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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维权,讨回公司该付的“二倍工资差额”
时间: 2026-10-21 09:19   作者:邵丰 毛守锐 王政棉  
新闻来源:正义网

  “钱到账了,一分不少。谢谢你们为我的事忙了这么久,这个事解决后,心里亮堂多了。”近日,金某翠接到贵州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回访电话,语气里已不见检察官初次见到她时的疲惫。此时,距离金某翠第一次为劳动权益诉诸法律,已经整整三年。

  一次请假,四年劳动关系被迫终止

  2019年3月,金某翠入职贵州某厨房运营管理公司,被派驻至当地某中学食堂后厨,负责学生餐食制作等工作。入职当日,公司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薪酬标准、合同解除条件等核心内容,合同履行期限为三年。

  2022年3月,劳动合同正式到期。此后,金某翠仍在原岗位正常工作,公司照常为其发放工资、维系用工关系,却始终未与她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延续至2023年底。

  2023年11月2日,金某翠因身体不适就医检查,通过微信向公司主管请假至同月13日。后因金某翠身体短期无法痊愈,经公司同意,其亲属代为顶岗工作至同月30日。2023年12月7日,金某翠病情加重,向公司主管申请由亲属继续代岗,但未收到公司任何回复。

  2023年12月15日,迟迟未得到答复的金某翠再次发微信追问处理意见,公司主管才明确告知,因其无法履职,其须主动提出离职、办理自愿离职手续。金某翠没有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却自此直接终止了用工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金某翠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一份生效判决,遗漏了上诉请求

  2024年2月,金某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患病期间工资等六项诉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公司在金某翠医疗期间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金某翠患病期间工资1478元。对于金某翠主张的“由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这一核心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金某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庭审中,她当庭表示补充上诉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对金某翠当庭补充的诉求,在二审判决书中未予记载,也未作出任何回应。

  金某翠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至此,维权陷入僵局。

  一份抗诉书,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2024年9月,金某翠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官全面细致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后认为,原审法院关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某翠患病期间工资的判决并无不当,但二审法院庭审笔录明确记载,金某翠在二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当庭提出要求公司依法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该诉求并非独立新增诉求,而是对一审原有诉求的计算方式补充,完全符合二审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却遗漏该诉求,属于法定审理程序瑕疵。

  同时,检察官精准厘清案件法律适用关键点:三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持续用工却未与金某翠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长达一年九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公司依法应当向金某翠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2025年7月,贵州省检察院依法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3月16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

  “案件改判不是终点,当事人真正拿到钱才是。”判决生效后,承办检察官持续跟进执行情况,直到确认款项已执行到账。

  从一审到再审,从法院到检察院,金某翠的维权路走了整整三年。迟到的二倍工资差额,终于从判决书上落进了她的口袋。

[责任编辑: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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