第13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不起诉不等于“一放了之”。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同步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案件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行政检察官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虽然贾某醉酒程度较低、行驶道路偏僻、行车距离短、社会危害性较低,但其在2025年11月18日就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作出过行政处罚,属于屡教不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行政检察官捕捉到一个被忽略的线索:公安机关虽已针对本次醉驾违法行为于今年2月25日对贾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但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应对被不起诉人贾某作出罚款及行政拘留的补充行政处罚,存在明显的“处罚不到位”问题。
今年4月13日,靖远县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贾某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于今年4月18日依法对贾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本案为切口,靖远县检察院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近三年办理的醉酒驾驶不起诉案件进行逐案筛查,挖掘锁定同类“处罚不到位”监督线索3条。目前,公安机关均已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追加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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